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

中国古代刑罚

凌迟

凌迟,前身名磔[zhé]或者脔[luán]割[0],也称陵迟,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1],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零刀碎剐”。[0]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为剐刑。凌迟之刑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杀死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采生折割人,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等。明太祖时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2]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24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准,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废除,这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个措施,同时以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对绞刑加以节制。[3]1904、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凌迟照片在欧洲广泛传播,这些照片被编辑成明信片形式,开始大肆风行,引发了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强烈批评。“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相关照片引发了无数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相关影响延续至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出版,这些照片后来还被陈界仁重新绘制。20世纪初,亨利·诺曼、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1926年)都目击并描述过中国凌迟行刑的场面。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4]

凌迟,前身名磔[zhé]或者脔[luán]割[1],也称陵迟,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2],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零刀碎剐”。[1]

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为剐刑。凌迟之刑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杀死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采生折割人,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等。明太祖时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3]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24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准,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废除,这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个措施,同时以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对绞刑加以节制。[4]1904、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凌迟照片在欧洲广泛传播,这些照片被编辑成明信片形式,开始大肆风行,引发了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强烈批评。“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相关照片引发了无数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相关影响延续至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出版,这些照片后来还被陈界仁重新绘制。20世纪初,亨利·诺曼、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1926年)都目击并描述过中国凌迟行刑的场面。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5]

凌迟作为一种最为极端的酷刑,从最初的法外刑到明文规定为法定刑在中国经历一千多年,在当时的封建王朝,虽然取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但也给民众带来了灾难与不幸。[6]凌迟刑的废除,也被认为是法制现代化的一声“春雷”。[7]

词源

关于凌迟名称的由来,史学界众口不一。有说法称凌迟本意为是山丘缓延的斜坡。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中考证,“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这句话的意思是,三尺高的陡坎,空车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载重的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因此后世将凌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其缓慢之义,用很慢的速度将人处死。[8][9]

另一种牵强的说法来自于“凌迟”二字各自的字面解释,能够得出的结论是死亡像冰块融化般缓慢。在“上坡说”和“化冰说”面前,还有一种解释可能更接近于历史的真实,所谓凌迟,不过是契丹语中类似“肢解”的发音,这一词汇若是根本来自于域外,就无须在汉语世界里作寻根般徒劳的解释。[8]

此外,“凌迟”亦被称为陵迟,有一些历史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其载明的引申内涵:“陵”代表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后引申为制度、法律等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后人延伸其意为“衰落的起始”“颓废”,所谓“礼仪陵迟”指的就是世风日下,礼仪紊乱,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革故鼎新,以防制度崩塌、挽救危亡。为世人熟知的著名晚清法学大家沈家本做其解读为“陵迟之意,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亡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6]写法上存在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的情况,冰字旁的“凌”逐渐比阜字旁的“陵”更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其名词虽晦涩难懂,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的凌迟手段,并非仅存在于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中,随着历史发展,其使用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自宋朝传至元朝,从元朝开始,凌迟的“凌”只能找到冰字旁的写法,且该字永远仅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仅在古籍中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

定义

凌迟,俗称“剐”,又称“脔割”、“寸磔”等。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冎,剔人肉、置其骨。象形,别作剐,非”,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宋人杨简曾谈道:“友不用简言,取七贼剐之。”《说文·肉部》:“脔,切肉脔也。”《正字通·肉部》:“脔,块割也。”即把肉切成块状。所以,脔割有分割、瓜分之意。把活人的肉一块一块地割下而致其死亡,与凌迟之刑类似。[10]

“剐”“脔割”等刑罚在中国古代分活人脔割和死后剐肉、脔割其肉。如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记载:“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割之”,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正月:“庚午,脔虔州军贼黄明等八人于都市”等。这是活人受刑。[10]

武周时的酷吏来俊臣被弃市后,由于其作恶多端,“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斯须尽矣。”唐代的张易之张昌宗被杀后,“并枭首于天津桥南,土庶见者莫不欢叫相贺,或脔割其肉,一夕都尽。”这是在人死后剐,是众人的自发行为,与慢慢地把人活活剐死有较大的区别,则非凌迟。[10]

