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

国家五保政策对象

五保户

五保户指的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中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困难社员户[0]。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中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5]。农村五保户制度起源于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56年1月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同年6月3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上两份文件是中国最早提出五保概念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五保户制度初步形成[1]。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对五保供养的对象、内容、形式及财产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2013年10月30日,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国务院提出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覆盖农村五保户。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6],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自此中国农村五保户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7]不再以农村五保名称公布相关统计数据,而是改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

五保户指的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中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困难社员户[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中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6]

农村五保户制度起源于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56年1月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同年6月3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上两份文件是中国最早提出五保概念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五保户制度初步形成[2]。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5],对五保供养的对象、内容、形式及财产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2013年10月30日,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国务院提出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覆盖农村五保户。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7],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自此中国农村五保户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8]不再以农村五保名称公布相关统计数据,而是改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

截至2022年底,中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34.5万人,全年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477.1亿元;中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35.0万人,全年支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55.9亿元[9]

制度起源

农村五保户制度起源于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56年1月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3]第30条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guān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同年6月30日,在第一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4]第53条中也有相似的规定。以上两份文件是中国最早提出五保概念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五保户制度初步形成[2]

管理办法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5],对五保供养的对象、内容、形式及财产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该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10]。通知要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除保留原本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外,从农业税附加收入中列支,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2006年1月,国务院公布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5],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2010年10月民政部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1],并于2012年12月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12],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2]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3年10月30日,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国务院提出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覆盖农村五保户。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7],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自此中国农村五保户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8]不再以农村五保名称公布相关统计数据,而是改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

五保数据

历年详细数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查看[13]

1987年,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3.7万个,收养48.2万人。城乡由集体供养的社会散居孤老、残、幼233万人[14]。对五保户集体供给5.8亿元[15]

1995年,中国得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241.5万人,共筹集供养金18.6亿元[16]

2000年,中国由集体供给的五保户208.1万人,比上年增长6.5%,集体供给金20.5亿元,比上年增长1.5%[17]

2004年,中国有228.7万户五保户家庭得到了救助[18]

2010年,中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34.1万户,556.3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0.9%和0.5%。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98.1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其中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五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3.5亿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7.4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2951.5元/人,比上年增长14.1%;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78.9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2102.1元/人,比上年增长14.1%[19]

2004-2010农村五保供养情况统计
2004-2010农村五保供养情况统计

2015年,中国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16.7万人,比上年下降2.3%。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1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集中供养162.3万人,年平均供养标准为6025.7元/人,比上年增长12.2%;分散供养354.4万人,年平均供养标准为4490.1元/人,比上年增长12.1%[20]

2017年,中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66.9万人,比上年减少6.0%。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69.4亿元,比上年增长17.7%。中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25.4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1.2亿元[21]

2010-2017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情况
2010-2017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情况

2021年,中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37.3万人,全年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429.4亿元;中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32.8万人,全年支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49.7亿元[22]

2017-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情况
2017-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情况

2022年,中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34.5万人,全年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477.1亿元;中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35.0万人,全年支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55.9亿元[23]

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5]

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5]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5]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5]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5]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

(五)办理丧葬事宜[5]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5]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5]

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5]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5]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5]

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于各个地区经济水平有差异,因此农村五保户每月补助标准也是不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5]

申请及受理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5]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

审核确认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  

终止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5]。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5]

相关文件

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参考资料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56年1月23日[3]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4]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3日[1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8年03月28日[5]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10月8日[11]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2012年12月3日[1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7]

参考资料 23

  1. 五保户 — 中国大百科全书
  2. 农村五保户制度 — 中国大百科全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中国政府网
  4.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XZB195613000.htm
  5.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中国政府网
  6.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解读 — 益阳市人民政府
  7.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中国政府网
  8.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中国政府网
  9. 2022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民政部
  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
  11.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中国政府网
  12.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安顺市人民政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4. 198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 国家统计局
  15. 1987年民政事业发展概况 — 民政部
  16. 199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民政部
  17. 200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民政部
  18. https://www.mca.gov.cn/n156/n189/index.html
  19. 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民政部
  20.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民政部
  21. 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民政部
  22. 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民政部
  23. https://www.mca.gov.cn/n156/n26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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