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阶层。一般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政治上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及人身自由。包括: (1) 贵族奴隶主、工商业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他们是上层自由民;(2) 为数众多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小商人,他们属于下层自由民,常受到奴隶主阶级的压榨和盘剥,随时可能沦为奴隶,他们与奴隶主阶级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在历史上,自由民的产生通常源于大范围的废奴主义运动或者由奴隶主自愿放弃拥有权带来的奴隶解放。此概念不同于自行逃跑的逃亡奴隶。
分类
自由民可区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压迫和剥削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他们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自由民的下层即平民,主要包括个体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