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山

白宝山

白宝山(1958年11月6日—1998年4月),河北省徐水县人,出生在北京,是中国90年代末多起重大抢劫杀人案的主凶。[2]1983年,白宝山因盗窃、抢劫,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2]服刑期间,白宝山在狱中先后杀害两名狱友。但由于两名被害人的尸体没有被发现,两案并未被发觉,白宝山反而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一年减刑。[3]1996年3月7日,白宝山刑满释放。[4]刑满释放后,从1996年3月31日起至1997年8月,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先后作案12起,抢劫枪支,然后持枪杀害包括警察、军人、作案同伙和群众在内的15人,抢劫现金140余万元人民币。[0]由于白宝山有着一整套的反侦查手段和极强犯罪心理素质,案件侦查工作的推进遇到了较大的困难。[5]直到新疆枪案现场遗留的弹壳被鉴定认为与北京枪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具有一致特征,数十起案件并案后,白宝山才走入警方的视野。[6][7]1997年9月5日,白宝山在北京家中被抓捕归案。[2]1998年3月3日,白宝山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1]

白宝山(1958年11月6日—1998年4月),河北省徐水县人,出生在北京,是中国90年代末多起重大抢劫杀人案的主凶。[3]

1983年,白宝山因盗窃、抢劫,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3]服刑期间,白宝山在狱中先后杀害两名狱友。但由于两名被害人的尸体没有被发现,两案并未被发觉,白宝山反而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一年减刑。[4]1996年3月7日,白宝山刑满释放。[5]刑满释放后,从1996年3月31日起至1997年8月,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先后作案12起,抢劫枪支,然后持枪杀害包括警察、军人、作案同伙和群众在内的15人,抢劫现金140余万元人民币。[1]由于白宝山有着一整套的反侦查手段和极强犯罪心理素质,案件侦查工作的推进遇到了较大的困难。[6]直到新疆枪案现场遗留的弹壳被鉴定认为与北京枪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具有一致特征,数十起案件并案后,白宝山才走入警方的视野。[7][8]1997年9月5日,白宝山在北京家中被抓捕归案。[3]1998年3月3日,白宝山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2]

因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的系列涉枪案件中,受害者众多,其中包括军人和警察,且牵涉京、冀、新三地,轰动了全中国。此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1997年世界第三要案。[9]2002年,由该案改编的电视剧《中国刑侦一号案》播出后引发了热议。[10]

人物生平

1958年,白宝山出生于北京。父母都是首都钢铁公司的职工,家里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白宝山的父亲在他3岁时病逝,后其母亲改嫁,并再生下一个儿子。因家境困难,贫困所迫,他母亲将他送到徐水老家。直到1971年,13岁的白宝山才返回北京。白宝山的文化程度不高,13岁返回北京后才上一年级,并且与比自己小五六岁的孩子坐在同一教室里上课,自尊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上到小学三年级便辍学。[3]家庭的变故和10年的农村生活造就了他的孤僻性格,白宝山从小就极为寡言,不愿与人交往。[11]

白宝山辍学后,很早就参加了工作,16岁在一家街办的酱菜厂当临时工,18岁正式成为石景山区第一电碳厂的装卸工。在工厂期间,白宝山参与了一次民兵演练中的实弹射击,因射击成绩优秀感到自己有这方面的天赋,就迷恋上了打枪。后向亲戚借来一支汽枪,下班后就背着枪去树林里打鸟,有意训练自己的枪法。[3][11]

白宝山23岁时,与一名白姓的同厂女工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对龙凤胎。白宝山的家庭环境原本就比较贫困,有了孩子之后,生活的负担骤然加重,于是开始小偷小摸。后来他的盗窃行为触犯了法律,1983年他被北京石景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1985年因余罪被查出被加判11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3][11]服刑期间,白宝山的妻子与他离婚,并带着两个孩子改嫁他人。[12]

白宝山先是在北京市服刑,后作为北京调犯,被遣送到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服刑。在新安监狱服刑期间,白宝山先后杀死两名狱友。但由于两具尸体被白宝山掩埋未被人发现,两名狱友的失踪均以逃脱定案。[4]白宝山因在监狱里表现良好被减刑1年。[13]1996年3月7日,白宝山刑满释放。[5]

