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即是依法成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0]它们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2]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多种类别,例如按照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这一分类不仅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功能定位,也预示着行业将从传统的非标融资类业务向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转型。[3]信托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财产保护、资产传承、税务规划等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信托公司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本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4]

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即是依法成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1]它们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3]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多种类别,例如按照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这一分类不仅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功能定位,也预示着行业将从传统的非标融资类业务向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转型。[4]信托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财产保护、资产传承、税务规划等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信托公司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本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5]

在全球范围内,一些信托公司因其广泛的业务覆盖和卓越的服务质量而享有盛誉。例如,北方信托以其全面的资产管理和财富服务著称,[6]瑞士信贷信托则以其在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服务而闻名,[7]而中国的中信信托则以其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而被认可。[8]

基本信息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9]

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起被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9]

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思想在古代一些国家就已经产生了,学界公认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可按信托遗赠制度的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这一条文首次以法律形式闸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12-13世纪英国流行的衡平法上的用益(USE)制度。用益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利用这一方法,教会同样可以得到土地的收益,同时又不违反国王的法律。在13-15世纪近200年的时间里,用益制度并不为普通法所承认。直到1634年的Sambachv.Dalston案中,枢密院法官正式承认了信托财产和信托运用的合法性,信托的基本思想才得以确立。[10]

美国

在美国,信托公司大致被认为和银行在同一时期出现。如新伦敦联合银行与信托公司在1792年即开展银行与信托业务;华盛顿信托公司成立于1800年,也被视为州银行。因处于美国的建国初期,这些早期机构所开展的信托业务并无官方明确的授权,具体的业务情况已难以考证。[11]

1812年,宾夕法尼亚人寿保险与年金公司获得州政府授权成立,被视为美国信托公司的正式起源,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提供人寿保险、发放年金等服务。该公司1814年发布的一份广告中声称自己可以作为机构受托人,这也是最早的关于机构涉足商事信托的文献资料。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村火灾保险与贷款公司是首家被授权能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信托业务的公司,也经常被视为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法人受托的优势逐渐显现。[11]

纽约农村火灾保险与贷款公司的成功发展,激发了其他机构开展“保险+信托”这一新“二元”业务模式的热情。1830年,纽约人寿保险及信托公司获得州政府牌照后成立,是美国首家名字中带有“信托”的公司该公司把自己依据牌照能够开展的业务种类归纳为三类:一是提供人寿保险,买卖年金;二是收取信托存款并发放利息;三是作为机构受托人提供执行遗嘱、保管不动产等。信托公司的存在引发了人们对一家机构同时经营保险和信托两类业务的激烈争论,大家认为这是一类十分“奇怪”的机构,因为之前的保险公司从未经营过信托业务,受托人也并不是由机构担任,而且这类机构还可以吸收存款。[11]

美国早期的信托公司不限于保险与信托两类业务,1834年成立的俄亥俄州人寿保险与信托公司看上去更像是一家银行。截至1838年,该公司银行部门的贷款额达112.38万美元,签发的流通中票据达43.38万美元,并持有500万美元的俄亥俄州的可赎回债券。而同期的保费收入仅为4 921.75美元,保险受益人仅20人,信托业务几乎没有进展。[11]

1838年后,不少保险公司及银行都乐于在自己的名字中加上“信托”二字。1853年在纽约成立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其业务比起兼营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与深化,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1]

1913年,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批准《联邦储备法》,允许国民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政府批准州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内部设立信托部,将银行改组成信托公司,银行购买信托公司股票间接控股信托公司等。信托公司也被视为与商业银行类似的机构,在《联邦储备法》中,对“银行”的定义中直接包含了信托公司。[11]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此后,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信托部的证券业务主要是代理委托人买卖证券。二战之后,信托公司新型信托业务不断涌现,公司债券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企业偿付利润分配信托、退休和养老基金信托、REITS等多种新的信托业务模式层出不穷。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30年代中期以来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的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和退休金信托获得了长足发展,逐步形成了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现代格局。[11]

日本

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目的是解决当时企业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为日本国内重工业发展与引进外资提供便利。信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迅速攀升,从而奠定了信托业地位仅次于银行业地位的基础。[11]

日本的信托公司源自银行。1900年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中首次出现“信托”字样,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信托业开始在日本落地生根。兴业银行经办公司债的发行、证券的代理事务被看作是信托行为。为了帮助日本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1905年日本制定《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引进“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并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兼营该信托业务。[11]

1906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业务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随着一战之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06年的6家增加至1921年的488家,信托业务种类扩展至30多个,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金钱信托为主要业务,在融资方面与银行发挥相似的作用。由于地方型信托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信托业发展无序混乱,日本政府于1922年先后制定《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框架,《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11]

1928年日本政府出台《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至此,日本银行与信托公司实行分业经营。[11]

