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嘉靖时代创设的征税制度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是将田赋与徭役合并以及从征发徭役到征收白银的转变,将征发徭役的基准从户丁转向田亩,使田多者税重,田少者税轻,达到均平赋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征税制度。[4]明嘉靖十年(1530年),由吏部尚书桂萼提出。[1]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年),由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试行。[0]“一条鞭法”从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征管办法等方面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赋役合并、计亩征银、岁役官募、官收官解、税收分成。[5]明朝建国初期,律法对于仕宦豪绅随意侵夺田地等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倘若查出有权官吏在赋役科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加重进行惩治。明代前期百姓赋役负担并不沉重,国家财政充裕,赋役法律制度运行良好。[6]永乐之后,由于朝廷消费日益增长、百姓赋役负担加重、豪绅胥吏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等原因,导致土地兼并活动大行其道,而愈发沉重的田赋和徭役则是摊派到少地甚至是无地的贫民身上,最终朝廷对税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赋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溃瓦解。[6]明朝自太祖后期,边饷、辽饷、剿饷等杂税的开征,更加重了明朝中叶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压力到来。[7]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开始推行变法,[8]各地不断进行赋役制度的变法尝试以重新掌握对税收和人口的控制权,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条鞭法制度应势而生,成为挽救明朝统治的“救时之法”。[6]

一条鞭法是是将田赋与徭役合并以及从征发徭役到征收白银的转变,将征发徭役的基准从户丁转向田亩,使田多者税重,田少者税轻,达到均平赋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征税制度。[5]明嘉靖十年(1530年),由吏部尚书桂萼提出。[2]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年),由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试行。[1]“一条鞭法”从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征管办法等方面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赋役合并、计亩征银、岁役官募、官收官解、税收分成。[6]

明朝建国初期,律法对于仕宦豪绅随意侵夺田地等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倘若查出有权官吏在赋役科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加重进行惩治。明代前期百姓赋役负担并不沉重,国家财政充裕,赋役法律制度运行良好。[7]永乐之后,由于朝廷消费日益增长、百姓赋役负担加重、豪绅胥吏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等原因,导致土地兼并活动大行其道,而愈发沉重的田赋和徭役则是摊派到少地甚至是无地的贫民身上,最终朝廷对税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赋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溃瓦解。[7]明朝自太祖后期,边饷、辽饷、剿饷等杂税的开征,更加重了明朝中叶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压力到来。[8]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开始推行变法,[9]各地不断进行赋役制度的变法尝试以重新掌握对税收和人口的控制权,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条鞭法制度应势而生,成为挽救明朝统治的“救时之法”。[7]

支持者认为一条鞭是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一条鞭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10]一条鞭法的制定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明朝的国家体系运行效率,从制度上对于贪污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维护了明王朝封建统治。同时,一条鞭法的实施对于生产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以银代役,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徭役负担,削弱了农民与国家的依附关系,从而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进社会分工,由官府统一出银雇役,增强了劳动力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1]

创设背景

明朝建国初期,律法对于仕宦豪绅随意侵夺田地、掩瞒人口以及百姓拒不缴税服役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倘若查出有权官吏在赋役科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行为的,轻则笞仗,重则充军乃至绞刑,情节极为严重的,更有五刑之外的残酷肉刑进行惩治。明代前期百姓赋役负担并不沉重,国家财政充裕,赋役法律制度运行良好。[7]

永乐之后,朝廷消费日益增长,百姓赋役负担不断加重,严苛的刑罚无法遏制住豪绅胥吏的相互勾结营私舞弊,导致土地兼并活动大行其道,而愈发沉重的田赋和徭役则是摊派到少地甚至是无地的贫民身上,百姓纷纷逃亡,最终朝廷对税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赋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溃瓦解。[7]

明朝自太祖后期,边饷、辽饷、剿饷等杂税的开征,更加重了明朝中叶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压力到来。[8]明朝嘉靖年间,由于皇帝崇信道教,大肆建立斋醮,加上连年对倭寇和抵御北方鞑部,明朝廷国库窘迫。[2]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10]

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开始推行变法,[9]各地不断进行赋役制度的变法尝试以重新掌握对税收和人口的控制权,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条鞭法制度应势而生,成为挽救明朝统治的“救时之法”。[7]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一条鞭”法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9]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10]

