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离婚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0]离婚会带来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系列法律后果。[1]离婚制度是婚烟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古今中外各国的离婚制度,其立法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禁止、许可到扩大离婚自由的过程。[2]在当今世界,离婚途径有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也有一些国家仍然保留了传统的离婚风俗。[3]中国的离婚制度也经历了从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的过程。[4][5]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1]离婚会带来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系列法律后果。[2]

离婚制度是婚烟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古今中外各国的离婚制度,其立法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禁止、许可到扩大离婚自由的过程。[3]在当今世界,离婚途径有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也有一些国家仍然保留了传统的离婚风俗。[4]中国的离婚制度也经历了从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的过程。[5][6]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国的离婚方式、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予以了全面规定。协议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经历30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形。[6][7]

概念

离婚,又称离异,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之一,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1]

其法律特征:一是它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二是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三是离婚发生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四是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8]

按照当代各国离婚体例,离婚可分为合意离婚和单方离婚、依行政程序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此外,还可以分为国内公民间的离婚和涉外离婚、有子女的离婚和无子女的离婚、附财产争议的离婚和无财产争议的离婚等。[8]

历史沿革

离婚制度是婚烟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到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并且受到社会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古今中外各国的离婚制度,其立法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禁止、许可到扩大离婚自由的过程。[3]

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理由,均不得离婚。这种原则源于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的中世纪。西欧各国受教会法控制,婚烟家庭案件管辖权操纵于教会法庭之手,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离之”,夫妻严禁离婚。[3]

中国封建时代的离婚制度是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限制与专权的许可离婚主义,有四种形式:第一,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它起源于中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是中国古代法定的弃妻方式。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作为例外,以“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得离;女无娘家可回的不离;娶妻时贫贱而后来富贵的不得离。第二,和离,即协议弃妻,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中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离与不离主要取决于丈夫。“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第三,义绝,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第四,呈诉离婚,又称为官府断离。夫与妻呈诉离婚的法定理由各不相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是极不平等的。[5][9]

许可离婚主义

十五、十六世纪,欧洲掀起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的开展,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归还世俗法庭,一些欧洲国家先后采取民事婚,实行许可离婚主义。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原则。许可离婚主义,就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许可离婚主义的真正实现,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发展演变,从古代社会至近现代社会,由于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在不同的阶段许可离婚主义则表现出不同的内容。[3]

第一阶段——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流行的立法原则。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如《古兰经》、《汉穆拉比法典》以及《古罗马法》中都有规定。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七出”之条,就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3]

第二阶段——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允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原则。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的离婚理由为一方有过错,如通奸、虐待、遗弃、重婚、一方被判刑等,而享有离婚诉权的则是无过错的一方。所以又称为“过错离婚原则”或“有责离婚原则”。后来各国立法者扩大了离婚法定理由,又将一些虽非当事人的过错,但婚姻关系却不能维持的情况,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踪、有生理缺陷等。还有不少国家采取破裂主义离婚原则,不再具体列举各种理由,只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或一方均可要求离婚。使离婚作为制裁手段的作用逐渐褪去,变成了只是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的确认。[3]

自由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可见,法律以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为宗旨,不以有无过作为享有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条件,即使双方缺乏离婚合意,甚至一方有过,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致夫妻不堪共同生活的,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也可准予离婚。自由离婚主义赋予了婚姻当事人有自行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自由离婚主义对离婚既无男女性别限制,也无过错限制,享有离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有无过错,都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离婚请求。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3]

中国的近代,国民政府将离婚制度正式写入法律。《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判决离婚和自愿离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先后进行了大量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赋予夫妻平等的离婚权,确定离婚自由,确立了离婚登记制;对军婚给以特殊保护,对妇女权益给于特殊照顾,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等,为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离婚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规范。1950年的《婚姻法》彻底废除了沿袭几干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男子专权离婚主张,同时也否定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过错离婚主义,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型离婚制度,充分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专门一章规定离婚制度,继续强调婚姻自由原则,支持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基本方式。[6][9]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加离婚时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例示规定。[10]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7][11]

