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敬祥,小学学历,因错判被羁押13年的河南农民。[1][3]
小学六年级毕业后,胥敬祥没有继续学业。1977年,16岁的胥敬祥下煤窑背煤。3年后,不满20岁的胥敬祥攒够上千元辛苦劳作的钱返回家乡创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胥敬祥成为万元户。[2]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发现胥敬祥所穿绿色的毛背心,为其妻妹编织。卫国良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4月1日,胥敬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宣布连环抢劫案“告破”。胥敬祥表示承认入室抢劫是因民警对其刑讯逼供。[3]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3]从2001年到2005年,胥敬祥案经过5次审理。[3]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3]
早期经历
小学六年级毕业后,胥敬祥没有继续学业。1977年,16岁的胥敬祥下煤窑背煤,第一个月领到78元工钱。胥敬祥将其中的60元寄给父亲,留下18元生活费。3年后,不满20岁的胥敬祥攒够上千元辛苦劳作的钱返回家乡创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胥敬祥成为万元户。24岁,胥敬祥花费4000元盖起全村最好的青砖瓦房,次年盖起两间偏房。[2]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1年秋天,胥敬祥和同乡一起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发现胥敬祥所穿绿色的毛背心,为其妻妹编织。卫国良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鹿邑县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传唤胥敬祥,并于当年4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宣布连环抢劫案“告破”。胥敬祥表示承认入室抢劫是因民警对其刑讯逼供。[3]

入狱出狱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3]从2001年到2005年,胥敬祥案经过5次审理。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赔偿。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万元。[3]
2009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2009年12月18日,胥敬祥从周口市中级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款176645.56元。随后胥敬祥分别从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领取了另两笔国家赔偿款。[3]胥敬祥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2]
个人生活
胥敬祥大女儿1987年出生,二女儿1989年出生,小儿子1991年出生。2009年,胥敬祥的两个女儿在已经结婚,与胥敬祥没有任何联系。胥敬祥的父亲是一名教师,对村邻温柔敦厚,教书育人多年。胥敬祥表示其父亲做人严谨自律,对孩子要求严格。孩子只要与外人发生冲突,必遭父亲的严厉呵斥和痛打。胥敬祥入狱前,胥敬祥父亲身患中风,病情被及时控制后,吐字有些含混。胥敬祥入狱数月后,胥敬祥父亲病逝,没人将噩耗告诉给监狱服刑的胥敬祥。邻村有人犯罪入狱,与胥敬祥同住一监舍,告知胥敬祥父亲病故。出狱后,胥敬祥得知父亲去世前一直呼唤胥敬祥名字。胥敬祥入狱,胥敬祥母亲精神失常,经常走出家门站在村道上呼唤胥敬祥。[2]
事件经过
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当地警方投入大量警力展开侦破,但一直没有大的进展。1991年秋天,胥敬祥和同乡一起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鹿邑县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传唤胥敬祥。4月1日,警方将其刑事拘留。期间胥敬祥的“供词”前后不一。起初胥敬祥称自己不知情。几天后胥敬祥承认是他和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绿龙”、“黑龙”等人干的,几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胥敬祥在内的5个人一起作案。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宣布连环抢劫案“告破”。胥敬祥表示承认入室抢劫是因民警对其刑讯逼供。[3]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二级警督李传贵详细审阅胥敬祥案卷后,发现不少疑点。他随即向上级领导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最终胥敬祥涉嫌抢劫罪一案依旧移送到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4年多后,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提起公诉。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李传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1995年8月28日,周口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997年,检察官蒋汉生在审查下级已决案件时,发现了胥敬祥的案子证据自相矛盾,却缺乏定罪的决定性证据,他提出了抗诉建议。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3][4]
事件处理
从2001年到2005年,胥敬祥案经过5次审理。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赔偿。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万元。[3][4]

2009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2009年12月18日,胥敬祥从周口市中级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款176645.56元。随后,胥敬祥分别从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领取了另两笔国家赔偿款。[3]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2]
参考资料 4
- 河南农民胥敬祥含冤入狱13年 获国家赔偿52万 — 凤凰网
- 河南农民因错捕错判被押13年 获国家赔偿52万余元 ——中新网 — 中国新闻网
- 农民胥敬祥含冤入狱13年 获国家赔偿近53万 — 内蒙古新闻网
- 因一件绿马甲坐牢13年,还剩15天被无罪释放,法院:抱歉抓错人了 — 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