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护士管理局

香港护士管理局

香港护士管理局前称护士管理委员会。护士管理委员会在1931年《护士注册条例》首次制定时被命名。《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把护士管理委员会改名为护士管理局,并扩大其代表性,鼓励同业更积极参与业界事务。护士管理局于1999年5月3日成立。[0]1.负责为具有任何护士专业学科资格而有意注册或登记的人士进行注册或登记;

香港护士管理局前称护士管理委员会。护士管理委员会在1931年《护士注册条例》首次制定时被命名。《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把护士管理委员会改名为护士管理局,并扩大其代表性,鼓励同业更积极参与业界事务。护士管理局于1999年5月3日成立。[1]

主要职能

1.负责为具有任何护士专业学科资格而有意注册或登记的人士进行注册或登记;

2.根据《条例》规定,就注册或登记目的而认可护理训练课程;

3.厘定根据《条例》所举行的执业资格试及所有护理训练考试的标准,并负责举办该等考试;

4.根据《条例》规定,对护士行使规管及纪律处分权力。[2]

参考资料 2

  1. 香港护士管理局序言 — 香港护士管理局
  2. 目的及职能 — 香港护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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