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英文名:Beijing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1]是由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法定代表人和会长为李峰岩,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1幢16层1607A室。[3][4]
2004年7月16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成立。2007年5月25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受北京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2013年7月25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北京建设大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了“真房源 真价格、真资格”倡议活动。2018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同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和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决定共同举办“京津冀房地产营销联盟成立仪式暨房地产行业重点项目营销工作推进会。[5]2024年6月21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与麦田房产携手合作,在北京举办了“首批购房咨询师认证暨认证专家委员会成立仪式”。[6]
2010年度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被评选为3A级组织、2018年1月获得了北京市民政局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的4A级社会组织称号、2023年,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评为5A级社会组织。[2][5]
发展历程
2004年7月16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批准成立,并选举陈同顺同志担任第一届会长。11月,协会正式实施发布了行业协会第一个规则《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同时制定协会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徽牌。次年9月2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召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到会并讲话,大会由副会长李文杰主持。大会宣读了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协会人事调整名单,增补了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特聘了协会顾问和协会理事。2006年11月8日,协会向从事存量房买卖中介服务的会员单位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2007年5月25日,协会受北京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并发布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管理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备案、信息公示、网上签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中介〔2007〕008号)。[5]
2008年12月16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建设大厦召开,会上周宗楚副会长宣读了为5.12汶川地震赈灾助学捐款会员单位及个人,大会向他们颁发了荣誉证书和证牌。次年7月15日,协会受北京市建委委托,协会会同北京经纪人协会共同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协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中介〔2009〕004号)。2010年5月20日,协会开展“规范房屋 租赁代理业务”活动,制定了《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和《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指导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提示广大租赁当事人租赁注意事项,并提出《“规范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承诺书的倡议》。2011年7月21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建设大厦召开,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为第三届会长,为首届企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杨大勇为第三届协会监事会监事长、臧美华担任协会第三届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次年6月,协会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印制和发放宣传海报,组织会员单位走进社区和臧美华秘书长带队走访区县房屋主管部门等多种方式,开展了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月活动,100余家会员单位响应协会的倡议,郑重承诺“我诚信,我自豪”。[5]
2013年7月25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北京建设大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了“真房源 真价格、真资格”倡议活动,共有100余家会员单位积极签署了承诺书,响应协会的倡议,接受社会及政府的监督,并为签署承诺书的单位发放了宣传海报3000份。次年3月20日,协会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普及房屋租赁知识,免费向会员单位发放2400张租赁知识宣传材料海报。2015年5月26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紫金丽亭酒店召开,李文杰当选第四届会长。8月28,经李文杰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赵庆祥同志为第四届理事会秘书长,为首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度,专职坐班协会秘书处。2016年11月29日,协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持续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在五棵松饭店举办了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培训会。次年7月17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商业办公地产分会在五棵松饭店召开了成立大会。孔喆当选第一届商办分会会长、李勃当选第一届商办分会秘书长。会上审议通过了《商业办公地产分会自律公约》和《商业办公地产分会工作规则》,并向商办地产分会首批13家副会长单位暨中介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授牌。[5]
2018年2月11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为更好地服务于房企转型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着力提升重点项目品牌影响力,不断拓展市场营销渠道,协会同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和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决定共同举办“京津冀房地产营销联盟成立仪式暨房地产行业重点项目营销工作推进会。2019年2月22日,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联合10家会员单位,向全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履行出租房自保责任倡议书》倡议。[5]
2022年1月6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换届大会暨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在亚洲大酒店召开,大会选出了第五届理事、监事和主要负责人,李峰岩当选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五届会长。[7]次年1月15日,业协参加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就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优化经纪人从业环境提出建议。[8]2024年6月21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与麦田房产携手合作,在北京举办了“首批购房咨询师认证暨认证专家委员会成立仪式”。[6]
理事会
职务姓名工作单位姓名工作单位会 长李峰岩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尹 迪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肖 洋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 军北京豪宅网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罗 庆海悦贝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 坚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周艺君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胜秋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 辉北京大地鸿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 静北京玛泰科技有限公司黄国磊北京一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 岩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寇海龙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杰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缪寿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春雨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理 事丁兆军企小秘(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宏武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建军北京顺益兴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俊良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铁柱北京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振广北京迁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燕来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继周北京森川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伟链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方方魔方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杨 涛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田 芳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辉北京紫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笑君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 淼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振雷北京本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 彤北京润邦润家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刘祥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杨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许 健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坤昱昱言养老研究机构(中原集团)孙 媛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 冲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尚法北京宏润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建卫北京恒洋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晓琳北京瑞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新凯北京新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雪艳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庆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苏伟杰北京诸葛找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维光北京万年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 昆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有限公司梅书强北京联众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 勃北京好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 梅北京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韩可心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4]
