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出生于1956年6月,河南南阳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1][4]
1988年,赵秉志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因成绩优异留校任教,32岁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并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35岁时赵秉志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副导师;1992年,赵秉志被任命为法律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后,赵秉志于1997年9月开始担任学院副院长。[4]1999年11月,赵秉志因其在刑法学界显著的学术地位以及出色的组织才能而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10月,赵秉志被推选为新一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2006年6月,赵秉志在贵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议中被推选为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4]2018年7月,赵秉志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5]2023年,赵秉志参加“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学术馆开馆仪式。[6]
赵秉志曾在1991年获得“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沈立城学位获得者”称号,以及在1993年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四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等奖项。[2][3]
早年经历
赵秉志1956年6月生于河南南阳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不到18岁,赵秉志即开始了作下乡知青的日子。对于他来说,这段时间不仅是筋骨的磨练,更是意志与精神的考验。1977年中国恢复高考,赵秉志考入郑州大学政治学系。由于品学兼优,1980年初,当郑州大学创建法律系时,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协调下,赵秉志被郑州大学选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代培生改学法律专业。[4]
1981年底,赵秉志法学本科毕业,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攻读刑法学。三年中他发表论文17篇,并与同学合译了两本外国刑法学著作。1984年底,由于成绩突出,赵秉志又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高铭暄开始了又三年的学术研究。1988年3月24日,赵秉志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为新中国首届第一位刑法学博士。[4]
工作经历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赵秉志因成绩优异而得以留校任教。32岁时,赵秉志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并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35岁,赵秉志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副导师;1992年,赵秉志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1月,赵秉志被任命为法律系副主任;1993年,赵秉志破格晋升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的中坚力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后,赵秉志于1997年9月开始担任学院副院长。[4]
1999年11月,教育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成立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被列入首批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赵秉志因其在刑法学界显著的学术地位以及出色的组织才能而被任命为中心主任。2001年10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换届改选,赵秉志被一致推选为新一届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时年45岁,是当时中国法学会专业委员会会长中最年轻的一位。2002年4月,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在深圳召开会议,推选赵秉志为中国分会副主席。2005年8月,赵秉志与数位同事一起到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了中国首家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的刑事法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并担任院长。2006年4月,在学校的重点扶持与大力支持下,北京师范大学撤法律系并成立法学院,赵秉志被任命担任法学院院。6月,赵秉志在贵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议中被推选为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4]2018年7月,赵秉志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5]2023年,赵秉志参加“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学术馆开馆,高铭暄学术思想研讨会。[6]
个人生活
赵秉志他的少年时期恰逢“文革”动乱年代,由于身为科研单位负责人的父亲受到政治冲击,全家及他也受到歧视,生活窘迫而艰难。赵秉志在作为小学教师的母亲的启蒙教育下,他自幼即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4]
2018年7月,赵秉志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7][8]
2018年7月24日,多位北师大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告知上述消息。数位北师大人士亦介绍,赵秉志是因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受到了处罚,“他被人‘下套’,拍了不少照片”,不过“他也是屡教不改。”[8]
社会任职
| 职位 |
|---|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
| 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 |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
|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 |
| 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 |
|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顾问 |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 |
| 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 |
|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 公安部法律顾问 |
| 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 以上参考资料[3][4][4] |
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长期致力于中国刑法改革、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港澳台地区刑法暨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以及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问题的研究。1988年至1997年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全程参与我国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研拟工作。1997年以来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历次修改刑法的起草研拟工作;长期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论证和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9][4]
学术论文(部分)
| 论文 | 发布时间 |
|---|---|
| 努力开拓和深化我国刑法学研究——牛忠志《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革新及其法治实践贯彻》序言[10] | 2024-06-15 |
| 刑法立法是现代刑事法治建设的基础——高铭暄教授刑法立法活动及立法思想之考察[11] | 2024-04-30 |
| 法界泰斗 杏坛大师——高铭暄教授的人生历程及其学术贡献[12] | 2023-09-26 |
| 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路在何方——高铭暄教授死刑改革思想及其启迪[13] | 2023-06-15 |
| 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体系化思考——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14] | 2022-11-10 |
| 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司法论纲[15] | 2021-12-08 |
| 文化翻译观视域下中国古籍文化意象改写的原则和策略——以《鬼谷子》英译为例[16] | 2020-12-15 |
|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17] | 2019-12-20 |
|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调控问题研究[18] | 2018-07-13 |
| 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19] | 2017-12-31 |
人才培养
赵秉志在中国政法大学65周年校庆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理论的重要指示和思想深刻阐明了法治理论对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并对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赵秉志表示,作为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肩负领导本单位刑事法学学术研究和参与引导全国刑法学界学术方向的职责,一定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以此推动和促进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与进步,为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作出应有的贡献。[28]