白宝山刑满释放后,回到北京不到一个月,便再次犯案。从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先后作案数起,抢夺“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81-1”式半自动步枪共3支制式枪,并持枪打死值勤哨兵、民警及无辜群众15人,打伤15人,抢劫人民币140余万元。[1][8]

1997年9月5日,白宝山在北京家中被抓捕归案。[14]1998年3月3日,白宝山被依法判处死刑。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2]

北京盗窃案

1982年12月,白宝山伙同他人盗窃价值10元的晾晒衣物。1983年1月21日,白宝山伙同他人撬锁3次,入户盗窃价值总计500元的各类生活用品。1982年12月16日,白宝山再次入户盗窃一辆价值110元的自行车。在1983年,白宝山被北京石景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5]

1985年,白宝山在服刑期间被揭发犯有余罪。1982年12月17日,白宝山偷盗3书包的玉米被主人发现并追至门外。白宝山用木棍猛击郝某的头部致其轻伤。1982年底,白宝山伙同他人盗窃价值总计3150元的170条手推车外胎,2个车轱辘。1982年8月8日,白宝山伙同他人盗窃1台电视机。1983年1至3月,白宝山伙同他人,偷盗工厂仓库内价值1900元的阀门和1根圆木。因此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加判有期徒刑11年,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15]

白宝山先在北京市服刑。1991年,白宝山作为北京调犯,被遣送到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服刑,直至刑满获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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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山在北京盗窃案的案件过程

新安监狱杀人案

白宝山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期间成为外宿犯(新疆的劳改监狱,因地理环境和劳改条件有限,把犯人分为“收监犯”和“零星犯”两部分。零星犯负责种菜、放牧等零散工作。部分零星犯夜里不收监,住在监狱之外,活动空间较大。这部分零星犯被称为外宿犯)[16],白宝山与当时同为外宿犯的狱友李宝玉发生矛盾,产生杀死李宝玉之念头。1993年9月13日,白宝山先在监狱猪舍挖好掩埋尸体的土坑,然后谎称请李宝玉吃饭,让李宝玉到藏钱的牛棚处帮忙把钱从墙缝中取出。白宝山趁李宝玉不备之时,持铁锤向李宝玉的脑部打击数次致其死亡,并将其尸体埋入事先挖好的土坑中。狱方由于找不到证据,最终以李宝玉脱逃定案。[4][7]

1994年3月20日,白宝山决定杀死此前和自己有过矛盾的狱友傅克军。白宝山趁傅克军熟睡时,用铁榔头砸向傅克军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同样埋入附近的土坑中。虽然白宝山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因其被单独羁押数月均未认罪,又因狱方找不到傅克军的尸体。白宝山在被关押125天,写完保证书后就被放回继续服刑。[17][7][5]

1993年年初,白宝山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劳作积极,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即石河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减刑一年。[13]

1996年3月7日,白宝山刑满释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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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山新安监狱杀人案的过程

案件背景

白宝山在狱中时就认为,法律对他所犯的盗窃处罚不公正。仅仅因为盗窃几件衣服被判4年;偷一包玉米被主人发现追出来,而自己用木棍仅还击一下就被判抢劫罪,并且加判了10年。白宝山认为法院的量刑畸重,造成了他的家庭破裂与生活不幸。[15]大约在1992年间,白宝山曾收到女儿的来信,提及其继父对他们不好,总被打骂。他决心出去后一定搞到300万元,给一对儿女买房子买车 ,让他们过上让人羡慕的生活。此时,白宝山就已经萌生出出狱后就去抢劫的想法。[18][19]

在监狱里,白宝山便着手做着各项准备工作——学习枪械知识和收集子弹。白宝山首先是结识了服刑前曾在某军事单位工作时的狱友李清亮。因李清亮对众多枪支十分熟悉,白宝山经常向李清亮请教枪械知识,并打听北京军事单位哨兵的值勤情况。[18]此外,作为外宿犯的白宝山利用恶劣天气附近牧民的羊群误入监狱草场的机会,把羊扣住,以此要挟,弄到牧民手中3包步枪子弹(75发)和50发手枪子弹,并把子弹埋在水渠附近。[5]1996年3月7日,白宝山刑满释放。[5]白宝山释放后,就将子弹挖出带回北京。[5][3]