监事会
职务姓名工作单位监事长于洪胤北京乐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卢振生北京新耀环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孟 帅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9]
分支机构
机构职务姓名工作单位商业办公地产分会会 长孙晓琳北京瑞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蔡慧健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曹 毅北京京东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副会长朱洪峰宏达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杨 伟链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刘章军北京志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李浩男华仕兄弟(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孔 喆北京宏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丁兆军企小秘(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会长韩 可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秘书长李 勃北京好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周艺君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杨春雨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邓方方魔方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于洪胤北京乐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秘书长李俊良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肖 洋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尹晓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梁睿平北京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尹 迪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孙 媛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周艺君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杨春雨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秘书长张杨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养老地产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坤昱中原集团北京顾问中心副主任委员苗 畹朗诗常青藤养老公司北京青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兰 杉中桦时代(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秘书长唐晓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社区房屋经营管理分会会 长任振雷北京巷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会长王景术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孙光大第一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副会长郝春团北京金泰合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秘书长张杨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法律和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委员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委员李永波北京惠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委员周瑞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委员李国玺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秘书长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10]
协会宗旨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等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行业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订并推行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行业的交往与合作,反映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及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
协会职能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职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行业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拟订执业标准、行业规则;协助组织实施考试、登记、培训等有关工作;建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开展资信评价;提供行业咨询和技术服务;编辑出版行业刊物、著作,组织行业宣传;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等。[2]
业务范围
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11]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11]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11]
四、组织与各地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11]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11]
六、承办相关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租赁、咨询职业资格考试、登记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11]
七、加强会员的执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11]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11]
入会条件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分为团体单位会员、理事(监事)单位会员、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会员。凡承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2]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等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行业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订并推行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行业的交往与合作,反映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及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1幢16层1607A室。 |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等领域内的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调研、协调服务、对外交流、联谊活动、中介服务、专业研究、展览展评、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承办委托、咨询服务、编辑专刊 | |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2.其他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限制从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 |
| 第二节 理事会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 |
| 第三节 负责人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0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 |
| 第四节 监事会 |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 |
|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 |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12]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 序号 | 内容 |
|---|---|
| 第一条 | 会员代表大会是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行使权力 |
| 第二条 | 为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三条 | 会员代表是指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
| 第四条 | 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理事和监事人数的3倍, 会员代表包括理事、被推荐的会员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士等 |
| 第五条 | 会员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关心并支持房地产经纪和租赁事业发展 (二)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在业内或单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四)拥护《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 |
| 第六条 | 会员代表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报告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七条 |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八条 | 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上一届理事会的负责人直接成为代表 (二)本届理事会的负责人候选人直接成为代表 (三)每个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可推荐1名 (四)理事会及秘书处可推荐若干名 |
| 第九条 |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会员代表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 (一)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会员代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经确认会员代表符合要求的,颁发会员代表证 |
| 第十条 | 会员代表的产生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完成,会员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完成 |
| 第十一条 | 会员代表任期一届。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
| 第十二条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本会可通过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方式进行处分,取消会员代表资格(一)通过不正当方式被推荐为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
| 第十三条 | 本办法经2022年1月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
参考资料:[13]
房地产经纪行业
| 序号 |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规则(试行) |
|---|---|
| 第一条 | 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则 |