社会活动
2017年5月18日,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邀请,赵秉志教授做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在宁远楼金杜模拟法庭给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终身监禁典型案件暨法理争议问题分析”的专题讲座。[29]
学术思想
赵秉志教授研究内容广泛,研究领域涉及中国刑法、中国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对于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新型犯罪也有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多年学术探索,赵秉志教授对刑法学诸多问题都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其中不少领域具有先行者的地位。以下对赵秉志教授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归纳。[4]
| 思想 | 简介 |
|---|---|
| 刑法改革问题 | 刑法改革问题是赵秉志多年研究的重要课题。他认为,中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4] |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及类推的废止 | 赵秉志指出,当时中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存在不足之处,类推制度以及某些单行刑事法律中的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既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变通和补充,也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而是尚未完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赵秉志在刑法修改研拟的过程中,力主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且废止类推,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理论论证 |
| 刑法典的体系结构 | 赵秉志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刑法典体系结构完善问题,多次撰文阐发见解,为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提供了合理建议。他倡导在刑法典总则中增设“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和“保安处分”等专章,将“犯罪与刑事责任”一章一分为二;根据全面充实、科学分类和合理排列的原则将刑法典进行“小章制”的分类 |
| 死刑的立法完善 | 赵秉志著文指出,刑事立法在处理刑罚轻重的设置问题上,关键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在此基础上应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建立轻重适度的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幅度。他认为,大量增加死刑立法,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对犯罪的增长所做出的本能的、直接的反应。赵秉志做了系统、细致的论证。针对现行死缓制度,他提出死缓制度具有限制死刑实际范围和促进被执行人改造的巨大功能,因而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继续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以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数量;同时,他还指出,现行刑法关于死缓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上应当予以完善 |
| 对刑法解释的研究 | 赵秉志曾在中国刑法学界最早撰文,对最高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并就刑法中扩张解释的一些疑难与争议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和司法部不能成为主体;最高司法解释只能以全部刑法规范为解释对象,且仅限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刑法适用问题;制定最高司法解释,应当坚持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原则和及时与慎重相结合的原则;最高司法解释的用语必须明确与具体,以免给实践造成混乱和困难 |
| 对犯罪构成共同要件逻辑顺序的研究 | 赵秉志经过认真研究指出,应该以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作为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排列的标准 |
| 对犯罪主体问题的研究 | 赵秉志早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即致力于犯罪主体的研究,从而成为中国刑法学界首位对犯罪主体进行专题研究的学者。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填补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项空白,构筑了中国刑法学中犯罪主体专题的理论体系。他在该书中指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第一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离开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
| 对故意犯罪停止状态的研究 | 赵秉志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较早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尤其是对犯罪未遂问题,他早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即做了深入的探讨和有意的研究。赵秉志率先发表论文提出这种行为应定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并科学有力地对之进行了论证。他的观点提出后,传统观点被逐步摒弃,“犯罪中止说”的观点已逐渐为中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
| 对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研究 | 赵秉志在80年代中期的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发现,中国1979年刑法典分则对这类犯罪没有做集中规定,而是分散地规定第一、四、六、八诸章中,这一点与现代许多国家刑法典之立法例,即都设有妨害司法活动罪这类犯罪的专门规定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引发了赵秉志的初步研究与思考 |
| 对中国区际刑法问题的研究 | 赵秉志是中国最早从事“一国两制”方面的刑法研究的主要学者之一。他较为全面地对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两岸刑法在体系结构、法条内容和立法技术诸方面的特点与长短,并提出了彼此通过借鉴学习而加以完善的建议 |
| 对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看法[30] | 赵秉志称,与嫖宿幼女罪不同,不论手段、过程如何,只要对象是不满14周岁幼女就构成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可能存在受害人自愿的情况,或是存在交易行为。现在不论幼女是被欺骗、诱骗、暴力、胁迫或者是主动等情况,不论其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并且不论场所在哪儿,只要是发生性关系,或者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
| 以上参考资料[4] | |
争议事件
2018年7月,赵秉志被举报性侵和强奸。后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7月24日,多位北师大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告知此处分消息。根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数位北师大人士亦介绍,赵秉志是因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受到了处罚,“他被人‘下套’,拍了不少照片”,不过“他也是屡教不改”。[31][32]
学术著作




获得荣誉
以上参考资料[2][3]
参考资料 32
- 赵秉志 — 民主与法制网
- 赵秉志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陈永江 — 爱课程
- 退休教师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知名法学家赵秉志疑被处分:因生活作风问题停招研究生 — 澎湃新闻
- 新闻|赵秉志:弘扬和传承“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的刑法学术精神—在“面向未来的刑法学:理论发展与方法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 criminallaw.
- 猥亵女童?是时候“化学阉割”了! — 网易手机网
- 因生活作风问题 知名法学家、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被免职 — 百家号
- 赵秉志 — ccls.
- 参考 10
- 参考 11
- 参考 12
- 参考 13
- 参考 14
- 参考 15
- 参考 16
- 参考 17
- 参考 18
- 参考 19
- 犯罪主体论 — 豆瓣读书
- 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 豆瓣读书
- 刑法总论问题研究 — 豆瓣读书
- 刑法总则问题专论 — 豆瓣读书
- 刑法分则问题专论 — 豆瓣读书
- 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豆瓣读书
- 死刑改革探索 — 豆瓣读书
- 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 豆瓣读书
- 【法制日报】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人才 — 中国政法大学 新闻网
- 赵秉志教授“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六讲: “终身监禁典型案件暨法理争议问题分析”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恶性案件罪犯将受到更严厉处罚 — 中国法院网
- 性侵控诉爆雷学术媒体圈……You too? — 新浪科技
- 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处分 —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