欧洲

在十六、十七甚至十八世纪的欧洲,存在跟凌迟相似的酷刑,譬如十八世纪欧洲最厉害的酷刑——分尸。到了十九世纪,酷刑渐渐淡出欧洲。[11]

中国

中国历史上有“五刑”,唐朝以前每个朝代的“五刑”皆不相同。到宋朝演变为“笞、仗、徒、流、死”。其中“死”有两种,一是“绞”,一是“斩”。凌迟原本是契丹人的刑法,但因流传后世的资料不全,具体史迹不明,怎么用、对什么人用并无记载。从历史文献看,宋朝皇帝使用过凌迟,但《宋刑统》中并无明文,只有不少思想家反对使用凌迟,认为有违儒家思想。到了明朝,情况有所改变,经由大明律,凌迟第一次被写入中国的法典。[11]

最先探讨凌迟起源的是南宋陆游,他说:“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力气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注1]明代丘濬认为:“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绞、斩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冎[guǎ]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清朝末年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考证说:“《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陵迟之属。按:陵迟之刑,始见于此,古无有也。放翁谓起于五季,然不详为何时?”后世在专著或教科书中,均赞同陆游的五季说。[10]

辽、宋时期

凌迟在辽代被定为法定刑,用于处置谋反、叛乱和恶逆等重罪。《辽史·刑法志》载:“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而与辽几乎同时代的宋政权则认为蛮夷人的法律极为残酷,只有非汉人王朝才能设计出如此非人道的处决办法,宋朝并未将凌迟列入法定刑,凌迟在汉人王朝中的作用被用于遏制活人祭祀。[8]

宋承唐五代而来,在宋太祖时期并未见使用脔割或凌迟的记录。宋代有脔割(沿用五代的旧称)始于太宗后期。到了宋真宗时期,见于记载的脔割或凌迟的记录开始多起来,但对于适用范围有限制。如内侍杨守珍在京东捕贼,打造了刑具准备将贼人凌迟,但是真宗下诏,禁止臣下擅自凌迟罪犯。在《经幄管见》卷二载记载了宋真宗的言论,他认为犯人如无杀人之意,应当使用常法,但是在行军途中可以使用凌迟之刑。在真宗时期,凌迟刑罚也适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犯,如荣王元俨宫有一名姓韩的侍女,因盗卖宫中金器,由于担心事情败露,遂纵火灭迹。案情大白后,真宗下诏:“韩氏断手足,令众三日,凌迟处死。[10]

仁宗时,开始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凌迟的适用范围,对盗窃严重的行为,凌迟需要“奏听裁”,有杀害人命和屡犯劫道者,可凌迟处死。宋神宗时期,重法治世,凌迟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使用更加频繁。在熙(宁)、(元)丰之间,“诏狱”盛行[注2],常常以凌迟之刑用于“口语狂悖者”,来震慑官员。宋哲宗元祐年间,废除新法,复行祖宗之法,但凌迟之刑仍在使用。靖康之难后,天下大乱。到南宋初年,使用凌迟之刑增多。此后历经高宗、孝宗、光宗、宁宗、理宗等,一直沿用到宋末。[10]

元朝

蒙古人征服东亚后,将东亚及东北亚划定为“托雷汗国”,建立了“元”政权。在这一时期(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只分为斩与凌迟。按照《元史·刑法志》的说法,凌迟用于对付恶逆之极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元的酷刑超过了十种,但法律规定无绞刑,惯用凌迟则是历史的实情。元代的凌迟,是将受刑者零割120刀。[8]

明朝

明朝有着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明太祖亲自编纂了《御制大诰》,《大诰》设置了不少明律中未作规定的残酷刑罚,从君主的个人好恶出发,判断罪与非罪,不分罪情轻重,不问首从。它将谋反罪中依律当斩的犯罪一概化为凌迟处置。直到洪熙朝,明仁宗朱高炽才宣布司法应全面回归《大明律》,严格依律判案,而凌迟也只能执行明律中的规定。[8]

