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军

齐齐哈尔市委原常委、秘书长

邓晓军

邓晓军,男,汉族,1962年8月生,江苏兴化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员会常委、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0]2018年2月26日,哈尔滨中院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晓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邓晓军,男,汉族,1962年8月生,江苏兴化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员会常委、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1]

2018年2月26日,哈尔滨中院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晓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个人履历

1980年9月—1982年8月,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财政专业学生;

1982年8月—1984年9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预算科综合员;

1984年9月—1992年3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1988年9月—1991年9月,哈工大管理学院经管专业函授本科学员);

1992年3月—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1994年1月—1994年12月,克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1994年10月—1995年7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总会计师(1994年3月—1996年3月,省社科院研究生班结业);

1995年7月—1998年6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总会计师;

1998年6月—2001年4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年4月—2001年10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1年10月—2002年11月,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国资办主任;

2002年11月—2003年5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国资办主任;

2003年5月—2003年7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国资办主任,市农业开发办党组书记、主任(2003年4月—2005年2月,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年7月—2005年7月,齐齐哈尔市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书记、主任;

2005年7月—2006年11月,齐齐哈尔市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书记;

2006年11月—2006年12月,齐齐哈尔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2006年12月—2007年1月,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7年1月,中共齐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委,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涉嫌违纪

2013年9月18日,从黑龙江省纪委了解到,邓晓军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双开处分

2014年3月17日,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邓晓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晓军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80万元;违法所得的赃款全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报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2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邓晓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年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邓晓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参考资料 1

  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原常委邓晓军等三人被开除党籍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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