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乡隶属鹤岗市管辖。位于市境南部,北接市区。乡政府驻地距市区11公里。红旗乡一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发展起来的,农业合作化初期只有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耕地不足1万亩,属鹤岗市管辖。1954年建立新建村。1956年3月,并村划乡,设置新建乡。1957年3月,将汤原县峻德乡划入鹤岗市。1958年3月,将峻德乡并入新建乡。同年9月,改称新建人民公社;同年11月,将新建公社所辖各生产队分别划给兴安、南山、大陆、伏尔基河经济区,1962年又从经济区划出重设新建公社。1968年更名为红旗公社。1984年2月,政企分开,改为红旗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