清朝

清朝不但沿用了明律中关于凌迟的规定,而且有了增补,在适用凌迟的罪名上又进行了扩充。凌迟因此得以贯穿清帝国二百余年的历史,直到晚清时,这一极刑的废止才被沈家本等学者正式搬上日程。清朝初由于“圈地”“投充”“逃人”“剃发易服”等一系列野蛮的统治政策,激起了汉民的强烈反抗,此时加大凌迟的行刑残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慑作用。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另外,凌迟还往往与其他刑并用,施行极为频繁,以至于文字狱严重的康乾时期,文人仅因一句诗词而被定“大逆”之罪,并处以凌迟,其子孙则发配为奴,甚至还未出世的子子孙孙也要世袭奴籍。[8]

正式废除

到了清末时,中国被列强侵略分割,中国的先进学者开始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当时西方列强在中国具有领事裁判权,这导致其对中国法律的批评。凌迟作为酷刑之首成为了外国舆论的众矢之的。这种酷刑在外国人的眼中是典型的不人道刑罚,归于反人类之列。[6]

清政府内部对于凌迟刑罚的废止也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这种争吵前后共历时40多年,最终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才正式批准沈家本拟定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永远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自此,存在中国1300多年,刑种入律也有一千多年的凌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6]

刑罚内容

凌迟这一刑罚是将受刑者的身体分割,使其得不到完整。它作为一种刑罚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能够被度量、计算,有等级的划分。根据罪行情节轻重,判罚刀数不同。[6]凌迟有八刀之说,先头面,后手足,再胸腹,最后首。《宋史·刑法志》和王明德《读律佩觞》有详尽记载。《国史旧闻》记载:“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凌迟三日”。明代的凌迟刑中记录极高,对鞭打母亲的郑鄤割了三千六百刀,对谋反的宦官刘瑾割剐了四千二百刀,割了三日才死去。清代的凌迟又分作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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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最早记载被凌迟的是徐州总督兰钦子京,高洋把他“轻刀脔割”,并把他的头颅雕刻成一套精美的酒具。唐宪宗时,剑南四川节度使刘辟反叛朝廷,最终没有胜利,被统治者残杀,所施行的刑罚也就是脔割,即后世所称的凌迟之刑。史书记载简单,但从韩愈的《元和圣德诗》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情形,“辟穷见窘,无地自处”“周示城市,咸使观睹,解脱挛锁,夹以砧斧,婉婉弱子,亦立伛偻。牵头拽足,先断腰膂,次及其徒,体骸撑柱,未及取辟,骇汗如泻。挥刀纷纭,争刌[cǔn]脍脯”。在唐朝,被处于脔割的案件不止刘辟。《旧唐书》记载道:“令百官脔割,然后斩之。”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在大唐百官面前活着进行行刑的,行刑的方式就是脔割。[6]

宋朝

宋仁宗天圣二年(公元1028年),对死刑的处决方法除绞、斩之外,增加凌迟刑。《宋史·刑法志一》记载:“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13]执行时先断犯人的肢体,再出其脏腑,支分节解,体无完肤,最后毕其命。[14]《宋史·刑法志》记载,若凌迟,“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北宋中期凌迟盛行,从目前已知的文献中,可知最迟到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地把它与斩、绞一起列人死刑之中。[15]

元朝

元朝,凌迟在法律上成为一种常用的刑罚,不仅谋反罪的首犯与同谋者一律适用凌迟,而且对子孙杀死祖父母、父母,奸妇同奸夫杀死本夫,奴杀其主等犯罪,也都适用凌迟。[16]元代《窦娥冤》中有把犯人零割120刀的记载。[17]

明朝

明朝时期,凌迟又称“割”“寸磔”。它是以利刃零割肌肤,一刀一刀的割,先残害肢体,再割喉管,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完,才剖腹断首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18]明代的刀割数相较于前朝更甚,刀割数能高达数千。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一是崇祯进士郑鄤,被剐三千六百刀。[17]