1943年,日本政府出台《兼营法》,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至1945年,日本的专业信托公司仅剩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川崎、第一劝业和日本投资信托7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有11家。[11]

二战后,除奈良京都之外,日本其他城市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极度萧条,通货膨胀严重,信托公司吸收资金困难。尽管1947年日本撤销了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两年期限要求,希望吸收短期资金来弥补损失,但无济于事。随着货币贬值越来越严重,客户委托财产大幅减少,甚至要求废除已订立的信托合同,信托业务发展陷入困境,政府推出多项举措。其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把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兼营银行业务。[11]

1948年,政府鼓励信托公司依《银行法》而转换为普通银行,再按1943年的《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改名为“xx信托银行股份公司”。通过兼营银行业务,信托银行开拓吸收短期资金的渠道,帮助日本信托业摆脱经营危机,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同时,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信托银行不允许经营除国债、政府债之外的债券承销代理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11]

自1993年7月起,证券公司依照《金融制度改革法》的规定,纷纷设立信托银行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日本根据《金融制度改革法》开始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由城市银行、证券公司设立的信托子公司以及地方银行纷纷进入信托业务领域。1997年、1999年相继放宽了银行、证券公司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范围。[11]

2001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再生法》,规定由整理回收机构负责收购不良资产,其获得了经营信托业务的许可,以城市银行为主体进行的信托业务全面解禁(除遗嘱相关业务、房地产中介业务外)。2002年修订的《兼营法》要求建立可由地区性金融机构担任的信托代理制度。2004年日本修订《信托业法》,放开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设立信托公司的限制目前已有8家新设的专业信托公司。[11]

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5月,该协会共有188家正式会员(主要是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和36家辅助会员。正式会员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信托银行:辅助会员包括16家证券公司,6家银行(均为信托银行),14家其他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11]

中国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是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信托公司”这一提法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11]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专业信托机构是1913年由日本人发起成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该信托社的事务包括:强制保证、保证买卖契约的履行、办理清算等。[11]

1914年,中国开始出现华商创办的专业信托机构,如滨江农产、货币信托交易所。这些信托机构规模较小,基本上设在东北地区经营的信托业务大部分与豆类等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有关。[11]

1921年,上海出现了12家华资信托公司,信托开始成为金融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信托公司采取的是兼营方式,在法定的经营内容范围内,除了信托业务以外,银行、保险业务等均有涉及,几乎包揽了农工商各业。但实际上多数信托公司主要与交易所联手参与股票投机。信交风潮之后,大部分信托公司破产。[11]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信托公司。在当时,信托公司的设立有现实的经济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中国国内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基本上由其一家垄断。大一统的金融制度格局和单薄的金融机构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各地政府和各部委都有成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的强烈愿望。而且,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各地都急需外国的资金,中央政府也允许通过多种窗口从国外融资。在这种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因其经营范围的“灵活性”成为推动金融体系改革的“突破口”,也因此被称为“金融百货商店”。信托投资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11]

其间,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没有明显的定位。信托业主要适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业务五花八门,既有类银行信贷业务,也有投资业务甚至贸易业务。[11]

客观上说,这一阶段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然而信托业依然存在信托机构泛滥、管理混乱、业务违规等问题。因此,监管机构对信托业不断加强监管,多次开展了全国性的整顿。[11]

1999年2月7日,在整个信托行业总体资产质量极度低下、面临5400亿元人民币偿债危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形势下,国务院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部署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并重新予以记的工作。[2]

2001年4月28日,作为信托行业根本法的《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范陆续颁布。这些制度为信托公司确立基本经营框架,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打下基础。从这个时候起,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才发展起来。[11]

可以说,20世纪初至2001年《信托法》颁布期间,中国出现了许多名为信托公司的机构。但受制于当时对信托的理解和信托法制的缺失,当时所谓的信托公司从事的主要不是信托业务,这些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11]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适用。[2]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机构改革越来越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单独成立了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这在中国经济史上是一件大事。银监会继续承担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在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信托公司的发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处于稳步上升状态,同时,在这段时期当中,信托业内部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是中国第五次清理整顿信托行业,表明一个较为完整与规范的信托行业基本形成。[12]

2004年年底,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全年营利15.5亿元,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的肯定,赞扬信托业在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中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过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历经3年漫长准备的中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终于召开了,从此中国信托业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拥有了全新的形象和统一的声音,带来信托业继续发展。[12]

不过,随着时间发展,行业内部又出现了严重问题,包括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企业或者负责人涉嫌犯罪,或者企业运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以上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司的人才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专业性极差;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从而损害了投资人利益;企业内部风险管控结构不合理等。如庆泰信托投资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并关闭;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因挪用委托人财产而被接管;北方信托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霍津义因炒作“云大科技”股票而导致巨额亏损等,这些情况都让中国信托业再一次笼罩在乌云之下,面临着重重考验。[12]