政策雏形

宣宗宣德年间(1426年~1435年),江南出现征一法。[10]征一法与一条鞭法的内容几乎是相同的,故将其视为一条鞭法改革的前奏。[12][13]南直隶十段法推行期间,各地区的均徭力差已经基本折银。在征一法的推行中,徭役银纳化改革的推进至为困难。在徭役折银的同时,征一法还采用逐年审编的方式,以一县之丁田应一年之徭役。十段法将衡量民户资产的田与丁统一折算成“民田”,再将全县折算后的民田总数均分为十段,打破原有里甲界限,每年提出一段编qiān当年均徭役。[14]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10]一条鞭法出台之前,明代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上,田地首先分为官田与民田两大类,官田的田赋高于民田。[9]

最早提出

嘉靖九年(1530年),桂萼上奏《任民考》,其中提及“编审徭役”,其法:“合将十甲丁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役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5]针对经济改革的措施,将地方各种杂税、田赋、徭役等合并成一条税,按照丈量的土地大小折算银两,进行征收。[2]“一条鞭法”的改革思路的出现最早始自于地方政府,各地地方政府实行“一条鞭法”的时间也不尽同,这次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地完成,而是一步步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损益,最终完成这次财税改革。以江南地区为例,嘉靖十六年苏松地区先完成了徭役征银,继而在嘉靖十七年将原来的徭役银照田分派,待至隆庆三年海瑞将此法推行江南地区,完成了“一条鞭法”的改革。而实际上,万历九年虽然中央政府下令将“一条鞭法”通行全国,但是尚有部分地区行“一条鞭法”时已与此令相距二十余年,即使一省之内亦前后相差数十年,如陕西省咸阳县于万历九年行一条鞭法,而同省洛南县至万历二十一年才“行一条鞭法,总银、力、粮、站而一条编派。”[5]

地方试行

一条鞭法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则各府县因地制宜,制订了不同的征收标准以及税率标准,各地或将徭役银摊入地亩按照田地面积大小征收,或将徭役银摊入田赋税粮中按照税粮多寡征收,随着田赋税粮折银的实行,又或将徭役银摊入田赋税银按照税银多少征收,更多的地方则是将折征税银一部分按丁征收,一部分按照田亩或者田赋征收。各府州县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摊入田亩、摊入税粮、摊入税银等不同的征税政策以及不同的税率。[5]

嘉靖十六年(1527年),巡抚应天的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松江知府黄润即对本区赋役进行了改革,提出“以八事定税粮”。嘉靖十七年(1528年),苏州知府王仪将所有徭役按照田地多寡编入田地中征收赋税,以所征得赋税充当雇费。隆庆三年(1569年),海瑞巡抚应天奏行一条鞭法。]浙江余姚平湖等地亦次第行“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继后庞尚鹏巡按浙江,将此法推行全浙。万历年间,福建省行“一条鞭法”。万历元年至万历四年,河南各地先后行“一条鞭法”,万历五年前后,广东省通行“一条鞭法”。至万历九年,全国大部分府县都已实行“一条鞭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于是时任内阁首辅的张居正“下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把嘉、隆间在部分地区出现的赋役改革推广到全国。”[5]

正式推行

一条鞭法并非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所推动的财税改革,而是由各地地方政府推动的一次自下而上的财税改革。一条鞭法的改革思路的出现最早始自于地方政府,各地地方政府实行一条鞭法的时间也不尽同,这次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地完成,而是一步步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损益,最终完成这次财税改革。万历九年(1581年),一条鞭法在全国各地已经普遍进行了改革后,中央政府才在张居正的推动下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而当时张居正心里却对这次财税改革能否成功尚有疑问,他在信中和别人说到此法“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各地能够制订出与本地相适宜的征税政策保证了“一条鞭法”的成功实施,是以最终在万历九年由中央政府的明令通行全国。[5]

一条鞭法的提出,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中央层面所统计的各项征收依然与洪武年间所定的税收结构基本相同——以实物征收且未加整合。一条鞭法并非张居正自上而下的改革或者中央某项法令实施的结果,而是各地逐步改革试验的成果。[15]

内容

一条鞭法是将田赋与徭役合并以及从征发徭役到征收白银的转变,将征发徭役的基准从户丁转向田亩,使田多者税重,田少者税轻,达到均平赋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内容为: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5]

