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川,男,1989年6月3日—2020年12月3日,湖南绥宁人。2018年6月28日,黄一川在上海浦北路持刀行凶,造成2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和1名家长受伤。2018年6月29日,黄一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黄一川故意杀人案。2020年12月3日,黄一川被依法执行死刑,终年31岁。
人物经历
黄一川,男,1989年出生,湖南绥宁人,无业。据其初步交代,其在多地长期就业不顺,2018年6月初来沪找工作无着,产生厌世情绪,转而萌发行凶报复社会的念头。
黄一川,再过几天,就将满30岁。湖南科技大学毕业后,他工作6年换过20多家单位,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他对办案人员说频繁换工作的原因是,所有的老板、同事都“欺负”他,主要是“言语上的”,“说我学识低、素质低,骂我垃圾”,有时也“拳打脚踢”。
暂住旅馆期间,黄一川给不少人留下了“异常”印象。
“我看他有时候经常一个人坐在那里抽烟,也不知和其他人交流,看上去有心事的样子……”旅馆老板对办案人员说。
另一位舍友的回忆是,那一阵时常听到他一个人笑:“感觉很怪,看手机在笑,洗澡也在笑。”
行凶过程
2018年6月28日11时30分许,黄一川在上海世外小学浦北路校区,在离校门口130米左右处持刀砍向3名学生和1名家长,在医院全力抢救下,2名学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1名学生和1名家长无生命危险。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29日,上海公安机关对在上海浦北路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黄一川刑事拘留以后,迅速地查明了犯罪事实,以黄一川涉嫌故意杀人提请检察机关逮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黄一川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1]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上海“6·28”浦北路持刀杀人一案被告人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一川因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欺辱”“伤害”,遂产生杀害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行凶后,黄一川在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2]
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2]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一川,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法庭还依被害人方的申请,通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被告人黄一川进行了最后陈述。[2]
下午1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2]

一审宣判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上海浦北路持刀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4]
二审开庭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黄一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黄一川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法庭对黄一川故意杀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诉人黄一川、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发表了意见。辩护人提出,黄一川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来源、鉴定过程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鉴定内容与鉴定意见相矛盾,申请对黄一川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重新鉴定,综上,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对黄一川改判无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黄一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检材充足,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性要求,鉴定意见内容完整、观点明确,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一川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高院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日12时,二审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二审宣判
2019年12月30日14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黄一川为泄愤,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持斩切刀连续砍杀毫无防备的三名儿童及一名儿童家长的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黄一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高院认为,黄一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黄一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黄一川提出其未预谋杀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黄一川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上海高院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员、上诉人黄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害人家属、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人参与旁听。[5]

执行死刑
2020年12月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黄一川执行死刑。[6]
参考资料 6
- 上海浦北路持刀杀人案嫌疑人 黄一川被批准逮捕 — news.sina.com.cn
- 上海浦北路持刀杀人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 — www.chinanews.com
- 上海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 www.bjnews.com.cn
- 上海杀害小学生致二死二伤案宣判 被告人黄一川死刑 — www.chinanews.com
- 男子上海持刀杀害两名小学生 二审仍获死刑 — news.ifeng.com
- 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罪犯黄一川被执行死刑_浦江头条_澎湃新闻-The Paper — 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