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blood relationship)也称“血亲关系”,[0]指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这是原始社会人际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和基本特征。[2]血缘关系是一种基于婚姻与血统而产生的人际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姑嫂关系,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亲属关系。[1]应用遗传学方法分析DNA序列的多态性,已成为鉴别不同个体或确定血缘关系的非常有用的工具。用于这一目的的技术主要有血型分析、HLA抗原分型和大量多态性蛋白的电泳变异分析。[3]

血缘关系(blood relationship)也称“血亲关系”,[1]指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这是原始社会人际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和基本特征。[3]

血缘关系是一种基于婚姻与血统而产生的人际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姑嫂关系,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亲属关系。[2]应用遗传学方法分析DNA序列的多态性,已成为鉴别不同个体或确定血缘关系的非常有用的工具。用于这一目的的技术主要有血型分析、HLA抗原分型和大量多态性蛋白的电泳变异分析。[4]

任何人都不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父母兄妹。这使血缘关系带有客观自然的特点。[2]血缘关系作为亲子关系的纽带,对人的发展有特殊意义。[1]

定义

血缘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联系,它构成血亲的联系因素,是家庭、家族的基本纽带,具有直接的出生联系的人们,称为直系血亲,具有间接的出生联系的人们,称为旁系血亲。[5]血缘关系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亲属法律关系的依据。[6]

血缘关系最密切的是同卵双生子之间,其次是父母与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和异卵双生子,再次是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叔伯与侄甥之间。上述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均为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1]

全血缘

“半血缘”的对称。指子女与生身父母的血缘关系,排除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关系。[5]

半血缘

全血缘”的对称。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子女与家庭的关系。[5]

自然血亲

血亲的一种。“拟制血亲”的对称。为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在原始社会里,血亲在社会组织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当时,氏族、胞族等社会组织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体家庭产生以后,自然血亲也是家庭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5]

特性

血缘关系是一种最原始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繁衍的自然结果。人类要生存,就要生儿育女,人与人之间就会发生血缘上的联系。它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人类社会最初就是依靠血缘关系组成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社会程度很低,人们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从事物质生产和组织社会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分工愈益发达,血缘关系的主导地位逐步被业缘关系所代替。[2]

血缘关系具有个人不能选择的自然属性。由于人口生产中的生物特征,任何人都不可能选择的自然属性。由于人口生产中的生物特征,任何人都不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父母兄妹。这使血缘关系带有客观自然的特点。人们在血缘关系之中,基本上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以此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群体有较强的内聚力。[2]

制度影响

家庭是血缘关系团体,是以情感为维系的纽带。中国自原始社会以来,家庭制度一直保存得十分稳固,维持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也一直变动不大。罗素认为:“孝道并不是中国人独有,它是某个文化阶段全世界共有的现象。奇怪的是,中国文化已到了极高的程度,而这个守旧的习惯依然保存。古代希腊人、罗马人也同中国一样注重孝道,但随着文明程度的增加,家族关系便逐渐淡漠。而中国不是这样。”中国家庭关系之稳固,是由于中国自原始社会以来,氏族社会解体不充分,氏族社会的宗法制度及其观念大量积淀下来,同时,由于中国长期处在自然经济阶段,村社构成了中国社会的细胞群,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为宗族,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这为血缘宗法观念提供了土壤。[7]

根据儒家观点,社会的基本关系就是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朋友五伦。夫妇、父子、兄弟是有血缘关系的,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君臣关系也加以拟血缘化,朋友往往以兄弟姐妹相称,或者以千爹干妈相认,邻居也要小孩叫叔叔阿姨大伯大妈,当官的叫父母官,老百姓叫子民,这样把整个社会的关系家庭化,显得亲密无间。血缘关系是一种亲情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维系的关系即是以情感为纽带维系的关系。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血缘情感为纽带,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之间也以血缘情感关系来维系。马克斯·韦伯表示一切共同体行动在中国一直是被纯粹个人的关系,特别是亲戚关系包围着,并以它们为前提,此外,也与职业方面的结拜兄弟关系有关。反之,清教则将所有这一切都客观化了,消化为理性的‘企业’和纯粹的客观的经营关系,并用理性的法律和契约代替了中国那种原则上万能的传统、地方习惯以及具体的官场上的任人唯亲。[7]

法律影响

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第二章任职回避中,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8]