但出狱后回到北京的白宝山并没有立即实施抢劫的行动,而是急于把户口和身份证办下来,他曾说,“我想找个开车或者什么活,好好过日子。”[7]但是在去派出所办理户口时遭到负责户籍工作的警察冷遇,警察表示办理户口起码要等半年。白宝山深受刺激,感到被歧视,开始心生敌意。在此后,白宝山多次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事宜,但均向后推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产生了强烈的仇恨情绪,“不给我办户口,这就是不让我生活。我只能去抢。我认为,派出所故意刁难我。”[20][3][7]

在白宝山看来,正常生活的道路走不通,只有去抢劫,而首先应当抢劫武器——枪支。[20]

3·31案

1996年3月31日深夜,白宝山跳墙进入北京石景山高井热电厂,并潜伏在值勤岗亭附近,趁值勤哨兵范龙泽身体不适,蹲在原地呕吐时,持粗铁棍从背后打击范龙泽的头部致其昏迷,并带走未装有子弹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按照当时纪律,哨兵值勤不带子弹)。[3][7][1]这一起案件成为白宝山持枪袭军袭警系列案的起点。[21]

4·07案

白宝山认为抢来的长枪不方便携带,打算利用长枪再抢短枪。[22]

1996年4月7日晚23时15分,在北京石景山装甲兵司令部值勤岗亭,潜藏在附近松林的白宝山,手持于3月31日抢得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使用从新疆带回来的子弹,向值勤哨兵余启明连开两枪,两枪均未击中要害,并未倒下的余启明立即前往营房告知其他战友,随后并和其他战友一起向外搜索。白宝山抢枪未果便逃离现场。[21][3][1]

4·08案

1996年4月8日晚,白宝山作完“4·07”案后逃离现场,途中搭乘一辆宝石蓝色面包车。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的6人小组开着巡逻车在执行任务时发现该车形迹可疑,进行堵截。白宝山所乘之车被迫停车,巡警孟彬、肖远、王建庆三人提着自动步枪下车后,白宝山突然拉开右后方的车门向三名警察连射四枪,三名警察全部被击倒。白宝山继续射击五枪,边打边退,向东逃窜,其中一枪击中巡逻车驾驶位置上的巡警姜书启。巡逻车一枪未开就让白宝山逃走了。[23][3][1]

4·21案

白宝山看望亲戚途经北京市丰台区八一射击场,偶然发现这里的哨兵佩戴短枪。[22]于是,1996年4月21日深夜,在八一射击场,白宝山持枪向哨兵赵长文的头部、胸部和腰部各射一枪,致其当场死亡,并带走哨兵赵长文身上所佩“五四”式手枪枪套一个(内无枪支),随后逃离现场。[1]

河北徐水“7·27”枪杀哨兵抢枪案

1996年7月26日晚,白宝山持抢劫所得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潜入驻徐水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炮团弹药库哨位附近。7月27日凌晨,白宝山向执勤的三名哨兵蒋鹏程、霍建军、柴红阳射击,致哨兵霍建军受伤,哨兵蒋鹏程死亡。并趁机抢走哨兵霍建军身上携带的“81-1”式自动步枪。逃离现场后白宝山将该枪和“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及所携子弹掩埋于徐水县火车站附近,然后潜回北京。[7][1]

北京“12·16”持枪杀人抢劫案

白宝山连续犯的几起案件,其家人并不知情。白宝山回到北京开始是在他母亲家住,后来自己单独住了出去。这为白宝山的夜间犯罪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24]

1996年夏,白宝山经人介绍与在北京从事个体经营的四川女子谢宗芬同居。白宝山在徐水袭击军队抢劫步枪得手后,开始考虑持枪抢钱的行动。随后,白宝山伙同谢宗芬在辛集石家庄保定蹲点欲实施抢劫,均因未发现抢劫目标以及准备不充分未实施。[1]

