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0](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再审或提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各类案件。

(五)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一)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1]

内设机构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外称“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对外称“苏州劳动法庭”)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民事审判第六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国际商事审判庭(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对外称“苏州国际商事法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审判庭)

民事审判第五庭(执行裁判庭)(对外称“苏州破产法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协调处)

立案第一庭

立案第二庭(涉诉信访办公室)

办公室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研究室

新闻宣传处

司法鉴定处

科技信息处

法官人事处

综合处

审判管理办公室

法警支队

督察处

机关党委

老干部服务处[1]

所获荣誉

2021年2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被全国妇联组织被公示为“2020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拟表彰对象。[2]

参考资料 2

  1. 2023年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预算公开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关于2020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 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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