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宏,律师[1],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资深律师。自1988年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即投身律师工作。谢建宏律师执业数十年,曾连续十四年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和省、市律师协会职务。
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被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市律师协会授予多项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律师”“优秀政法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党员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他的先进事迹和成功案例在河南电视台、大河报、《知音》杂志、中国网《时代先锋》栏目以及《中国优秀辩护律师实录》等媒体上有所报道。主要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和婚姻家庭。[2]
执业经历
1985年7月至1988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三年制大专学系毕业;
1989年 9月至1994年 6月:社旗县经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994年 7月至1998年 8月:南阳南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
1998年 9月至2003年11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03年12月至2006年 8月: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6年9月至2015年7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律师;
2015年8月至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2]
典型案例
南阳市徐某某故意杀人案(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周口市李某某绑架案(公诉机关撤诉,无罪释放),
新乡市张某某绑架杀人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三门峡市骆某某抢劫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许昌市丘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从轻判处死缓);
深圳市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改判无期徒刑);
郑州市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从轻判四年);
鹤壁市刘某的诈骗案(从轻判三年零六个月);
湖南岳阳市张某的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免予刑事处罚);
金水区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漯河某商业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案;
太康胥某某滥用职权案;
郑州李某高利转贷案等。
滑县丁某某涉嫌杀人案[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