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1])成立于2001年4月,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2]协会最高领导人为葛红林,[3]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1]
1983年3月,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全国重点有色金属生产、流通企业和科研、设计、学校等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全国其他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4]1998年4月23日,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5]2001年2月19日,撤消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6]同年4月,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7]2021年4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在京召开,葛红林当选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8]2023年4月,国资委已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9]11月2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会议。[10]12月6日,第10届中国(深圳)电池新能源产业国际高峰论坛在深圳继续举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副会长张江峰表示,“十四五”期间,中国及全球对于锂的需求将大幅度增长,预计世界锂的产量与消费量每年的增速约30%。[11]
2022年3月12日,面对“妖镍”行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声。3月11日晚,有色协会官微消息称,当前镍价严重背离基本面,失去了对现货价格的指导意义。[12]
历史沿革
1983年3月,国务院决定把有色金属工业企事业单位从冶金工业部划出来,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全国重点有色金属生产、流通企业和科研、设计、学校等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全国其他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4]
1998年4月23日,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在机构改革期间,仍负责管理原公司所属企业,待组建企业集团之后,再实行政企分开),该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5]2001年2月19日,撤消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6]同年4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7]
2005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康义在3月29日举行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介绍,2005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效益大幅度提高,规模以上有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8090亿元,同比增长37.09%;实现利税848亿元,同比增长56.41%;实现利润544亿元,同比增长59.27%。[13]2008年11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今天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正式启动,并发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14]2009年10月15至17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有色金属质量和标准化工作会议。[15]
2011年9月19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大会,推动有色金属工业科学发展,建设创新型有色金属工业强国。[16]2012年7月6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有色金属矿业大会暨2012(第十届)有色金属矿业高层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17]2013年2月25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在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着力打造全国有色金属工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示范典型。[18]2014年6月28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在江苏省常州市正式成立。[19]2015年8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获评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20]
2017年9月13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办,北京安泰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万国国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特邀协办的2017年(第十五届)中国有色金属矿业高层论坛在江西省宜春市召开。[21]2018年12月1日,在2018年第14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召开之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深圳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有色金属行业和期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双方会员的业务交流合作提供良好平台,加快实现产融结合,为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贡献更大的力量。[22]2020年10月27-至9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在湖南省郴州市举办“2020年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大会”。[23]
2021年4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及领导班子,葛红林当选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8]2022年2月23日,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官微消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4]同年11月9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联合主办的2022年中国(遂宁)国际锂电产业大会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国际交流会在遂宁举行。[25]2023年4月,国资委已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9]9月14日,2023年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论坛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特邀协办,北京安泰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办。[26]11月2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会议。该会议旨在总结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部署2024年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重点任务。[10]12月6日,第10届中国(深圳)电池新能源产业国际高峰论坛在深圳继续举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副会长张江峰表示,“十四五”期间,中国及全球对于锂的需求将大幅度增长,预计世界锂的产量与消费量每年的增速约30%。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对锂的需求增量将持续增长,不排除某阶段会出现增长变缓,但消费类锂电池增长稳定。[11]

管理层
| 职位 | 姓名 |
|---|---|
| 党委书记、会长 | 葛红林 |
|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范顺科 |
| 驻会副会长 | 贾明星(常务)、王健、段德炳、朱景兵、陈学森 |
| 副会长 | 姚林、焦健、徐树彪、敖宏、马宝平、王永前、王先成、王普公、吕正风、刘冰、刘学景、许波、孙瑞文、李炜、李国红、李黑记、张刚、张波、张永利、张国华、陈胜光、陈得信、陈景河、周少兵、周南方、郑高清、郎光辉、钭正刚、贺怀钦、奚正平、曹建国、程睿涵、霍斌 |
| 秘书长 | 段德炳(兼) |
| 副秘书长 | 胡长平、戴山、许允、李宇圣 |
截至日期2023年12月7日
参考资料[3]
主要部门
| 部门名称 | 职责 |
|---|---|
|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 1.负责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 2.负责协会党委常委会、会长办公会、纪委会决定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落实协会党委要求和部署,推进协会党建工作 4.负责协会党务工作,指导协会基层党组织工作 5.负责协会日常文件、机要文电的收发及印章的保管、登记、使用,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协会保密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起草协会党委和行政文件,编写《协会大事记》和《每周动态》,编制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议计划,组织撰写工作总结 7.负责协会内部协调、外部联络和值班工作 8.负责协会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安全、扶贫和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9.负责协会及所属单位宣传、纪检、监察、统战,工会、共青团等各项工作 10.负责组织行业劳模评选表彰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会员部 | 1.负责会员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新会员的发展和会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会员单位档案。收集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协会本部会费的收缴工作,分支机构代收会费的管理工作 3.负责分支机构、代管协(学)会的综合管理;负责制修订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及代管协(学)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协会、分支机构及代管协(学)会的注册、登记、变更、备案、年检、评估等工作 4.负责行业企业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5.负责协会与各省行业协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6.负责协会主管的行业报刊的注册、登记、年检、变更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信息统计部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授予的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开展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定期汇总月度行业统计数据,编制年度行业统计资料汇编 2.