1996年12月上旬,白宝山发现北京市德胜门外香烟批发市场常有大宗现金交易。1996年12月16日,白宝山在北京德胜门烟市某摊位,持“81-1”自动步枪,威胁正在清点大宗现金的女子徐桂花让其交出装有65170元的挎包。白宝山见徐桂花未作声,向其腹部开了一枪,致其死亡,然后向追来的人群中连开两枪,致3名男子受伤。逃离现场后,白宝山将赃款65000元和枪支埋藏于垃圾堆内。[3][7][1]

新疆奎屯“6·5”部队袭击案

1997年2月上旬,白宝山产生携抢到新疆作案的想法,并让谢宗芬随其一起走。二人到达乌鲁木齐后,立即赶赴石河子市147团寻找白宝山曾在新安监狱结识交好的狱友吴子明,欲与其一起在新疆实施持枪抢劫。[1]

1997年6月初,白宝山认为自己私藏的子弹不够作案使用,吴子明参与作案也需要枪,欲再次抢枪。[1]1997年6月5日,白宝山和吴子明来到奎屯驻军军事培训中心欲再次抢枪,两人还未来得及行动便被哨兵发现,于是翻墙逃跑。两人迅速离开军事训练中心,来到奎屯郊外,但途中遇到两位巡逻的警察。白宝山认为无法逃脱检查,隔着装枪的布袋便连开两枪,未致人伤亡。[25]

新疆石河子“7·5”持枪抢劫141团场原军械库案

因在奎屯未达到抢枪的目的,1997年7月5日下午,白宝山和吴子明持“八一”式自动步枪来到石河子141团军械库继续实施抢枪计划,持枪打死库房大院内的狗,撬开库房大院门以及库房门,但141团军械库已改为“人工影响天气器材库”并无枪支,二人立即返回逃离现场。[26][1]

1997年7月6日凌晨,在二人返回途中,白宝山开枪打死了一名看见他携带枪支的男子。由于被害人的尸体一直没有找到,且白宝山对此的口供有过反复,因此在案件最终的审理判决时,此案未被列在判决书中。[26][27]

新疆石河子“7·29”持枪抢劫杀人案

1997年7月29日,白宝山和吴子明为准备作案工具——摩托车,打算直接抢劫。在距石河子147团50公里处的一条乡间公路,白宝山拦住一辆摩托车,连开两枪打死了车主王吉平,并将其尸体掩埋,随后驾抢劫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8][1]

新疆石河子“8·8”枪杀149团场民警抢枪案

白宝山为了方便后续抢劫现金,决定先抢一把手枪。白宝山和吴子明经观察发现,石河子149团一营中心村警务区警长姜玉斌佩一支“五四”式手枪,遂共同商议抢劫。[1] 1997年8月8日凌晨,为抢劫手枪,白宝山与吴子明闯入石河子149团场一营警务区的值班室,白宝山连开四枪杀死民警姜玉斌和治安员时春勇,拿走民警姜玉斌佩戴的“五四”式手枪。[29][1]

新疆乌鲁木齐“8·19”持枪抢劫边疆宾馆案

白宝山和吴子明发现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是资金流动量较大的边贸市场,能够抢得巨额现金,于是拟定了抢劫方案和逃跑路线,并在与边疆宾馆一墙之隔的新疆大学后院树林中挖好藏枪和赃款的土坑。[1]

1997年8月18日上午,白宝山与吴子明携“81-1”式自动步枪“五四”手枪石河子市来到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因未发现合适的抢劫目标,二人将枪支埋藏于事先挖好的土坑内便返回入住的旅馆。[1]

1997年8月19日早晨,白宝山和吴子明取枪后来到边疆宾馆。为抢劫现金,在不到十分钟的时间,白宝山寻找时机先后共打14枪,打死7人,打伤5人。吴子明仅开一枪,没有打响。两人共抢劫人民币140万元。作完案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先后找地方分别藏匿抢来的现金以及枪支。[30][7][1]

新疆天池“8·26”持枪杀人案

白宝山与吴子明在边疆宾馆实施抢劫后,吴子明多次向白宝山提出分赃,白宝山害怕吴子明分赃后挥霍从而败露罪行,欲杀死吴子明。[1]

