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在乡(镇)辖下的行政村设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1][2]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三至七名委员,负责涉及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各项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届满后需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连任的资格。[3]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村民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1][2]
发展历史
1. 起步阶段(1945年12月 - 1979年):
1945年12月,新中国初步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标志着基层群众自治的起步。[4]
2. 自发组织与自治(1979-1980年):
1979-1980年,由于土地承包制的推行,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出现瘫痪、半瘫痪局面。在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自治组织,如村民自治会、村民自治组、村民委员会等。[4]
3. 法定地位确立(1982年4月 - 1987年3月25日):
1982年4月,宪法修改确立村民委员会法定地位,推动设立工作。[4]1983年春,彭真提倡加快村民委员会设立,推出《通知》要求制定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4]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文件)发布,明确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方向,并要求制定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4]
1984年8月,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稿,发征求意见,随后多次修改,形成第6稿。[4]
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成(1987年3月25日 - 1988年6月1日):
1987年1月22日,在人大常委会闭幕会议上,决定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1987年3月25日,经多次修改,提议将条例草案改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通过。[5]同年11月24日: 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以及30次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通过,开始试行。[5]1988年6月1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5]
5. 推广与修订(1990年8月 - 1998年11月4日):
1990年8月,中组部等五个部门推广自治示范活动,促进《组织法》实施。[5]1998年11月4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5]
6. 持续修订与调整(2010年10月28日 - 2018年12月29日):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订后的《组织法》。[6]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组织法》的决定,引入连任机制。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7]
村委会人数
村委会的核心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可在三至七人之间灵活确定,成员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便于自治和减轻农民负担。[1]
村委会成员构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8]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各民族和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代表。保障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和妇女权益。[8]
村委会成员补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成员补贴由村民会议决定,主要采用以下补贴方法:[8]
1、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不能领取国家工资,但需要适当的补贴。
补贴来源包括提留、集体经济收益等途径。[8]
2、补贴方式可采用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适当的补贴。[8]
3、补贴问题需考虑当地经济状况、村民个人收入水平、任务重要性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和互相攀比。[8]
通过实施以上方法,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和增强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8]
任职条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旦村民年满十八周岁,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除非个体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提名候选人时,村民应全面考虑整体利益,提名那些具备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直、热心公益、并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参与选举。[3]
村民会议
村庄的公共事务由成年居民组成的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只要有超过居民总数十分之一的提议,就必须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参与的居民需达到本村成年人口的一半以上,或者有代表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的代表出席。任何决定都需要获得与会者过半数的支持。事涉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村民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后才能实施。[1][9]
选举
设立、废止、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的提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交,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具体如下:[9]
1、选民名单应该在选举日前二十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示。[9]
2、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中,村民可直接提名参与选举的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协调候选人与村民之间的交流,确保候选人有机会介绍其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9]
3、村民委员会选举要求超过一半的村民完成登记参与,有效投票人数需过半方为有效。候选人需获得过半选民支持才可成功当选。选举过程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方式,选举结果必须立即公布。为保护选民隐私,设有秘密投票处。[7][9]
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十日内,应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的主持责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承担,而其监督机构则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9]
5、乡、民族乡、镇级的地方政府可为村民委员会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但在法定归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上不得进行干预。村民委员会在支援乡、民族乡、镇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方面发挥协同作用。[10]
6、超过五分之一的村民享有选举权,或者超过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可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获得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半以上的投票支持,且必须获得超过参与投票的村民一半以上的通过才能生效。[9]
7、村民委员会的构成必须涵盖女性成员,并在多元民族的村庄中,应当有代表较少民族的成员。[9]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规格和样式
圆形,直径≤4.2厘米。[11]中央刊五角星,外刊乡村名称。[11]民族自治地方刊汉字和民族文字。[11]
制发程序
制发由乡级政府负责。[11]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并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政府审核。讨论通过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指定厂家刻制。[11]
使用管理制度
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纳入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11]
审批人与保管人一般不得为同一人。出现重大问题需使用时,需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经讨论同意并由主任签字。[11]换届后,上一届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移交印章。拒不移交者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11]
成员在届内被罢免,印章由乡级政府暂时代管,重新选举后及时移交。[11]各地对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范。[11]
权力
根据相关法规,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村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引导村民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致力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次,负责协调和推动本村的生产服务,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最后,负责组织人民调解、维护治安和进行公共卫生等工作。[9]
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
一、宣传并贯彻宪法、法律、法规,积极传达国家政策,致力于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民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责任,推进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使村民共同发展。[1][9]
二、按照法规,对于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以及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1]
三、支持并组织村民在法定范围内推动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发展,负责协调本村生产服务,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1]
四、尊重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框架内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捍卫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形式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法定权益得到维护;[1]
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项目;[1]
六、组织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推动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村民进行住宅建设;[1]
七、协助解决民间矛盾,促进本村社会秩序,向政府传达村民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1]
八、在村庄居民大会或村代表大会中说明工作并接受审查,执行乡村居民大会或乡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协议;[1]
九、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制;[1]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1]
基本原则
一、始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2]
二、坚持群众自治,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2]
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12]
四、综合施策,协同推动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的衔接。[12]
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解决“社区万能章”等问题,提高服务质量。[12]
出具证明范围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出具证明事项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出具证明事项需经过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12]
换届机制
选举换届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符合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资格的村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方式将被采用,选举结果将立即公布。每届村民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届满时进行新一届的选举。工作移交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十天内完成,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并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9]
非正常轮换
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失去行为能力或被判刑,其职务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自动终止。一旦发生成员缺位,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新一轮选举。选举程序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将任职至本届委员会届满为止。[7]
监督机制
村民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运作和村内各项事务进行民主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9]
1、由村民选出的村委会在接受村民监督,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以联名形式提出,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9]
2、村委会有责向村民大会报告工作,每年接受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并评估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表现。经过村民民主评议认定为不胜任的成员,可按法定程序进行撤换和罢免。[9]
3、村民委员会已经引入了村务公开制度,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就涉及财务的事项而言,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以接受村民的监督。[10]
历次修正
在过去的40年里,村民自治法律政策体系得到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享有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自1982年以来,历届宪法都明确了村委会在法律上的地位。[7]
1987年经多次修改,提议将条例草案改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通过,实施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5]
199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后的《组织法》正式施行。[5]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6]
2018年则修改了有关村委会任期的相关条文。[7]
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优化“两委”关系实现成员交叉任职,强化了党的领导。并为乡村治理规范体系提供程序性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13]逐步规范了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有序、公正、合法进行。[14]
参考资料 14
-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 中国人大网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 萧县人民政府
-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改为五年 — 今日头条-闪电新闻
- 亲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上) — 中国改革信息库
- 亲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下) — 中国改革信息库
- 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 国家部委政策
- 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激发农村发展新活力 — 民政部
- 第九条 (村委会的组成) —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国人大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 —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国政府网
- 六部门发文:这20种证明不应由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 — 新华网
- 完善村民自治立法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 人民网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