“一条鞭法”从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征管办法等方面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五方面。[6]

赋役合并

将先前各种力役诸如甲役、徭役、杂役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夏税、秋税)一并征收,既通过减少征发次数、简并税目优化了赋役制度,方便了征管,又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简并苛捐杂税、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6]而从嘉靖至万历初年则进一步实现了“悉并为一条”的变化,即把夏税秋粮和赋役所折算的各项银两分别统合为地银和丁银。一条鞭法的改革自宣德年间的平米法开始,再到正统成化年间的均瑶法、成化嘉靖年间的均平法,最终在嘉靖万历年间实现了“悉并为一条”。[15]

计亩征银

税基是纳税人拥有的土地面积,除少数地区用实物缴税外,其他地方一律将各种赋役折合成白银来缴纳,从而实现了税收货币化。[6]一条鞭法是在“配户当差”体制矛盾日深的情况下,为了稳定洪武型国家秩序,各地采取种种应对措施所实现的变革。即将各级政府向编户索取的各项负担,折算为用白银计算的数额,由原来的按户佥派,改为按丁粮(田)征银。是在保留原来国家财政赋税体制的基础上,在府州县政府向编户征派输纳的环节上实行的。而各地方官府实行的办法,其实又是以民间的村社和家庭在里甲人户内分摊赋役负担采用的种种方式为借鉴的。[15]

岁役官募

以政府出钱雇佣劳役的方式代替过去官府无偿征发劳役的做法,使得农民有更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6]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10]

官收官解

改变旧的粮长制、里甲分层负责制,由民收民解改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在提升征缴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部分粮长和官吏对百姓的盘剥。[6]以“户”为课征对象,以人力和物质的供应为主要形式,以负担均平为原则(上户承担重差,下户承担轻差),同时以“人丁事产”的多寡确定各户的等级即“户等”。明初建立的里甲制度是这种户役征派的基础,明初为了控制基层社会也为了征收赋税,以“人丁事产”为依据编排里甲,并按照里甲轮役,依据户等分摊负担轻重。[15]

税收分成

征缴来的税收分为“京库岁需”和“留存”两部分,分别满足中央和地方开支需要,有中央、地方分税特点。[6]将各种田赋杂税合并统一征收银两,以土地大小为征税标准,并由官府进行统一征收。取消原来的征收力役的做法改为征收银两,再由官府统一出钱雇人应役。根据力差的工食费用和银差原缴纳数量进行加减调整税率,从而维持税率基本稳定。[11]

消亡

一条鞭法自身问题。[16]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地方官员执行一条鞭法时态度各异,把一条鞭法作为一种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徽州地区居万山之中,弘治《徽州府志》中有云:“本府万山中,不可舟车,田地少,户口多。”[17]

自然环境的问题。封闭的自然环境使得徽州地区鲜遭战火、兵xiǎn的破坏,成为北方大族南迁的重要选择地。至明清时期徽州,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宗族聚居最典型的地区之一。中央政府依靠宗族、保甲、里长等管理地方社会,并辅之以乡约、会社等民间组织,有力维持徽州社会的稳定。里长、粮长等是徽州地区加强社会管理,维持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18]

政治环境的问题。由于明神宗长期不理朝政,宦官专权,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一条鞭法的顺利实施与地方官吏关系密切。[19]而在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20]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吏往往在征收正常的差银钱后以各种借口向民户加征。此外,坊长、粮长与官府衙役等勾结,苛扣私敛钱财。一条鞭法“始未尝不善,久之弊生,非其法之罪也”。[21]

积极影响

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10]

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等人推行尤力。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10]

一条鞭法与万历九年土地清丈不仅对明清赋役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亦改变了此后司法实践中田土诉讼的证据链系统。从司法角度来说,地方官应对一条鞭前后的变化,依据人证与纳税证据所构成的书证,也可做出符合情理法“衡平原则”的判决,前人研究对此已多有讨论。[22]

一条鞭法之后“各种赋役册籍,灿然大备”。[23][24]这对于乡村社会中的土地登记与土地经营,产生了深刻影响。土地权利的登记信息,不仅记载于黄册、鱼鳞图册,也登载于亲供归户册、易知由单、收税票、实征册等文书之中。另一方面,明末黄册已不能如实反映土地转移,沦为“伪册”,[25]自然也不具备产权确认之效能。但近年基于徽州文书的研究显示,明末徽州地区黄册仍能实现赋役登记、编派,只是人户统计功能渐次削弱。黄册依然可视作赋役征派、确认产权之凭证。[26][27]这意味着,明代后期的赋役征派与土地确权中,存在着明初形成的黄册、鱼鳞图册与一条鞭法改革中出现的新赋役文书两套书证体系。[28]

