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警监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4等级,[1]由国务院总理授予正厅级、副厅级以及专业技术高级警官,[2][3]现行制式衬衣为白色,[4]标志为一枚橄榄枝加2枚四角星花,[5]从警章为人民警察银盾章。[6]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监为第二等,分为五级,二级警监为警监的第四级别。[1]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监为第二等,分为五级,二级警监为警监的第四级别。[1]
警衔概念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7]
警衔等级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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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与职务设置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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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即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有人民警察建制编制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7]
首次评定授予标准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2]
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2][8]
晋升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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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方式
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8]
晋职晋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8]
保留
(一)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8]
(二)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8]
降级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8]
(二)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8]
取消
等级与标志
| 级别名称 | 警衔标志组成 | 警衔样式图例 | 制服标志 | “警礼服”从警章 | 首批批准授予 |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 | |
| 二级警监 | 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 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 ![]() | 白色衬衣制服 | 银盾章 | 国务院总理 | 厅(局)级正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以上信息来自:[2][3][5][4][6]
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10
- 警衔等级的设置 — 中国政府网
-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参考 3
- 终于,他们穿上“白衬衫”了! — 澎湃新闻
- 参考 5
- 警礼服正式列装! — 澎湃新闻
- 参考 7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法院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 — 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
- “肩”上的荣耀与重托 — 中国警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