清朝

清朝初年,凌迟之刑曾广泛推行,行刑的刀数、延续时间等均作了改变。清朝有一种八刀刑的凌迟处决方法,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施刑,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其余部位切法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切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今人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19]

适用范围

朝代适用范围
宋朝盗窃杀人、谋财害命者,群盗、海盗首领,抢劫杀人、食人、杀人祭鬼和杀人多者,一切企图篡夺皇位、推翻赵宋政权的行为,辱骂皇帝者,逃兵、作乱士兵、武装作乱团伙,纵火灭迹、情节严重者,背国从伪者[10]
元朝元代律法规定,流罪和死罪的判决都要由刑部审核复查;忽必烈汗每年年末也会亲自复查许多死刑判决,并通过各种方式减轻判罚[8]
明朝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奸夫、杀一家三人、采生折割人、奴婢殴家长、妻妾殴夫、殴期亲尊长、殴祖父母父母[8]
清朝清承明制[20],《大清律例》中有30条凌迟的罪行,并在明律的基础上陆续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伤业师、殴祖父母和父母、狱囚脱监以及谋杀本夫等九条十三罪,清朝对这些凌迟条例的增补大部分出现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早期,多见于对督抚处理疑难案件的奏章的批复,清律中还有“死后凌迟之罪”,这些罪行包括放走囚犯时杀死官长;暴露父母、祖父母已经掩埋的尸体;因企图强奸行为而导致的女性亲属自杀和谋杀师长或主人等[8]

惩罚功能

封建社会的帝王们所确立的皇权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受刑者的犯罪行为往往是针对皇权以及其所确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是皇权拥有者所痛恨和禁止的,一旦这种挑战失败了,就会收到统治者无情严厉的惩罚。在这当中,统治者的报复心态同时也会凸显出来,于是在惩罚的过程中报复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6]

示范功能

中国传统的观念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即孝义是中国最基础的道德,而一个人履行孝义的前提就是保护自己身体肌肤的完整性,如果受到损害就是最大的不孝。凌迟这一刑罚是将受刑者的身体分割得不到完整,从道德精神层面来威胁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以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封建皇权为了能不断地重复自己权威的至高性,凌迟的执行经常会在公开的场所进行,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是展现武装的法律的一种仪式。[6]

娱乐功能

公开执行的酷刑,既是一种庆祝法律胜利的庄严仪式,又是一场盛大的演出。在这场演出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观众。凌迟作为一种能让受刑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方式,所具有的刺激性和极端性对观众来说极具吸引力。在观看受刑者在受刑中痛苦的状态,会给他们对自己的生存状态进行对照,从而产生优越感,将受刑者区别于同类之外。[6]

凌迟的影响

“凌迟”作为中国古代酷刑的顶峰,它对人体造成的折磨和痛苦程度相较于其他死刑更甚,在受刑者承受痛苦之外,也给观众带来了警示。贯穿在中国历史上的一种较轻的死刑形式是“绞”,根据法律规定,绞死允许犯人留得全尸,这是一种关于死后保持身体完整重要性的暗示。而那些“身首异处”的处死方式则加重了对不能保持身体完整的焦躁感。中国古人从很早起便达成过这样的认识,即身体的完整要比身体对疼痛的感觉更重要。从封建迷信上看,人们相信被分裂的尸体会一直被困在阴间而不能得到转世的机会。对于尸体残损的后果,佛家认为重生的机会被彻底剥夺,而更悲观的儒家则认为尸体甚至失去了享受祭祀的权利。人民也相信如果肢体分崩离析,就会陷入一种永远的死亡状态,所以相比于赋予犯人疼痛,让犯人身处被肢解的危险中则是一种更老到的做派。[21]

凌迟作为一种最为极端的酷刑,从最初的法外刑到明文规定为法定刑在中国经历一千多年,其产生、发展、消灭有着深刻、流动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它给民众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不幸,也给现代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6]

李逢

神宗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发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因此被捕,其口供牵连到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人,朝廷随即诏令有关部门审理此案,最终李逢、刘育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均被凌迟处死。[15]

