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豁免(英文:tax exemption)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1]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免征进口关税、关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2]但通常不适用于间接税。[3]
195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颁布,明确了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税种类型及适用原则。[1]1970年代,中国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项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1]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第5条、第16条和第20条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类别、适用税种及执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2]
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对外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税收豁免政策,主要包括对使(领)馆不动产、车辆、公务用品等免征契税、车船税、关税及增值税等,以及对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在自用物品、车辆、房产和个人所得等方面的相应免税待遇。[4]
含义
税收豁免(英文:tax exemption)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免征进口关税、关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2]但通常不适用于间接税。税收豁免是指在定期间内免除某些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应纳的税款。豁免期限、豁免纳税人、豁免项目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定。税收豁免有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之分:部分豁免即免除纳税人或纳税项目的部分应纳税款;全部豁免则是免除全部应纳税款。这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称之为"减免税"。[3]
主要内容
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中对外交税收豁免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使(领)馆馆舍的税收豁免:
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4]
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
对外交人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上述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4]
豁免范围
税收豁免的范围,一般限于进出口关税、关税附加及直接税。
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效)和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规定,豁免范围包括:
使馆馆舍、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纳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一切税收;使、领馆办理公务所收的手续费,免征一切税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非居住国国籍的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除另有规定外,免纳一切对人或物课征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税收;使、领馆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免纳税收;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馆官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以及使、领馆工作人员、雇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免征一切关税(免征的消费品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直接所需数量)。[1]
不在豁免范围
不在豁免范围内的包括:
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对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税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拥有的不动产除外);遗产税和继承税;对在接受国内获得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税收;不动产的抵押税和印花税;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佣人员不享受税收豁免待遇。[1]
历史沿革
195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颁布,明确了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税种类型及适用原则。[1]
1970年代,中国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项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1]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第5条、第16条和第20条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类别、适用税种及执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2]
税收豁免的经济影响
免除机器或建筑材料的进口关税,可使企业降低固定成本;免除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进口关税,可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免除货物税同样也可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的价格竞争力。至于免除所得税,一方面可增加新投资的利润,使企业更快地收回所投资本,减少投资风险,以刺激投资,例如,对企业从治理污染中取得的所得不计入应税所得中,激发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政策的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诸如对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的收入不予课税。
参考资料 4
- 参考 1
- 参考 2
- 参考 3
- 参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