历史影响

封建宗法制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产物,它是氏族血缘关系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在政治结构上的反映。宗是同姓,是一个同姓的家族。他们以祖宗为支柱,以宗子为轴心,根据亲疏远近以确定贵贱和地位。宗法制既是奴隶社会统治阶级的家庭制度,也是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殷始祖的嫡长子,住在都城为王,称“大宗”;其他嫡子和庶子的子孙,则被分封到各地去做统治者,称为“小宗”;“小宗”要服从“大宗”的指挥,受到大宗的节制。西周灭商以后,为巩固、稳定和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控制,实行以“封蕃建卫”为目的的大分封。周天子把同姓(姬)子弟和异姓姻亲,封在各地做诸侯。这种分封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宗法制共相表里。当时各封区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地位,完全取决于他的宗法地位,这种地位并由子孙世袭继承。周天子与诸侯、卿大夫的关系,一方面是宗族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君臣的政治关系。周天子以自己为中心,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将亲、贵、富三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治的网络。由此可见,产生于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它一方面是由血缘关系维系的一个家族,另一方面又是借助于这种血缘关系来平衡和分享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一种统治制度。[9]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由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不能用血缘家族的统治来代替国家的政权。皇族以外一些地主阶级逐渐参加到政权机构中来。宗法制的破坏,使皇帝对地方官更无法再用血缘家族关系的那种“大宗”对“小宗”的办法来控制。为了弥补统治集团中可能发生的漏洞,他们将小农经济发展之后所产生的家长制引入宗法制,把家长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形成了新型的封建宗法家长制。这样既保存了宗法制那种分享政治经济权力的原则,以便于皇帝“家天下”的统治;又吸取了家长制那种家长在家庭中处理问题的方法和原则,提高了皇帝在整个封建机构中的权力和地位,形成了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专制主义的集团统治。[9]

秦汉以后,皇帝称为“君父”,皇帝既是国君,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又是“父”,是全国最大的家长。而封建官吏,不管他与皇帝有无家族血缘关系,都是“臣子”,对皇帝要尽臣对君的忠,又要尽子对父的孝。所以葡子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把尊敬国君和尊敬父亲结合起来,天下才能治理。[9]

皇帝是等级制度中的最高统治者,在皇帝的宗族中,血缘关系的远近,往往决定他们在等级制中的地位。皇帝的兄弟子侄辈,算是血缘最亲近的,可以得到王的封号。王能享受多大的权力,历代有所不同,西汉初年刘邦所封的同姓王,都占有很多的地盘。刘邦把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分封给子侄,而自己只留下十五郡,包括公主、列侯封邑在其中。这些王不但地位高,权力也很大,造成“小者浮荒越法,大者孤横逆”的局面。他们以“朝无正臣,内有纤逆”为借口,打着“清君侧”的旗号,联合起来,发动了吴楚七国的叛乱。明初朱元璋同样封了一些亲王,权位也很高,结果发生了“靖难之役”。这些都是以皇族血缘关系封王赐地,反而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权位之争的例子。[9]

遗传影响

应用遗传学方法分析DNA序列的多态性,已成为鉴别不同个体或确定血缘关系的非常有用的工具。用于这一目的的技术主要有血型分析、HLA抗原分型和大量多态性蛋白的电泳变异分析。有很多分析技术可用于DNA多态性的检查,其中的每一种方法均可同时显示出多数目的基因位点。应用一个基因探针,检测整个DNA序列中不同位点上的重复序列的数目变化,可出现不同长度的限制性片段,产生个体特异的DNA指纹。DNA指纹除可以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外,尚可用于血缘关系的确定和法医学标本的分析。应用PCR扩增多位点HLA基因的DQa区,然后用位点特异的寒核苷酸探针与扩增产物杂交进行分析,清楚地鉴定出待测样本的血缘关系。[4]

另一方面,在线粒体基因组中,含有D环在内的快速进化的非编码区序列也是一段可供确定遗传个体的DNA序列。由于哺乳动物的线粒体基因由母系遗传,因此应用PCR进行D环测序可以鉴别某一个体是否与母系相关。在D环的一端,有一347bp范围的片段,包含了整个非编码区内的一半以上的变异,因此,该段序列可用于PCR扩增的多态性分析。其特点是不仅可进行直接的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而且还可以进行隔代血缘关系的鉴定。[4]

家族企业

一是家族血缘群体中存在着可以支配家族血缘关系的企业家甚至存在着企业家团队。任何一个家族企业的发展,实际上都是依靠家族血缘群体中的企业家或企业家团队而实现的,没有企业家或者企业家团队的家族血缘关系,是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的。那些富不过两代的家族企业,就是因为家族血缘关系中不能连续产生企业家或企业家团队,而走向衰亡的,因此,家族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家族血缘关系中存在企业家或企业团队。[10]

二是家族血缘关系服从和支持企业中的经营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不是家族血缘关系决定了企业中的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而是家族血缘关系服从和推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处理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沟和活动的原则,并不是家族血缘关系的原则,而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客观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例如,不是按照家族血缘关系中的辈分来安排企业经营管理者地位和权利,因而当然也就不是当董事长的弟弟要听当总经理的哥哥的决定,而是总经理必须听董事长的。总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客观经济规律支配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并不是家族血缘关系。家族企业的成功也就是虽然它们充分地利用了家族血缘关系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但并不是家族血缘关系支配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建立在客观的经济规律之上的。[10]

三是家族血缘群体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易于形成共识和拥有一致的价值理念。凡是做得比较好的家族企业,一般都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家族血缘群体不仅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易于形成共识,而且是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例如有的家族企业在完成了本家族的高质量生存所需要的财富的积累之后,即本家族的生存性经济利益得以两足之后,就会都非常自觉地将追求目标放在事业的追求上,而不再是斤斤计较本身的经济利益,从而在企业发展及价值理念上取得共识,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有的家族企业则不是,它们无去形成统一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共识和价值理念,一旦经济利益获得巨大增长之后,就会发生分裂,因而它们在企业发展初期还能够共艰苦和同患难,但在企业做大之后就会阻龉不合,相互争权夺利,各行其是,最后导致企业走向衰亡。不少好的民营企业的家族团队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相互配合,都不争名和权利,各自发挥自己的特点,这正是这样的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10]

