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刑,法典名,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编。[1]邓析将子产所铸《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始为正式法典。原文已失传。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晋朝人杜预在注解《左传》时提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2][3]
介绍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夫妇诰》:“效涓埃以千金朕求,故剑于先朝命典符玺,而跄陛棘寺。竹刑露湛,银台花判云敷。”
创立者
参考资料 3
- 参考 1
- 参考 2
- 参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