刘瑾

明正德五年(1510年),宁夏安化王朱寘鐇以“清君侧”为名乘机起兵反叛。平叛后,杨一清联合与刘瑾有仇隙的“八虎”成员张永,利用献俘之机,奏报刘瑾意图谋反等17条大罪。武宗命人连夜逮捕刘瑾;第二天,亲自出马查抄刘府,发现印玺、玉带等禁物,抄出黄金24万锭,元宝500万锭,玉带4000条,最后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被圣旨特批“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22]

袁崇焕

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在清军使用反间计后,被诬通敌卖国,然后被明朝皇帝凌迟处死,在刑罚执行之前还进行了游街示众。为增加施行痛苦,他被用渔网覆身,便于肌肉突出,便于执行者行刑,最后在被剐了3543刀后才死去。[6]

杨金英

1542年10月21日凌晨,明皇帝嘉靖尚在熟睡之际,有十几个宫女决定趁机把他勒死,大家一齐动手,慌乱之中误把绳拴成了死结,拉了半天也没勒死,最后事情败露。嘉靖下圣旨说,这群逆婢,死有余辜,“不分首谋和协从都依律凌迟处死。”很快,杨金英、杨莲香等16名宫女被绑赴市曹,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家属们亦依律处决。[12]

王维勤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三月,直隶永平府抚宁县周各庄(今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内发生了一场血腥屠杀。当地举人王维勤借办理团练剿匪的机会,筹划并带领家人以及部分村民屠杀了本村李家十余口人。其中,王维勤留下来要卖与他人做妻的李家儿媳小李马氏乘隙逃出。此后,小李马氏到县、府、直隶各处控告王维勤,前后花费近三年时间,但都未能伸冤。最后,在新成立的工巡局事务大臣那桐(1857年-1925年)的主持下,李家冤情得以伸张,王维勤被凌迟处死。[23]

石达开

清同治二年(公元1863年),石达开负气出走,带兵转战,在四川大渡河被围困。他致书四川总督骆秉章,愿舍已命保全三军。结果,清廷传旨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清兵不但杀其部众,还将他押赴成都凌迟处死。石达开与宰辅曾仕和被对缚在十字椿上,清兵先用刀剜下额头的皮,盖住双眼,再割双腕。两人各自挨了百余刀,据监刑的四川布政使刘蓉记述:石达开“临刑之际,神色怡然”。[7]

康小八

康小八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执行凌迟刑罚的人,他在清末的北京城作恶,民间口碑甚差,他在理发的时候碰到有二人在议论他的不是,便拔出手枪将二人射杀,并让旁人捎话,来警示其他人。康小八被缉拿归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迟"处死。[24]

参考资料 24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凌迟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 网易新闻
  4. 参考 4
  5. 参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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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hNoenp5anN4eXhiMjAwMzAzMDIyGgh0a2F3Yml0aA%3D%3D
  8.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ht6emhrZ3lnbHh5eGItc2hreGIyMDE3MDUwMTIaCHQyYTVicWds
  9. 一部独特的法治史 — 江苏检察网
  10.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g1zeHlrMjAwNDA2MDEwGghycHZ6ZXBwOQ%3D%3D
  11. 卜正民:近代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凌迟 — 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
  12. http://lib.cqvip.com/Qikan/Article/Detail?id=10703170&from=Qikan_Search_Index
  13. 陈玺:令典与惯例:宋代赐死规则之厘革与适用 — 西北政法大学
  14. 参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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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参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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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凌迟:5张照片,120刀,和被困在20世纪的中国 — 澎湃新闻
  21.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ht6emhrZ3lnbHh5eGItc2hreGIyMDE3MDUwMTIaCGZpbHJnc21r
  22. 一代骨鲠之臣刘秋佩 与王阳明并肩斗“八虎” — 新浪财经
  23. 被凌迟的举人:清末王维勤案的来龙与去脉 — 新浪财经头条
  24. 参考 24

注释

  1. 五季:指的是五代(五代是指唐天祐四年(907年)唐朝灭亡后依次定都于中原地区的五个政权,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
  2. 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意为此监狱的罪犯都是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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