四是家族血缘关系能够容纳非家族血缘关系的人才。企业业应该充分利用家族血缘关系对企业的好处,但是家族关系在人才使用上不能具有排他性,而是应该充分吸收和使用非家族血缘关系的各种人才。不少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例如在兼并企业中往往注重选择各类优秀的人才,而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实际上家族企业的致命弱点,也就在于其对人才的选择,往往只能局限于家族血缘关系的范围之内,如果家族血缘关系中存在大量的有用人才,那么问题就不大,若没有人才,那问题就出来了了,因而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能向社会选择人才,否则就难以发展。[10]

五是家族血缘关系能够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我们应该看到家族血缘关系在企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但是企业的运行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而不应该把家族血缘关系作为经营管理企业的原则。也就是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同处理家族血缘关系的原则,并不是一个原则,企业虽然要利用家族血缘关系,但不能将此作为经营管理企业的基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家族血缘关系必须服从于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突破和弥补了家族血缘关系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足,家族血缘关系为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二者相互补充,但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我国不少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这也正是这种家族企业成功的重要原因。[10]

历史变迁

古代社会的每一阶级之中可以分成若干等级,由若干等级构成为阶级,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存在着血缘关系,并以其亲疏远近,辈分大小,年龄长幼等定其爵位、等级。《左传》恒公二年说:“天子有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庶人、工商(因为他们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缘关系,并且还有家族组织,不过没有像统治阶级那么严密的宗法系统。这一点,庶人(包括工、商)和凉山葬族的曲诺恰好相似。大部分来自浮虏的皂隶以下的等级之间,被迫作为奴隶。被统治阶级内部,尤其是奴隶阶级内部,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春秋时人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中原诸侯视秦、楚为“蛮夷”的,山东境内的附庙小国常被排斤于“华夏”之外。《国语·齐语》记载四民(士、农、工、商)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庶人、工商只和统治阶级在血缘关系上有亲疏,而并不是奴隶。[11]

血缘关系是中国文明进程中社会组织的重要纽带。当古文明从原始平等氏族社会过渡到“五帝”时期,这种血缘纽带关系就开始在社会组织中逐渐建立。中国原始氏族社会后期社会开始分化,财富占有和社会权力出现了不平等关系,开始形成私有财产观念。早期那些具有“社会公仆”性质的族长开始蜕变为“社会的主人”并成为统治者。邦君的职位与权力开始世袭。这种世袭的地位与权力来自其作为族邦内宗氏家族家长的身份。发展至夏商周三代,这种身份世袭也没有被打破,而是更为加强并得以稳定发展,社会血缘关系正式得以建立。到三代时期中国并没有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对居民实行按地区行政区划的划分。因此,聚落形态也没有演化为行政区域的组织,而是以一种家国同构的氏族伦理秩序为空间组织标准。[12]

三代时期,在家庭组织形式上,无论是夏、商还是西周都还未进化到作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阶段,人们尚普遍生活在各种由血缘关系构成的较大规模的族的组织之中,以这些族作为他们基本生产、生活和从事政治活动的单位。商人的种族组织一直保持到了西周,西周金文记载周人的军队同样保持着以族为单位的编制。商人及周人的国家不仅没有使这些氏族组织趋于消亡,反而是将其对社会的统治建立在了这样一种族的血缘网络基础之上。[12]

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首先体现为强调对公民意志的尊重。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其中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3]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亲等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14]

直系血亲是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14]

旁系血亲是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14]

意义

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人际血缘关系,是社会协调发展的保证。一方面要提倡亲属之间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另一方面要防止“裙带风”干抚社会的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2]血缘关系的实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类、种族、民族、氏族、家族、家庭自然延续的基本关系。[15]

血缘关系的研究

通过人们血缘关系的亲疏分析某种特征发生的频率或一致性程度,从而探讨遗传因子和环境对此特征所产生的作用。血缘关系的研究有:一是家谱分析。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个案,然后对此个案的家族史进行调查,研究他的每一个亲属,包括直系的、旁系的,如果所得的资料充分、完整和精确,就有可能发现孟德尔遗传规律。二是寄养儿童的研究,比较寄养儿童与养父母的相关,及与生父母的相关。养子(女)和养父母无遗传上的联系但共处一个家庭,受养父母的教养,如果他们之间有某种相似性,只能归因于社会环境的作用。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已分开生活,如他们之间有任何相似,则须归因于遗传因素。如果某种特征在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相关大于与养父母之间的相关,则此特征受遗传的制约性大于环境的影响。三是两类双生子的对比研究,是探讨遗传因子最理想的研究方法。[1]

参考资料 15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参考 7
  8.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 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参考 11
  12. 参考 12
  13.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 — 中国日报网
  14. 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是什么 — 鸡西市恒山区法院网
  15. 参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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