2007年1月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定位作出了补充规定。各大信托公司按照新规进行整改清理活动,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在上述的规章引导下,中国信托业平稳度过,继续蓬勃发展,尤其是到了2011年,中国的信托市场出现了一次明显的繁荣态势。据统计,当年所有信托产品数量达到了2220个,资产规模达到了4036.59亿元,平均收益是8.06%,在行业中翘首的中融信托,该公司平均收益更是达到了8.91%的水平。[12]

截至2012年8月已公布的半年报中,共有86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或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信托公司的身影(不包括信托计划),但是实现控股的仅有两家,共同持股的有4家。信托公司共持有上市公司22.29亿股,持股市值约为190亿元。如果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的话,信托公司持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多,而银行业仅有1家,证券期货业仅有5家。[13]

近年来,信托公司不断接受股东增资,资本实力持续夯实,2016-2020年分别有22家、21家、13家、8家和1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2018年末,68家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余额为7193.16亿元、净资产余额为5749.30亿元、信托资产余额为 227012.63 亿元,从业人员2万多人。[11]从增资总额、增资公司数量及平均增资幅度来看,2020年信托公司的增资趋势较2019年呈上升趋势。2020年末,信托公司实收资本合计3136.85亿元,较2019年末实收资本增加10.36%。2020年是信托行业监管持续趋严和业务转型继续深化的关键时期,资本金实力在满足监管要求扩大信托行业务规模、缓释项目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0年,信托公司的增资频度高,金额大,同时还有多家信托公司披露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意愿。[14]

台湾

20世纪6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引入商事信托制度,鼓励华侨与企业界人士设立投资信托公司,试图为企业发展筹集中长期资金。[11]

1970年,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中请审核原则》,正式接受华侨及台湾地区企业界人士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初期,台湾当局对侨资有较大的优惠,希望能长期吸引侨资投资于台湾地区信托业。除台湾地区的土地开发投资公司因改组而设立之外,有8家公司获准成立,其中3家是华侨投资的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台湾当局要求任何希望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业者须向台湾地区财政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经核准且在加入信托业商业同业工会之后,才能经营并开办信托业务。台湾地区信托工会的成立,在促进信托业务发挥功能、健全信托业经营及保障委托人与受益人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1]

在发展初期,信托投资公司积极从事股票及不动产交易,加上高利揽金,曾被冠以“金融怪兽”之名。1987年台湾地区修改银行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吸收活期存款、放贷以及外汇业务。同时,银行被允许开展信托业务。[11]

1990年,台湾地区开始允许新银行设立,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变更登记为商业银行。此后,部分信托公司被银行并购,成为其下属业务部门,只有两家信托公司成功转型为银行,即台湾信托投资公司转型为台湾信托商业银行(1992年),台湾第一信托投资公司转型为台湾国泰世华商业银行(1998年)。[11]

2000年,根据台湾地区正式实行的信托业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于5年内将其兼营的证券自营业务、生产事业直接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投资业务分割、出售或缩减完毕后,改制为商业、工业或其他专业银行,或依信托业申请信托营业执照。[11]

截至2005年7月,除3家信托投资公司之外,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全部为银行信托部与专门的信托公司。目前,台湾地区专营信托业务的独立信托公司已经完全不存在,根据商业同业工会的统计,截至2018年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业者有55家,其中43家为银行兼营,1家为信用合作社兼营,11家为证券商兼营。[11]

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15]

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又称房地产信托,信托机构受托代办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租金支付、保险金支付、登记、转让过户和纳租等,有的还受理其他较广泛的代理业务,如土地的丈量、建筑工程的承包、房地产的鉴定和评价,以及建筑物的设计等,承办这项业务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有关的权责利一般由法律或法令加以具体规定。[16]

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事业、宗教活动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就是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信托部门办理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它的整个受益过程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例如,受益人可规定为那些在学术上或社会公益方面做出贡献的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不是为委托人谋利益,而是为了赞助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16]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通过个人或家族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信托管理人代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进而防止家族资产流失、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与家族财富的规划与传承。家族信托业务在中国正逐渐成为信托行业发展的重点,也是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规划的一个选择。[17]

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为“金钱信托”,是信托公司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根据资金来源不同,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9]

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业务,又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业务”。[9]

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将委托人的小额资金筹集起来,借助信托公司的优质项目载体和专业理财服务,使广大投资者能够享有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收益。[9]

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动产的管理和处理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动产信托的标的物通常是价格昂贵、资金需要量大的产品,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等。动产设备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包括:落实具体用户,并会同供需双方商定出售或转让信托动产的价格、付款期限等有关事宜;出租动产设备,代理委托人监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9]

