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0]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0]

2021年1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1]

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1]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此外,在申请条件上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明确符合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完善统计信息管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以及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等管理要求,才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机构。[2]

实施时间

新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2

  1.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办法--时政--人民网 — -人民网
  2. 国家医保局公布“两定办法” 39万家零售药店已纳入医保定点 — 人民健康网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