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男,1979年生,辽宁人,祖籍山东日照[1],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注1]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2]
2010年,朱巍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1]2014年,朱巍作为专家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内容起草,并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法学会课题负责人。[2]2018年,朱巍出版书籍《论互联网的精神——创新、法治与反思》。[2]2019年12月,朱巍针对“视频网站VIP超前点播服务”发表看法,表示创新更为合理的商业模式,让会员愿意为溢价付费,是互联网视频网站必须面对的课题。[3]2020年,朱巍参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新技术条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取向研究》《网络直播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与前沿问题研究》制定。[2]2021年1月,朱巍针对“洗稿”问题发表看法,表示“洗稿”本质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4]2024年2月16日,朱巍针对盗摄问题发表看法,表示中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5]
朱巍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互联网治理、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作为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广告协会、国家信息中心等机构专家,朱巍每年会承担大量宣讲课程工作任务。[2]
人物经历
2009年10月,朱巍同港、澳、日、韩、台等各地高校学者等共同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亚统一侵权法示范法研究》。同年,朱巍在《制定民法总则重大问题研究》《消费者小额仲裁》中担任主要成员,并在以“北京消法协会”单位申请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专题立项》课题中担任专项课题负责人。[2]
朱巍2010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朱巍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1]2011年,朱巍成为《网络侵权类型化研究》课题项目负责人,并成为广电总局立项《广播影视普法实效研究》成员之一。[2]2012年9月,朱巍出版书籍《中国典当制度研究》。2013年8月,朱巍出版书籍《法律评论》。[2]
2014年,朱巍作为专家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内容起草,并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法学会课题负责人。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朱巍作为北京市网信办课题负责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项目负责人相继完成《首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社交平台电商监管研究》等课题研究。2018年,朱巍出版书籍《论互联网的精神——创新、法治与反思》。[2]
2019年,朱巍作为文化和旅游部立法项目组负责人参与《在线旅游服务管理规定》制定。[2]同年12月,朱巍在《消费洞察》访谈栏目中发表对“视频网站VIP超前点播服务”问题的看法,朱巍表示随着网络剧市场的扩大,其商业模式也在变更,用户的增加加速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由版权模式转向付费模式,如何设计更受认可的会员体系,创新更为合理的商业模式,让会员愿意为溢价付费,是互联网视频网站必须面对的课题。[3]
2020年,朱巍作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修法项目负责人参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制定;并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项目负责人参与《新技术条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取向研究》及《网络直播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与前沿问题研究》制定。[2]
2021年1月,朱巍针对“洗稿”问题发表看法,表示“洗稿”本质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4]同年8月6日,朱巍在贝壳财经夏季峰会——数字经济时代的风险防控线上论坛上对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关系、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自我决定权等问题发表看法,朱巍表示需要厘清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关系,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不能转化成大数据。[6]

2023年4月,朱巍针对明星代言相关问题发表看法,表示明星如果在代言期间出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代言的相关广告应当依法予以下架。[7]9月14日,朱巍在“完善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助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由于网民以及主播素质参差不齐,各直播平台规则与尺度不一致等问题,直播行业仍然存在少数乱象。[8]
2024年2月16日,朱巍针对盗摄问题发表看法,表示中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朱巍表示,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5]
研究领域
朱巍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互联网治理、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
教学课程
朱巍对本科生开设网络侵权理论与实践、传播法案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实务课程;对研究生开设网络法、版权制度研究、传播法等相关课程。[2]
宣讲课程
朱巍作为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广告协会、国家信息中心等机构专家,每年承担大量宣讲课程工作任务。[2]
朱巍多次奔赴西藏、深圳、贵州、山东、上海等地进行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相关宣讲工作,并承担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律课程录制工作。同时,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担任特约评论员,在履职过程中,参与录制相关宣传节目、采访、专访和录制课程百余次。[2]
朱巍担任《新京报》《环球时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评论员,发表评论文章数百篇。[2]
朱巍在海外舆论场宣传解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中国互联网政策数十次,多次录制《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等节目,近年来接受日本NHK、香港无线、美国华尔街日报,以及德国、俄罗斯等媒体访谈多次,并在中国《网络安全法》通过之后,以中英文解读的方式发表在司法部在香港开设的海外杂志《中国法律》之上。[2]
立法工作情况
| 相关法律及条约名称 | 具体工作 |
|---|---|
|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 受最高院邀请,全程参加立法起草 |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2] | 代表北京消法学会,该法修法期间多组织多次大型研讨会,并以中国消法学会和北京消法学会名义向法工委提交立法建议书 |
|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商事公约》《管理规定》等 | 起草和制定 |