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行业发展运行信息,编印《有色金属信息》、《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国际有色金属信息》等信息资料 3.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的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撰写有色金属工业运行情况报告和专题统计分析报告;负责行业指数研究和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 4.负责有色金属产业两化融合工作 5.负责承担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化及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等工作 6.协助国家统计局组织有色金属行业普查资料及年度数据审核分析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政策研究室 | 1.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制修订工作,关注行业重大问题,为行业改革发展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2.负责组织有色金属产业损害、贸易救济及反垄断审查等工作 3.负责协会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 4.负责协会研究课题和咨询项目的管理 5.负责编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报告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科学技术部 | 1.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协调 2.组织行业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等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协调实施 3.负责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等相关工作.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等推荐与协调 4.负责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5.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相关工作 6.负责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色金属产品及相关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计量规范及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工作;协调有色金属行业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7.组织协调行业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8.负责协会专家委员会及行业智能制造联盟的日常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轻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 1.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秩序 2.跟踪行业运行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意见建议 3.为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4.开展轻有色金属行业贸易摩擦应对工作 5.承担铝业分会秘书处、扩大铝应用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推进赤泥综合利用,对镁业分会、铝用炭素分会进行业务指导 6.组织或参与轻有色金属行业相关会议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重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 1.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秩序. 2.跟踪行业运行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意见建议. 3.负责推进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协调相关部室参与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委托的矿业工作. 4.开展重有色金属行业贸易摩擦应对工作. 5.配合商务部做好原料进口协调管理工作. 6.为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7.承担铜业分会、铅锌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对金银分会、钴业分会、锑业分会、钼业分会、镍业分会、锡业分会、再生金属分会和钨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8.组织或参与重有色金属行业相关会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稀有稀土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 1.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秩序 2.跟踪行业运行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意见建议 3.负责监测分析稀有稀土金属产业运行态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商务部委托的白银加工贸易复出口审核工作 4.为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5.开展稀有稀土金属行业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参与海关总署《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联络工作 6.承担稀土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稀散分会、钛锆铪分会、锂业分会、钽铌分会、硅业分会、铂族金属分会、工业炉分会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或参与稀有稀土金属行业相关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组织人事部 | 1.负责协会本部干部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 2.负责代管协(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审核批复工作 3.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干部交流等工作 4.组织开展协会本部干部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教育"走出去"工作 6.负责指导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7.负责协会本部人员薪酬、社保、退休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8.负责协会管理的干部出国(境)备案及因私护照管理工作 9.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年检等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资产财务部 | 1.负责制订协会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2.负责协会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负责协会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产权变动管理、收益管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下达等工作 4.负责协会所属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 5.负责协会本部各项收入、经费支出的管理工作 6.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布置或者协会安排的日常审计、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国际合作部 | 1.负责协会涉外工作,开展对外及港澳台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2.负责与国际有色金属行业组织、相关协会、团体间的联络、交流及对外宣传、涉外培训等相关工作 3.负责国外(地区)代表团和个人来华访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各类出国考察团组及参加国际会议和在国内外举办相关的会展项目 4.负责组织协会本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展览工作 5.负责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国外援助合作项目的申报、协议签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聘请来华专家工作 6.负责有色金属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色行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办理及相关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再生有色金属部 | 1.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秩序 2.跟踪行业运行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意见建议 3.为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4.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进口再生铜铝等原料协调服务工作 5.承担再生有色金属分会秘书处、赤泥综合利用推进办公室日常工作 6.组织或参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相关会议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参考资料[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
所属企事业单位
| 单位名称 | 简介 |
|---|---|
|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有色技经院”)成立于1983年3月,是中央所属242家转制科研院所之一,于1999年7月由国家全额拨款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现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 |
|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简称“有色地调中心”)是2001年7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由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及其直属地质资料馆、地质遥感中心、物化探中心、测绘中心、咨询规划处等单位合并组建而成,是有色地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后唯一保留的中央管理地勘单位,专业齐全、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成果突出,具有深厚的人才和技术积累 |