1997年8月26日,在天池大锅底处,白宝山先趁吴子明不备持榔头向吴子明头部猛击,吴子明受伤后往山下跑,白宝山立即枪杀了吴子明,并用汽油焚烧了其面部。[1]

并案

白宝山在北京和新疆开枪杀人,遗留下的弹壳和弹头成为并案的关键证据,从而决定整个案件正确的侦破走向。[31]

北京市公安局就“3·31”高井电厂袭击武警抢劫枪支案成立了专案组。专家组根据现场勘察,在“4·07”、“4·08”、“4·22”三起枪案现场提取了标有“75-81”标识的弹壳,经过技术检验,弹壳同出自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而这支枪,很有可能就是“3·31”案被抢走的那支。专案组经过分析,果断将四起案件并案侦查。[32][33]“7·26”徐水弹药库遇袭案发当天,河北省公安厅与北京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因“7·26”案凶手使用的枪支与北京持枪袭军袭警系列案中被抢劫枪支一致,决定并案。[34]

“8·8”枪杀149团场民警抢枪案发生后,新疆警方立即联想到“7·5”袭击141团原军械库案与“8·8”案两案,并发现两处现场出现的弹壳批号一致,为75-81,决定将两案并案件侦查。“8·19”乌鲁木齐边疆宾馆抢劫案发生后,新疆公安厅认为“8·19”案与石河子两案在事件顺序上有连贯性和因果关系,且两处弹壳所有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决定将三起案件并案处理。[35][7]

1997年8月23日,“8·19”乌鲁木齐边疆宾馆抢劫案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的协调下,对从新疆枪案调检的6枚弹壳与北京枪案现场遗留的弹壳进行鉴定,确定了在北京、河北新疆发生的十数起恶性案件都是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8]公安部决定将新疆发生的3起系列枪案和北京、河北省徐水县发生的6起枪案并案侦查,定名为“京、冀、新系列枪案”,列为1997年全国第一号刑事大案。[36][7]

“8·26”新疆天池持枪杀人案案发后,警方发现该案中凶手使用的枪支为石河子“8·8案”被抢劫的“五四"式手枪。于是将该案作为”京、冀、新系列枪案“第10案。至此,白宝山所犯的枪击案几乎都被串联起来,这为成功破案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37]

线索

北京警方通过对北京发生的四起持枪袭击军警案件进行分析,得到如下线索:凶手身高1.74米以上,年龄30至40岁之间,北京市人,住在石景山区模式口附近。有参军史或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38]

白宝山所犯的十起案件并案后,警方通过分析发现关键线索:凶手可能是北京调犯,已释放,又返回新疆。在新安监狱服刑,现已释放的北京调犯白宝山因其在狱中收集子弹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又查出吴子明有作案嫌疑。[7][39]

1997年9月5日,警方找到吴子明的堂弟吴子兵,从吴子兵口中得知,吴子明同白宝山前往天池之前便预感自己可能有不测,将白宝山和其女友谢宗芬的地址留在家里。这条极为关键的线索让警方成功抓捕白宝山归案。[40][7][32]

落网
在北京家中被逮捕的白宝山
在北京家中被逮捕的白宝山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接到从新疆石河子刑警大队发来的关于白宝山的协查通报,包括白宝山的模拟画像以及家庭住址。北京警方决定以白宝山的户口问题为契机,将他调到派出所,再适时予以抓捕。[14]晚上7点,刑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一行4人前往白宝山的母亲家中询问户口办理的事宜。白宝山察觉到自己已经暴露,本打算趁进屋穿衣服时拿枪射击,但因不忍当着母亲的面杀人,放弃了反抗的念头,顺从地跟随警察前往派出所。[14]“我本来想拿枪打死他们,可是,我母亲进来了,我就不能打了。我不忍心当着我母亲的面杀人,我做不到……”白宝山在后来的交代材料里说。[3]

9月7日,同案犯谢宗芬也在四川落网。[32]

案件审判

1998年3月3日,白宝山、谢宗芬持枪抢劫杀人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白宝山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未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依法被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同案犯谢宗芬犯有抢劫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1]

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死刑。[2]