| 第三条 | 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包括业务员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业务员是指已领取从业人员信息卡或者销售员胸牌,暂未取得房地产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并经登记,领取从业人员信息卡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持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并经登记且领取从业人员信息卡的人员,视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五)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包括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等。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八)房地产代办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代办服务,包括代办贷款手续、代办不动产登记手续、代办缴税手续、代办房屋交接手续等。 (九)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仅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也称独家委托。 (十)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一)代办费用,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代办服务,按照代办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二)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地产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地产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
| 第四条 | 房地产经纪行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认同房地产经纪的内在价值、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不断职业行业的自信心、使命感、责任感 |
| 第五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出现拒租拒售等民族歧视情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 第六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和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停放充电行为 |
| 第七条 |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提供安全高效的交易服务为己任,以促进人民安居乐业为使命,以提高房屋资源配置流通效率为天职 |
| 第八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代理业务中,应当依法依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居间业务中,应当公平中正,不偏不倚 |
| 第九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经纪人员参加北京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支持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
| 第十条 |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以外的机构兼职。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适合的薪酬制度、作息制度、培训制度和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帮助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成长发展,促进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化。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
| 第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鼓励房地产经纪同行业之间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关系 |
| 第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领取信息卡,实名从业。机构备案信息和人员实名从业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和会员证书;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 (七)政府部门或者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服务告知书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
| 第十四条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佩戴信息卡或胸牌,实名服务,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
| 第十五条 |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
| 第十六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招揽业务应当依法依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不得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
| 第十七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有损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放置房源信息展板、发放房源信息传单等方式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
| 第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招揽、承办下列业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地产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已知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 (四)专业能力或服务水平难以胜任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
| 第十九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优先选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代办房地产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代办服务合同 |
| 第二十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先填写服务告知书,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和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地产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地产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 房地产经纪服务告知书应当优先选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告知书应当由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
| 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或者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优先选用政府部门或者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由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了解委托人的购买资格,询问委托人的购买(租赁)意向,包括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房屋钥匙等物品 |
| 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预售许可证等证明,优先选用政府部门或者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每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选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登记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承办人,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载明 |
| 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承办该宗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应当有经备案持有商品房销售员胸卡的销售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
| 第二十五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在自己未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盖章、签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
| 第二十六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房屋应当真实存在,房屋状况说明应当真实、客观,挂牌价应当为委托人的真实报价并标明价格内涵 |
| 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得操控或者联合委托人操控房价、房租,不得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提租,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根据出售(出租)委托人的意向,及时、全面、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交易相对人的资格、资金情况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尽职调查标的房地产状况,如实向承购人(承租人)告知所知悉的真实、客观、完整的标的房地产状况,不得隐瞒所知悉的标的房地产的瑕疵,并应当协助其对标的房地产进行查验 |
| 第三十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诱骗或者强迫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得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不得承购或者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不得将自己的房地产出售或者出租给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人 |
| 第三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宣传、说明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是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为交易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便利;不得采取假离婚、假赠与、假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交易当事人约定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监管银行、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
|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装修、家政等机构的服务 |
| 第三十四条 | 佣金等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者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更不得索要收受好处费、辛苦费等酬金 |
| 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
| 第三十六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或者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经纪业务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双方约定分配佣金 |
| 第三十七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已成交或者超过委托期限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标注,或者从经营场所、网站等信息发布渠道撤下 |
| 第三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 |
| 第三十九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代办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第四十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泄露或者出售给他人 |
| 第四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纠纷 |
| 第四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督促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 本规则可作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指引、实施自律管理的依据、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标准 |
