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英文名: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统称,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2][3]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4]2008年,通过对《共同体海关法》(CCC)(第(EC)648/2005号法规)及其实施条款进行“安全修订”,为欧盟AEO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1]同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公告,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5]2014年10月,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6]
截至2024年5月,与中国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韩国、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27个)、中国香港、乌拉圭、英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阿联酋、巴西、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伊朗、乌干达、智利、俄罗斯、南非、冰岛、布隆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7][8]
概念阐述
AEO指的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统称,中文译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3]
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中国海关将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按照信用等级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的AEO企业。[3][9]
AEO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为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而引入的管理制度,是指由海关确认的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等。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3][9]
发展历程
2001年9月11日,对美国的致命恐怖袭击导致了新的物流安全系统和贸易安全法规的实施。这种在初始阶段对安全的高度关注开始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造成了交货时间的延误。世界海关组织(WCO)一直在讨论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国际物流安全问题,即供应链安全问题。[4]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该框架对国际恐怖主义起到威慑作用,确保税收,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这一国际框架的核心理念是"授权经营者"(AEO)计划。[4]
2008年,通过对《共同体海关法》(CCC)(第(EC)648/2005号法规)及其实施条款进行"安全修订",为欧盟AEO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计划旨在加强国际供应链安全和促进合法贸易,向所有供应链参与者开放。它涵盖了海关简化授权(AEOC)、安保和安全授权(AEOS)或两者结合的经济运营商。[1]同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公告(《企业经营状况报告》),将AEO制度关于守法、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5]
2014年10月,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6]
2016年10月,中国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10]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11]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12]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13]
2021年5月25日,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第五届全球AEO大会期间,与乌干达海关签署《中乌海关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安排》,这是中国海关在非洲地区签署的首个AEO互认安排。[14]
2022年2月4日,中国海关与俄罗斯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10]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15]
2022年3月25日,中泰两国海关签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的行动计划。这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以来,中国海关与RCEP成员国海关签署的首个AEO互认安排行动计划。[16]
2022年4月7日,中国海关开展了AEO互认线上认证观摩,向哥斯达黎加海关展现中国AEO认证流程,推进两国AEO国际互认合作。这也是中国海关在疫情期间创新工作方式,组织开展的全球首次线上认证观摩。[17]
2023年6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即AEO互认正式实施,内地海关成为澳门海关首个AEO互认伙伴。[18]
2023年7月1日起,经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深入磋商,中哥“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在北美洲正式实施的首个AEO互认安排。[19]
2023年12月14日起,海关总署宣布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
互认国家和地区
截至2024年5月,与中国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韩国、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27个)、中国香港、乌拉圭、英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阿联酋、巴西、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伊朗、乌干达、智利、俄罗斯、南非、冰岛、布隆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7][8]
欧盟27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8]
规定条例
AEO规定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51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2021年公告第86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2〕106号)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3][8]
AEO认证优势
| 措施 | 内容 |
|---|---|
| 优先办理类措施 | 1.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4.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5.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6.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7.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
| 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 8.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9.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10.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11.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
| 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 12.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13.降低担保金额 14.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15.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16.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
| 缩短办理时间类措施 | 17.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18.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
| 优化服务类措施 | 19.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20.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21.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2.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
| 海关总署对AEO企业新增6条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 1.优先实验室检测 2.优化风险管理措施 3.优化加工贸易监管 4.优化核查作业 5.优先安排口岸检查 6.优先开展属地查检 |
参考资料[8]
认证流程
1. 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海关总署2018年33号公告。
2.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符合申请要求的,制发《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回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企业,并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3.海关组建认证组,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得出实地认证结论。
4.海关根据认证组认证结论,作出是否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认证的,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参考资料[3]
认证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海关应在90日内作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3]
《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3]
认证标准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21]
一般认证企业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6.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7.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3]
