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当中的第11级

三级警司

三级警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当中的第四等第11级(共五等十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0]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一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三级警司一般为办事员(警员)职、科员(警长)职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0]

三级警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当中的第四等第11级(共五等十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1]

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一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三级警司一般为办事员(警员)职、科员(警长)职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警司为第四等,分为三级,三级警司为警司中最低级别。[3]

警衔概念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1]

警司设置

警司一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三级警司为人民警察警衔中的第11级。[1]

警司肩章
警司肩章

授予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包含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4]

首次评定

评定授予三级警司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不满八年的,不具备授予二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工作不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4]

三级警司警衔首次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1]

三级警司肩章
三级警司肩章

晋升条件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胜任本职工作;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满三年,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1]

按期晋升

二级警员至三级警司现衔级时间满三年,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1][5]

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司现衔级满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其他功绩突出者。[5]

延期晋升

三级警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5]

三级警司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非因公致伤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5]

警衔取消

三级警司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5]

等级与标志

级别名称警衔标志与组成警衔样式制服标志警礼服从警章批准授予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警司由银色一道横杠和一枚四角星花组成
三级警司肩章
三级警司肩章
蓝色衬衣制服蓝盾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科员(警长)职、办事员(警员)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参考资料:[1][5][2][6][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8]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5]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4]

参考资料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共产党员网
  2. “肩”上的荣耀与重托 — 中国警察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锦州市公安局
  4.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 中国政府网
  5.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法院网
  6. 已正式列装!警礼服到底长啥样? — 环球网
  7. 广州首次!派出所里有了“白衬衫” — 环球社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