|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Institute of Geology for Mineral Resources):成立于1955年,是国家地学领域重点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8月经人社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地质学会矿山地质专业委员会、有色金属矿山深部资源勘查工程研究中心的挂靠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资源绿色评价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 |
| 中国有色金属实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有色金属实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工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项目的开发,有色金属、金属矿产品及相关原材料的销售,行业相关咨询服务等;共有投资企业30多家,分布在北京、上海、内蒙古、河南等十多个省区市 |
|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原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才研究与开发交流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的,负责组织全行业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合署办公 |
| 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公司),1998年成立,是协会所属全资企业。二十多年来,资产公司建立起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投资及资产管理队伍,在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基础上,发挥协会资源整合、引领带动作用和专家团队优势,以市场化原则、聚焦有色行业,以直接投资,参投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投资孵化专精特新项目,为企业助力赋能,携手谱写行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1992年6月,是经原国家科委批准的以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中介服务活动的科研事业单位,是授予资格证书[(92)技中证第066号]的技术中介机构,是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的理事单位,是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十个国家局所属242个转制科研院所之一,是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依托单位,是第一批获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承办单位,并将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心。从成立至今,中心先后隶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等单位,现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 中国有色金属报社 | 举办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版《中国有色金属报》,英文名称:China Nonferrous Metals News,创刊于1985年7月4日。主管主办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内统一刊号:CN11—0115;邮发代号:1—101;目前刊期:周三刊、对开8版 |
|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由原国家经贸委主办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编办复字[2002]33号文)批复的事业法人单位。宗旨是为有色金属行业建设工程提供监督保证。业务范围是负责对有色金属行业基本建设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及相关工程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 |
参考资料[39][40][41][42][43][44][45][46][47][48]
代管协会
| 协会名称 | 简介 |
|---|---|
| 中国钨业协会 | 中国钨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12月,是一个全国性的、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中国主要从事钨生产、应用、贸易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地质、教育的单位都加入了中国钨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90个。中国钨业协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钨工业不断深化改革,加速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钨工业全面健康发展 |
| 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Fabr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A)成立于1981年11月,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由中国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的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设备制造和相关辅助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唯一专业从事有色金属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服务的国家级行业组织 |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前身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1991年7月9日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组织,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下设工程勘察分会、设计分会、建设监理分会、施工分会、厂矿建设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工程造价委员会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8个分支机构。协会现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 |
| 中国爆破行业协会 | 中国爆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4年10月13日,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SEB。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同时接受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部门指导的全国23个部门系统从事工程爆破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42个,基本涵盖了全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从事爆破教学、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及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市工程爆破协(学)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 |
|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 |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是由游艺机游乐园行业科研、设计、制造、销售及游乐园(场)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属国家一级协会。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管部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于1984年11月28日成立,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学者、科学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有色金属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政府联系有色金属科技人员的纽带和桥梁 |
参考资料[39][49][50][51][52][53][54]
协会分会
| 分会名称 |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铜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铅锌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钼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钛锆铪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地质矿产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金银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钽铌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钴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选矿药剂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锡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锑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炉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用炭素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铂族金属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稀土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镍业分会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稀散金属分会 |
参考资料[39]
组织宗旨
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2]
下辖业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共十项: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
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咨询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2]
刊物出版
《中国有色金属》杂志社是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领导的共同关心和指导下,由《中国有色金属》《世界有色金属》《中国金属通报》三个杂志社于2008年2月进行机构整合而成。《中国有色金属》杂志社设有记者部、编辑部、网络媒体部、综合部等业务部门。主要出版经营《中国有色金属》《世界有色金属》《中国金属通报》三本全国公开发行的杂志及有色金属行业专业统计内部资料《有色金属统计》。作为有色行业最早创刊的纸媒,《中国有色金属》杂志于2015年、2017年连续两届获评“中国百强报刊”;《世界有色金属》杂志也于2017年获评“中国百强报刊”。《中国有色金属》杂志社一直以致力于打造行业一流的品牌传媒中心,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庞大的行业信息员组织和高水平的行业专家队伍,具有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权威的行业分析系统;读者遍布行业各有色金属企业和研究机构及各级管理部门,有着十分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55]