| 第四十四条 | 对于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则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废止 |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14]
房屋租赁经营行业
| 北京市房屋租赁经营行业自律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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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明确房屋租赁企业及租赁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企业及租赁服务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提供租住生活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屋租赁企业,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 (二)房屋租赁服务人员,是指领取租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卡,从事房屋租赁服务的人员,包括收房管家、出房管家和综合管家。 (三)房屋租赁经营,是指为提高房屋效用,房屋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采用托管、包租等方式经营租赁房屋的行为。 (四)房屋托管经营,是指房屋租赁企业受出租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租赁管理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行为。 (五)房屋包租经营,是指房屋租赁企业合法取得房屋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后,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赚取租金溢价及相关服务费用的行为。 (六)房屋租住服务,是指房屋租赁企业受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租赁手续办理、租金押金催收代收、设施设备修缮维护、卫生保洁、纠纷调处等租赁居住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行业在解决房地产市场不平衡、房屋利用使用不充分、房屋供需错配等问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房屋租赁企业和租赁服务人员应当认同房屋租赁行业的内在价值、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不断提升职业行业的自信心、使命感、责任感。 第五条 房屋租赁企业和租赁服务人员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出现拒租等民族歧视情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和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停放充电行为。 第七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房屋租赁服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提供安全舒适的租住服务为己任,以促进人民住有所居为使命,以提高房屋资源利用使用效率为天职。 第八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房屋租赁服务人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支持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服务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房屋租赁企业之间、房屋租赁服务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共同维护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并备案后,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会员证书和办公地址;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押金等租赁资金的监管方式; (五)租赁服务人员信息,房屋租赁企业和租赁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情况的查询方式、投诉电话; (六)政府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等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以上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服务人员应当胸前佩戴信息卡,实名服务,并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从事包租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履行承租人义务、享受承租人权利,向他人转租租赁房屋履行出租人义务、享受出租人权利。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验、安全保障、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房屋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对房屋租赁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屋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优先选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等业务文书的示范文本,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文书上签名、注明其从业信息卡号和职业资格登记号。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企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服务人员信息;对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即时撤销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每一笔租赁业务都应当编制住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即时通过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协会进行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不符合规定的住房; (二)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四)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房屋租赁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人员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妥善保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及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和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房屋租赁相关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重要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企业和租赁服务人员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泄露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租赁当事人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可作为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服务的指引、实施自律管理的依据、评判房屋租赁经营行为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废止 |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15]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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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意识,提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此,我会向会员单位、房地产中介行业及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做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二、主动接受会员单位监督、中介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市民政局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三、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 四、自觉维护员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依法纳税。 六、践行社会组织的使命,彰显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结合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七、履约践诺,知行统一。围绕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提供服务;履行对捐赠者、支持者、合作伙伴的责任。 八、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行业自律,诚信规范。遵守房地产中介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房地产中介行业特点,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行业开放共享,协同发展。 十、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自律的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7年2月22日 |
数据截止2024年6月21日,参考资料:[16]
社会活动
2022年9月27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朝阳房管局及朝阳区20家企业共48名党员代表和相关负责人开展了主题为“忆峥嵘岁月,扬革命精神”冀东抗日旧址党日主题活动。[17]
公益活动
2008年5月27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关于捐建“北京房地产中介希望小学”的倡议书,倡议全体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捐款支援灾区,为灾区孩子建一所 “北京房地产中介希望小学”大会现场共收到22家单位及5个人共计777957元,会后陆续收到12家单位2个人共计260650.3元,此部分款项已转交给北京青少年基金会用于赈灾助学。[5]
2010年4月,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5万元。[5]
2012年7月9日至14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捐建的京房希望小学首届夏令营活动在北京举行,10名师生到京参加了北京夏令营。[5]
相关事件
2021年1月28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文指出,北京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和违规资金进入楼市是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针对个别小区出现房价上涨苗头并被部分中介或自媒体恶意炒作成普涨预期的现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多次约谈北京市主要经纪机构负责人,要求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房住不炒”调控要求,不得渲染、炒作房屋成交信息,不得鼓动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不得参与“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18]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18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简介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爱企查
- 组织结构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中介协会联合麦田开展全国首批“购房咨询师”认证 — 北京商报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换届大会暨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来自市“两会”上的朝阳民营经济声音——李峰岩: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职业标准 — 微信公众号
- 监事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分支机构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业务范围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章程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多地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声,剑指学区房经营贷等 — 海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