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蔡超
2006年3月,被告人蔡超被招聘到安康市电信公司工作后,与本单位同事小静建立了恋爱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小静感觉蔡超脾气大、个性强,提出分手。
同年5月14日晚10时许,蔡超酒后到小静家闹事至凌晨1时许,后被同学劝离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蔡超又给小静打电话恳求不要分手。遭拒后,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当即到本市汉滨区大桥路秦巴市场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透明胶带等物。
上午10时许,蔡超将正在上班的小静拉上出租车来到自己家中,反锁房门、拉下窗帘,将小静的衣服剥光,用绳子捆住她的双脚、双腿和双手。蔡超用透明胶带贴住小静的嘴,拿刀对她进行威胁恐吓,又用烟头、开水烧烫她的胸、腹、腿部。在对小静进行身体摧残后,蔡超又手持水果刀向小静胸、腹连刺三刀,后用水果刀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
2006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蔡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依法逮捕。10月16日,公诉机关向安康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蔡超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超在追求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遭拒绝,竟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论罪依法应予严惩。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小静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