设奖颁发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是遵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向,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于2001年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首批社会科技奖。行业奖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监督审核。每年度奖励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上报奖励受理情况、形式审查、奖励评审方式及淘汰比例、通过评审项目的简要信息、评审专家组成、公示结果、颁奖时间地点等内容。[56]
从2001年4月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来,历经20多年的奖项品牌建设和初心坚守,有色金属行业有153项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为例(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大会于2021年11月召开),有色金属行业共有6项成果获奖,其中,由郑州大学何季麟院士牵头完成的“平板显示用高性能ITO靶材关键技术及工程化”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项目曾在2019年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由中南大学阳春华教授、桂卫华院士牵头完成的“锌冶炼过程智能控制与协同优化关键技术及应用”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项目的部分成果曾在2016年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降林华教授牵头完成的“锌电解典型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削减关键共性技术与大型成套装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曾在2015年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6]
组织比赛
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十分重视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始终坚持把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推进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加强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通过开展全国性、高水平、大规模的行业技术大比武,为行业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搭建了弘扬工匠精神、展示技能技艺、实现人生价值的广阔舞台。[57]
所获荣誉
2015年8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获评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20]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中国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s://www.chinan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展“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评选表彰”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本会刊物,开展咨询;推广科技成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加盖公章);
2.申请入会单位企业简介;
3.《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企业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40人,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4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参考资料[58]
社会责任
2008年11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今天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正式启动,并发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康义指出,在当前国际经济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更需要企业倡导和推进社会责任工作,处理好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有色企业除了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需要遵守共同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外,还由于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型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典型的资源与高能耗、高排放型企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应该突出这一重点,抓住这一主要矛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为有色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工作,培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核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14]
2021年9月24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铝集团共同发起的中国有色金属绿色低碳发展创新联合体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支持下,中铝集团联合行业骨干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绿色低碳发展创新联合体,这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的实际行动。[59]
相关事件
2022年3月12日,面对“妖镍”行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声。3月11日晚,有色协会官微消息称,当前镍价严重背离基本面,失去了对现货价格的指导意义。[12]
参考资料 59
- 天眼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协会简介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协会领导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马建堂:我所亲历的2000年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改革 — 新浪财经
-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 撤销九个委管国家局 — 光明网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成立 — 光明网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在京召开 葛红林当选为新一届协会会长 — 中国有色金属报
- 国资委已与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 — 百家号
- 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统计工作会议召开 —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 期市盘前早参 | 碳酸锂价格“跳水” ,锂业公司经营能力面临考验;彭博大宗商品现货指数创2021年8月份以来新低 — 腾讯网
- 沪镍恢复交易后跌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声:当前镍价严重背离基本面 — 云南网
-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的第一大国 — 中国政府网
-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正式启动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有色金属质量和标准化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大会即将召开 — 全国有色金属工业
- 全国有色金属矿业大会在京隆重开幕 — 全国有色金属矿业
- 加强合作 推进有色工业转型升级 协会与甘肃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成立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获评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
- 2017年(第十五届)中国有色金属矿业高层论坛召开 — 中国有色金属矿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关于召开2020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通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 有色协会与中期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界面新闻
- 总投资678亿元,遂宁集中签约20个重点锂电产业项目 — 今日头条
- 2023年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论坛召开 —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
- 再生有色金属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国际合作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资产财务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组织人事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稀有稀土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重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轻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科学技术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政策研究室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信息统计部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8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会员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官网
-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时间:2022-12-06 点击: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组织机构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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