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语出:《聊斋志异》(卷六)第二十一篇
原文
储商寓居京舍。舍与邻屋相连,中隔板壁;板有松节脱处,穴如盏。忽女子探首入,挽凤髻,绝美;旋伸一臂,洁白如玉。众骇其妖,欲捉之,已缩去。少顷,又至,但隔壁不见其身。奔之,则又去之。一商操刀伏壁下。俄首出,暴决之,应手而落,血溅尘土。众惊告主人。主人惧、以其首首焉。逮诸商鞠之,殊荒唐。淹系半年,迄无情词,亦未有以人命讼者,乃释商,瘗女首。
注释
据《聊斋志异》手稿本
欲捉之:原“欲捉”二字下“兵”与”之”并列,盖改“兵”字为“之”而未曾将“兵”字圈去。
奔之:直扑向她。奔,直往。
以其首首焉:带着美人头向宫衙出首。
淹系:久拘狱中。系,拴系。此谓系于狱中。
情词;符合犯罪事实的供词。情,情实。
瘗(yì意):埋葬。
译文
有几个商人一同寓居在京城一家房舍中。房舍和邻屋相连,中间隔着一层木板壁;板上有个松节脱落了,洞穴像杯子大小。忽然有个女子从板壁洞穴中把头伸了过来,挽着凤髻,美丽无比;随即伸过一条手臂来,洁白如玉。众人害怕她是妖怪,想捉住她,但她已缩了回去。一会儿,美人头又露出来,商人们就跑到隔壁去发现根本没有她的身体。等到人再跑过去,美人头就又缩回去了。
有一个商人持刀藏到板壁下。顷刻间美人头又伸了过来,商人突然用刀砍去。美人头随刀而落,血溅满地。众商人惊告主人。主人害怕,带着美人头去告了官。官府逮捕了这些商人并审问他们,认为这事很荒唐。把他们羁押了半年,终究没问出符合犯事事实的供词来,也没人因人命来告状,这才释放了商人,掩埋了这个美人头。[1]
作者简介
参考资料 1
- 资料 — 新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