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经历
1925年加入国民党。1928年在上海兼行律师业务。
1933年任行宪前立半委员,参订“五五宪章”(即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任中央警官学校教授。
1943年受聘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司法组导师。
抗战胜利后,任首都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长、审理汉奸溥侗、殷汝耕、王荫泰、梅思平、周佛海、林伯生等案。
1948年底,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代理部长职务。
去台湾后历任台湾大学、陆军大学等校教授,及至“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等职。
研究方向
刑法学、监狱学、行政法学、保险法学。
主要贡献
参考资料 1
- 民国法学家赵琛传 — 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