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协会于2003年成立,是由各地教育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介绍
民政部公布第十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其中中国教育协会位列其中。
中国教育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各地教育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教育协会现有单位会员215个,个人会员数万名,已形成遍及全国、联系各学校、研究机构,教育社团,覆盖众多学科和管理领域的组织网络。
由中国教育协会举办的中国教育改革论坛,[1]创办于2006年,已连续成功召开十几届主题论坛和系列年度盛会,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孚凌等诸多国家和有关部委领导、专家学者、教育人士等出席过历届主题论坛和系列年度盛会,中国教育改革论坛就不同时期的相关教育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影响。
业务范围
1.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2.介绍国内外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组织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开展评估和推广活动;
5.组织、开展教育行业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6.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7.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领导职能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进和推广先进教育教学与管理技术和方法,为教育机构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八)举办教育相关的展览、展示、会议、论坛;
(九)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关于学会领导、专家参加京外学术会议的规定
一、根据会议的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有效的原则。
二、参会人数及谁参会,尊重承办单位意见,由学会秘书处统筹协调安排。会议结束,参会同志应主动向其他驻会同志通报情况。
三、出差经费:
1、领导、专家根据会议工作需要,作为工作人员参加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年会,所需经费由学会支付。
2、由地区或学校主办的学术活动请学会领导、专家参会,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支付。
理事成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协会(简称中教协)
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教育协会(中教协)是由各地教育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条 中国教育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教育事业的团体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实施科教兴和人才强国战略国,促进中国教育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教育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教育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教育单位的要求和意愿,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
验;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教育评价活动,表彰优秀单位、优秀人才;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
(七)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教育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教育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教育工作及教育相关行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在教育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行业和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OO三年八月起生效。
会员介绍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教育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教育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教育工作以及教育相关行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在教育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行业和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群众性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教育协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规范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教育协会的单位会员由中国教育协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中国教育协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教育协会;
2.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集团、有关教育学术团体和科研力量强的中小学、中等学校和高校教育科研院(所)。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教育集团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协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编发简报;
4.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协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中国教育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中国教育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中国教育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受中国教育协会委托发展中国教育协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5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教育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协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中国教育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共150元,即每年5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协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教育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1
- 第五届中国教育改革论坛在京举行 —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