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刑

法典名

竹刑

竹刑,法典名,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编。[0]邓析将子产所铸《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始为正式法典。原文已失传。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晋朝人杜预在注解《左传》时提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1][2]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夫妇诰》:“效涓埃以千金朕求,故剑于先朝命典符玺,而跄陛棘寺。竹刑露湛,银台花判云敷。”

竹刑,法典名,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编。[1]邓析将子产所铸《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始为正式法典。原文已失传。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晋朝杜预在注解《左传》时提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2][3]

介绍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夫妇gào》:“效涓埃以千金朕求,故剑于先朝命典符玺,而跄陛棘寺。竹刑露湛,银台花判云敷。”

创立者

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在未经郑国君主的命令下,私自改动旧制,创造了竹刑,这一行为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但也因此遭到了郑国执政的反对和打击。

参考资料 3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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