动产信托有助于动产所有人盘活资产,以便加速资金周转和进行再生产;有助于使用大型设备的单位,筹措一部分资金即能使用上设备。在动产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因租赁方或买受方资金不足、取得担保困难以及卖方或出租方对其资信状况不够了解的情况,动产所有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利用自己在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监督、控制承租方、买受方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委托人的商业风险,最终实现动产租赁与销售。[9]

其他权利信托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指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9]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以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委托人,以债券发行抵押物的实物资产或质押物的权利资产上的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全体债券的投资者即债权人为受益人,为将来公司债的所有债权人享有共同担保利益为目的,将发行公司债的担保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并使用的一种信托业务。[9]

专利权信托属于知识产权信托中的一种,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专利权予以转让、出资入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专利项目商业化的目的。专利权信托的受益人为专利权人。[9]

运作模式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分为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和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两种,前者主要包括融资类业务和投资类业务,融资类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基建和其他,投资类业务为证券投资、间接投资、全权委托管理和家族信托等。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主要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具体实行的投资由信托人自行负责。[18]

典型标资产也是信托类型之一,主要委托客户为公司或机构。委托客户作为投资一方,投标的资产是贷款、上市股权及债务证券、基金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权益、信托计划及货币资产。[18]

信托公司需要做的调查是看信托资产及信托目的是否合法。融资或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客户为某公司、机构客户和投资者,投资方是受托人,投标的资产有所区别,融资类的标的资产是贷款及货币资产,投资类标的资产以上市股权、债务证券、基金股权、证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为主,信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目的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且对交易对手、项目具体内容、资产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18]

权利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19]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19]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19]

委托人有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的知情权。[19]

在发现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19]

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出现重大过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并追究受托人的责任。[19]

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19]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19]

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19]

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谨慎、忠诚、善良、尽职等责任。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19]

聚集长期稳定资金

聚集资金,支持经济振兴,是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与银行集资不同,银行所集中的资金主要是流动资金,且一般都是短期的;而信托公司聚集的资金一般属于委托者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者财产,且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特点。信托公司利用其业务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把分散于各地方、各经济组织和个人手中的闭散资金聚集起来,用以支持经济发展,把死资金变成活资金,发挥其在融资、融物上的作用。[5]

促进经济协作

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活动形式多元化,资金和其他财产的运用也是多样的。同时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又使经济关系复杂化了,如垂直和横向关系的交叉,专业之间经营分工的交叉,地区之间的交叉,中国和国际经济往来的交叉这种状况,单一的银行信用是不能适应的,信托公司的出现:就是以其业务方式灵活多样和信用关系多边性,来满足不同经济关系和不同经济利益的特殊要求。同时,信托公司还能有效地运用其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来沟通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和不同经济领域之间关系。这样,信托公司就起到了促进经济协作的作用。这个作用不是其它金融机构所能取代的。[5]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信托公司通过委托、代理等业务、集融资和融物于一身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运用资金和其他财产的多种形式和广阔市场,使财产集中于善于运用管理的信托公司手里,这就使社会财产得到更好的经营管理和有效运用,从而大大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5]

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在刚刚推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信托公司利用其对新形势,新要求比较敏感的特点,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不断开拓新业务,探索新的信用方式,促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时,信托公司通过年金信托,保险信托等业务,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另外,信托公司通过发挥协调经济关系职能,使市场主体这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使经济关系更加顺畅。这样,信托公司就起到了使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作用。[5]

摩根大通信托

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摩根大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私人银行、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服务。其信托业务涵盖财富规划、投资管理以及遗产和税务规划等。[20]

英国皇家信托

英国信托业务发达,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主要的信托服务提供者。在英国,信托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慈善领域。特别是单位信托和养老金信托在资产管理领域十分流行。[21]

渣打信托

作为一家领先的国际银行集团,渣打银行通过其遍布全球的网络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渣打银行的信托服务包括财产保护、遗产规划和慈善信托等,旨在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22]

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平安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六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30亿元。[23]

相关政策

2020年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4]

参考资料 24

  1. 信托公司:定义、业务以及服务 — investopedia
  2. 参考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中国政府网
  4. 信托业务拟分为三大类25个品种 — 中国银行保险报
  5. 参考 5
  6. 美国北方信托公司经营特点及对中国信托业的启示 — 新浪财经
  7. 瑞信 — credit-suisse
  8. 中信信托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参考 11
  12. 参考 12
  13. 信托公司现身86家公司“前十大” 持股市值达190亿 — 中国经济网
  14. 参考 14
  15. 信托转向“真股”!什么是股权投资类信托? — 新浪财经
  16. 参考 16
  17. 国内常见的4种家族信托模式! — 新浪财经
  18. 参考 18
  19. 参考 19
  20. 美国信托服务 — jpmorgan
  21. Royal Collection Trust — rct
  22. 关于渣打 — 渣打信托
  23. 平安信托 — pingan
  2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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