|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会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等十余个国家网信办立法项目 | 作为专家参加立法活动 |
| 文化和旅游部《在线旅游服务管理规定》 | 研究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和立法专家 |
参考资料[2]
主要课题
朱巍主持和参与司法部、教育部、商务部、北京网管办以及欧盟各类项目三十余个,其中有代表性的如下:[2]
| 课题名称 | 参与时间 | 项目简介/职务 |
|---|---|---|
| 《东亚统一侵权法示范法研究》 | 2009年10月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同港、澳、日、韩、台等各地高校学者等共同申请 |
| 《中国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课题》 | 2008年 | 部级课题组主要成员 |
| 《制定民法总则重大问题研究》 | 2009年 | 重大课题组主要成员 |
| 《消费者小额仲裁》 | 2009年 | 部级重点课题主要成员 |
| 《消费者知情权的专题立项》 | 2009年 | 以“北京消法协会”单位申请的专项课题负责人 |
| 《中欧媒体侵权研究》 | 未知 | 欧盟英中协会重大项目网络侵权部分负责人 |
| 《网络侵权类型化研究》 | 2011年 | 项目负责人 |
| 《广播影视普法实效研究》 | 2011年 | 广电总局立项成员 |
| 《首都互联网发展报告2007—2012》 | 未知 | “网络自律与法治篇”,北京网管办课题主持人 |
| 《首都互联网自律与发展研究》 | 2012年 | 北京社科联青年项目主持人 |
| 《互联网信息服务法》 | 未知 | 中宣部课题,立法研究 |
|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 2014年 | 起草组专家 |
|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 | 2014年 | 法学会课题负责人 |
| 《首都互联网发展报告》 | 2014年—2015年 | 北京市网信办课题负责人 |
| 《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法》 | 2015年—2016年 | 北京市网信办课题负责人 |
|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 | 2016年 | 国家工商总局立法专家 |
| 《社交平台电商监管研究》 | 2017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项目负责人 |
| 《网约车平台责任类型化研究》 | 2017年 | 北京市法学会项目负责人 |
| 《社交平台电商监管研究》 | 2017年—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课题负责人 |
| 《程序化购买广告法治化研究》 | 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项目负责人 |
| 《在线旅游服务管理规定》 | 2019年 |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项目组负责人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 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修法项目负责人 |
| 《新技术条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取向研究》 | 2020年 | 中国消费者协会项目负责人 |
| 《网络直播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与前沿问题研究》 | 2020年 | 中国消费者协会项目负责人 |
参考资料[2]
纵向研究
项目简介完成情况北京社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首都互联网产业自律与发展研究》已完成北京社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十八届三中全会网络发展与治理解读》已完成2011年教育部重大课题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成员已完成 2013年教育部课题组《自媒体繁荣背景下政法舆情引导机制研究》成员已完成 教育部课题组《网络传播伦理案例、问题与对策》成员已完成
参考资料[2]
社会任职
| 任职机构 | 职务 |
|---|---|
|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 | 委员 |
| 国家网信办 | 专家 |
|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 | 副会长 |
| 信息社会50人论坛 | 成员 |
|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 | 专家委员 |
|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 | 专家委员 |
| 北京互联网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 委员 |
| 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电子数据法律与政策专家组 | 委员 |
|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 常务委员 |
| 北京互联网人民调解委员会 | 副主任 |
|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 | 特约评论员 |
| 《中国广播》杂志 | 编委、执业律师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创新协同中心 | 专家 |
| 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 | 专家 |
| 中国信通院智能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 委员 |
|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 副秘书长 |
| 《新京报》《环球时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检察日报》 | 媒体评论员 |
| 法制网、中国网 | 媒体评论员 |
| 中国法治六十分、央广经济之声天天315 | 特约评论员 |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兼职研究员 |
| 北京网信办评议会 | 法律专家 |
| 中国演员委员会 | 常年法律顾问 |
参考资料[1][2]
人物事件
2024年2月15日,薛之谦观看《飞驰人生2》后,在社交平台发布长文观后感,并在文中使用了三张拍摄电影屏幕的照片,引发网友关于盗摄的争议。2月16日上午,薛之谦在社交平台发布打油诗回应影院盗摄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9][10][11]
2024年2月16日晚,央视新闻发布微博,朱巍针对盗摄问题发表看法,并表示中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5]随后,薛之谦转发了央视新闻关于盗摄的专家解读视频,再次回应称,“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12]随后,称薛之谦盗摄的博主“娱超人”发文向薛之谦道歉。[13]
合著








参考资料[2]
参考资料 13
- 朱巍简历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朱巍 副教授 —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 朱巍谈视频网站超前点播:挖掘优质内容的付费潜力 — 人民网
-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洗稿”本质是侵害著作权 — 环球网
-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 新浪微博
-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朱巍:法律不是越多越好 要有一定统领 — 新京报
- 朱巍:明星代言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广告应下架 — 中新经纬
-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健康分与流量分配相结合,优质主播获流量倾斜 — 中国青年网
- #薛之谦回应盗摄# — 头条娱乐-今日头条
- 祝你慧眼 识图看片 — 薛之谦-新浪微博
- 偷看 — 薛之谦-新浪微博
- 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 新浪微博
- 本人娱超人,郑重向@薛之谦 先生道歉 — 新浪微博
注释
- 2024年2月17日数据
-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