风俗传统离婚

在意大利如果妻子不干家务或不爱干家务,丈夫便可以提出离婚申请。[12]萨尔瓦多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可到当地管理处申请登记,然后购买一头牛,宰杀后请双方亲戚朋友前来聚餐一顿。餐毕,夫妻双方面面相视,各自用手打对方十记耳光,以“记住最后的痛苦”,这样就宣布离了婚。而在厄瓜多尔,夫妻反目离婚皆要绝食三天,第四天早晨到该地一位年长者处接受“检验”是否真的有气无力,如果真的就分手;如果是假的,这位年长者会下令永远不准离。而日本如果丈夫认为妻子睡觉姿势不好看,就可以提出离婚申请。黎巴嫩女人出门前先要征得丈夫的同意,如果有朝一日不想要妻子,男方只需说“快去,别回家了”,便由此宣告离婚。爱尔兰法律规定禁止离婚,所以爱尔兰人对婚姻大事考虑得极为周密,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4]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合意离婚、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作出约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一种较自由、合理、文明的离婚方式,当事人经协商理智和平地分手,能减少彼此之间的进一步伤害,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解决的方案也利于执行这种离婚方式契合现代人的心理状态,是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方式。并为许多国家地区所采纳,如日本、荷兰、德国、印度、美国的一些州、比利时、墨西哥、泰国等都建立了这一制度。[13]

协议离婚制度是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个重要表现。办理离婚协议的程序有申请、审查和批准登记三个步骤。[14][15]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是一种通行的离婚方式,为世界上各个许可离婚的国家普遍采用。[16]美国的离婚有两种诉讼程序供选择: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已经就离婚达成共识并希望离婚程序可以将伤害程度降到最低;二是争议离婚,牵涉很多谈判和大量律师费用。[17]

判决离婚也是当代中国夫妻离婚的方式之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7]

登记离婚

2020年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纳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后,可当场发放离婚证。[7]中国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印发修订后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54条 — 61条对离婚登记的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14][15]。由于上位法民法典新增了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登记程序也作相应调整,增设冷静期程序。[18][19]

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司法调解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是婚姻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其性质均为民间性质,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的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

法院调解

法院的调解称为诉讼内调解,是指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诉讼活动。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便于当事人自觉履行。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将会出现三种结果:第一,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同意和好,将和好协议记入笔录,由原告申请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就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第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21]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22]

诉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7]通过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但当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23]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7]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体现对孕、产妇和中止妊娠术后妇女的权益的特殊保护,它有利于胎、婴儿的发育成长,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24]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9条的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来决定。因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25]

序号情形法院处理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有前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以上《民法典》1079条[7]

离婚后果

离婚效力、又称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给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所产生的作用及带来的法律效果。[2]

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为配偶关系的解除,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夫妻称谓、同居义务、扶养义务和忠实义务终止、姻亲关系消灭、享有再婚的自由、相互间的继承权消灭。[2]

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相关财产性利益予以分割,[26]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7]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时夫妻之间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均作了规定。[7]

夫妻离婚后,双方与子女关系不得解除,[28]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9]和探视的权利[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从儿童利益出发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应先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7]

相关规定

2025年5月10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条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条例》,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1]

参考资料 31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奇趣怪异的世界各地离婚风俗-郑州晚报数字报-中原网-省会首家数字报 — 郑州晚报数字报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8. 参考 8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中国民法典诞生 — 今日头条
  12. 奇趣的离婚风俗-河北新闻网 — 河北新闻网
  13. 参考 13
  14. 参考 14
  15.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6. 参考 16
  17. 参考 17
  18. 婚姻登记程序,要调整了 — 今日头条
  19. 协议离婚设“离婚冷静期”引争议,离婚自由需要被限制吗? — 今日头条
  20. 参考 20
  21. 参考 21
  22. 参考 22
  23. 参考 23
  24. 参考 24
  25. 参考 25
  26. 参考 26
  27. 参考 27
  28. 参考 28
  29. 参考 29
  30. 参考 30
  31. 明天起,结婚离婚不需要户口本 — 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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