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8月4日,位于沈阳市,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主管、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0][1]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8月4日,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主管、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在省内12个市设有办事处,负责各市的相关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04家,涵盖移动、联通、电信、铁通、邮政等大型企业和省内知名新闻网站、校园网站、商业网站及IT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与互联网络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外代表我省参与国内外组织的交流活动,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组织有关互联网方面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2]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8月4日,位于沈阳市,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主管、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2]

协会简介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8月4日,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主管、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在省内12个市设有办事处,负责各市的相关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04家,涵盖移动、联通、电信、铁通、邮政等大型企业和省内知名新闻网站、校园网站、商业网站及IT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与互联网络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外代表我省参与国内外组织的交流活动,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组织有关互联网方面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3]

成员资格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的会员资格面向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可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会审查后成为会员。具体的入会流程包括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协会秘书处。

地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7甲

邮编:110036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ternet Society”(简称L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辽宁省从事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和支持辽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旨在促进辽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协会是经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批准,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内及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遵循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沈阳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包括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愿,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开展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信息资料;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组织宣传工作部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以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执行协会决议,履行符合章程的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宣布。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包括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一般事项变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健康条件,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的任职年龄限制和连任限制需经相应审批和备案。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通常为理事长,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但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召集和主持会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等职权。秘书长行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决议、协调内部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日常事务等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业务活动和服务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应与接替人员明确交接手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3

  1.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 爱企查
  2.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 天眼查
  3.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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