一条鞭法将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在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有利于统一管理,杜绝官吏舞弊,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将役摊入田亩征收,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土地集中、无地和少地农民大量增加的现实,也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劳动者要求摆脱人身束缚的要求。[8]

负面影响

一条鞭法由于徭役以户或丁为征发标准,加之徭役繁重且负担极其不均,因此对徭役制度的改革趋势便是实现将徭役征发标准从以户、丁为标准转为以土地为标准,使得徭役的征发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挂钩,实现有地者有役,无地者无役,地多者重役,地少者轻役。[5]

一条鞭法由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的情况频频出现。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明代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29]

一条鞭法本色米麦的征收、缴纳、运输、过关等程序中,耗费物力和人力资源更大,运输成本与监督成本也更高过。本色征收、运输中暴露出来的弊端甚于折银。自明代早期就已开始出现,此后更是不断。[30]

评价

衡水司法行政法制史科普李金玉、任天翔评价:一条鞭法的制定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明朝的国家体系运行效率,从制度上对于贪污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维护了明王朝封建统治。同时,一条鞭法的实施对于生产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以银代役,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徭役负担,削弱了农民与国家的依附关系,从而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进社会分工,由官府统一出银雇役,增强了劳动力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1]

张小也评价一条鞭法:地方官判决产权诉讼的核心原则,就是辨别赋税负担的实际承担者,从而实现“以现在管业及完有钱粮为断”。[31]判定产权诉讼最为核心的赋役册籍,在明清之际正发生着剧烈变动。地方官对于书证体系的判断,也因此潜移默化地发生嬗变。明清之际徽州地区的地权诉讼,形成了新的证据链体系,这是赋役制度、基层社会对产权的认知与法律程序相互作用的结果。[28]

历史意义

简化赋役手续。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32]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以作弊,进而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变了赋役制度,使国家财政有所改善。[1]推动了中唐以后乃至宋代发达的工商业继续发展的势头,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一条鞭法的缺陷,如无征收总额的规定、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各地合并程度不一、执行好坏不一等,也使改革十余年后赋役制度又趋于紊乱,农民的负担日益加重。[8]

改善财政状况。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役制度史的重大变革,改善了明朝财政状况,国库储备粮食多达1300多万石,可供五六年食用。[4]“一条鞭”只是在中央这个架构继续延续的情况下,各地方官府实际赋役征管方式改革的产物和结果。新制度的运行并不需要改变国家制度层面的基本框架,反而令祖制得以持续下去。在这个过程中,明代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都实际上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税赋的性质和图甲的原理都发生了质的变化。[15]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条鞭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的灭亡。[11]

参考资料 32

  1. 威海卫的“一条鞭法” — 威海新闻网
  2. 参考 2
  3. 一条鞭法 — 中国会计网
  4. 中华文明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 — 光明网
  5. 基于地方视角的明代“一条鞭法”财税改革 — 地方财政研究
  6. 3张地契见证的“一条鞭法”改革 — 中国税网
  7. 明代赋役法律制度研究?? 以一条鞭法为视角 — 中国知网
  8. 古代重大财税改革与营改增的共性 — 中国财务学会
  9. 明代的“一条鞭”法 — 北京法院网
  10. 税海春秋 | 一条鞭法 — 毕节税务
  11. 法制史小科普之十七【明朝—“一条鞭法”】 — 衡水司法行政
  12. 参考 12
  13. 参考 13
  14. 参考 14
  15. 纪要 |【文研讲座118】刘志伟: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以一条鞭法和图甲法为例 —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16. 参考 16
  17. 参考 17
  18. 参考 18
  19. 参考 19
  20. 参考 20
  21. 参考 21
  22. 参考 22
  23. 参考 23
  24. 参考 24
  25. 参考 25
  26. 参考 26
  27. 参考 27
  28. 参考 28
  29. 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 中国经济论坛
  30. 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 中国经济史论坛
  31. 参考 31
  32. 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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