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力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行政行为在成立后,未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的状态。[1]这一概念包含了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的两个层面。
形式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也称作不可争力,指行政行为做出后,在一定的维权期限内,如果相对人未行使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则其权利将被视为放弃,即失去了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机会。[2]
实质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时间生效后,除非通过法定程序,否则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都无权对其予以撤销或变更。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而对于行政相对人,则意味着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请求变更。[3]
参考资料 3
- 行政行为确定力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华律网
- 什么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 — 中国人大网
- 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 -法律知识 — 律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