高级认证企业
| 管理措施 | 细化措施 |
|---|---|
| (一)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 | 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和资质、资格认定等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通过设立认证企业专用窗口、建设排队叫号系统认证企业优先叫号、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字样标识牌等形式办理 |
|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 1.优先办理业务现场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改、撤销等相关手续 |
| 2.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查验 | |
| 3.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 | |
| 4.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和检测 | |
| 5.优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
| 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通过设立认证企业专用窗口、建设排队叫号系统认证企业优先叫号、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字样标识牌等形式办理 | |
| (三)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 因不可抗力或者应急状态等情形导致口岸通关环节业务暂停的情况恢复后,优先安排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 |
| (四)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申请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
| (五)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 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等出口企业的境外注册 |
| (六)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 优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
| (七)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 企业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之前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
| (八)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
| 2.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 |
| (九)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 1.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以下 |
| 2.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 | |
| (十)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 1.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 |
| 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 |
| (十一)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 1.实施较低的常规稽查抽查比率 |
| 2.对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内容),开展核查作业时,可实施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 |
| 3. 对同一家企业,定期管理类核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 |
| (十二)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
| 1.涉及“两步申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税款的担保 | |
| 2.涉及暂时进出境等海关特定业务的担保 | |
| 3.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 |
| (十三)降低担保金额 | 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
| (十四)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 1.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在海关完成现场必要的检验检疫后,企业可以将负面清单以外的进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再实施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及签发证书等作业 |
| 2.作为原料进口的化妆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前,可先行投入生产加工 | |
| (十五)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 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对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高密封等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实施到厂查验 |
| (十六)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 1.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 |
| 2.进口食品标签需实施技术整改且未命中实验室检验的,可采取企业信用承诺或者“线上”视频模式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 |
| 3.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海关可通过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 | |
| 4.出境水生动物、水果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除必要的现场监管以外,可采取“线上”视频监管方式 | |
| (十七)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 1.除特殊情况外,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的,高级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一般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10日以内 |
| 2.除特殊情况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间压缩50%以上 | |
| (十八)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 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
| (十九)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 海关设立企业协调员,为企业协调解决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 (二十)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 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信用培育,及时帮助企业知晓和掌握海关政策,避免发生违法情事 |
| (二十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 海关通过信息提醒、约谈、建议书等方式,将报关差错、欠缴税款、业务办理时限、违法记录、联合惩戒等信息定期告知企业,帮助企业及时规范改进 |
| (二十二)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 结合高级认证企业诉求,统筹协调跨关区、关区内各业务部门和现场海关,为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 |
| (二十三)优先实验室检测 | 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
| (二十四)优优化风险管理措施 | 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
| (二十五)优化加工贸易监管 | 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
| (二十六)优化核查作业 | 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
| (二十七)优先安排口岸检查 | 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
| (二十八)优先开展属地查检 | 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
参考资料[21]
参考资料 21
- What is AEO? — 欧盟
- 福建泉州:海关AEO高级认证为外贸促稳提质注入新动能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我国与哪些国家签署了AEO互认协议,外贸企业将获得哪些利好? — 信用中国
- History — aeo
- 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情况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加强协议约束,贸易畅通改善前景可期 — 12335
- 新华全媒+丨以“信用动能”为外贸高质量发展赋能——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林建田谈AEO制度含金量 — 中国一带一路网
- AEO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场景式服务 — 中国江门海关
- 申请海关AEO认证全攻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申请海关AEO认证全攻略 — 北京海关
- 互予便利,中国和澳大利亚这项互认周四起实施 — 上观新闻-今日头条
-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上观新闻-今日头条
- 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将于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 界面新闻
- 中国在非洲地区签署首个AEO互认 — 今日头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平台
- 中泰两国海关签署AEO互认行动计划 — 中国新闻网-今日头条
- 中国海关开展全球首例AEO线上认证观摩 — 上观新闻-今日头条
- 优先查验、优先通关!内地与澳门海关AEO互认今起实施 — 央视新闻
-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AEO互认安排于7月1日正式实施 — 人民网-今日头条
- 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上观
-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政策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