案件影响

由于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作案数起,持枪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5人,击伤15人,犯罪手法残忍极端,这轰动了北京、新疆,轰动了警界军界,震动了国务院和中南海。[9]白宝山系列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领导批示最多、批示层次最高的刑事案件。[41]此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1997世界第三要案。[9]

该案的告破也有着巨大的影响。1997年9月9日,时任公安部部长陶驷驹表示,“白宝山特大持枪犯罪系列案件的破获,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打出了公安机关的声威,为维护首都和新疆地区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32]同日,由于该案的告破处在十五大召开的前夕,时任国务委员罗干作出批示:在十五大召开前夕破获这起特大杀人抢劫恶性案件,消除了重大隐患,向所有参与破获此案的公安民警表示谢意。[32]

人物特点

白宝山有着超一流的射击技术与良好的体能。[6]“4·08”白宝山与巡逻车枪战一案中,现场在场的人都能证实,白宝山拉开车门就射击,根本没有瞄准的时间。白宝山的操枪规范,边打边退携枪跳跃的姿态像受过专业训练。[42]在“8·19”案持枪抢劫边疆宾馆案中,白宝山先后共打14枪,打死7人,打伤5人。除了一人身中两枪外,其他死者均一枪命中要害。[43]

白宝山还有一整套的反侦查手段和极强的心理素质。[6]在狱中服刑期间,白宝山开始研究案例,寻找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纰漏,分析警方的侦查思路和方法,研究作案后如何逃避警方的打击。[44]他在后来的交代中说,“每次作案前,我都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过几遍。我想好一件事,就把它定下来,全部想好之后,我觉得有把握了,再行动。”[34]关于他极强的心理素质,他的自述中也有所展现:“第一,我抓住正常人的心理。平常的人,在碰到突发事件时,第一个反应就是先保护自己。由于内心恐慌,对当时发生的人和事,一般都记不住。甚至连打过几枪,打枪的人多高,什么模样,都记不清楚。第二,我自己要克服心理障碍,抱着这次出去干事,就回不来的打算,不考虑自己的得失,这样,我就什么都不怕。第三,我事先准备得很充分,不允许自己有一丁点疏漏。别人可以犯错,我不能犯,一个小错,就可能断送掉自己的性命。我是个冥思苦想的人,先往最坏处想,做好应付最困难的局面的准备。第四,我主要是干抢劫的,我比较主动,抢劫时我有准备你们没准备,反应过来需要一段时间。我在行动中尽量减少所用时间,在你们反应过来之前,把所有的事情都处理完毕。所以我不怕你们调查……”[34]

同时,白宝山报复心强,极其残酷。只由于在狱中受到狱友的排挤和嫌弃,便连续将两个狱友杀害埋掉。甚至在杀害狱友傅克军之前,两人相处良好。在狱中,他扬言出来就要杀人,甚至说到幼儿园去杀孩子。回到北京后,白宝山抢枪的直接动因除了抢钱,还有杀害他认为在刻意刁难他的片警。为防止罪行暴露,他杀害了具有威胁的同伙吴子明,唯一没有杀害的女友谢宗芬,白宝山也已经为她挖好了尸坑准备将其杀害。[45]在法庭上白宝山对他的第一次服刑自述道,"我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出来就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减刑后我出来年纪大了,我没有能力杀成年人,我就杀孩子,到幼儿园去杀,能杀多少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27]

但白宝山也有他的两重性,主要表现在对待他的母亲和大弟,仍保持着一份亲情。[45]

相关作品

饰演白宝山的丁勇岱和饰演关天明(以吴子明为原型)的卫晓茼
饰演白宝山的丁勇岱和饰演关天明(以吴子明为原型)的卫晓茼

2000年1月,以该案为基础的长篇纪实小说《中国刑侦一号案》出版,让人们对白宝山犯罪的真相有了更详细的了解。[46]作者牛伯成为如实还原整个案件的风貌,翻阅了大量卷宗,观看了案件侦破和审讯的录像,实地察看了白宝山在新疆作案的现场,并采访了公安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领导直至普通侦察员数十人。[2]

2000年,由该案改编的电视剧《中国刑侦一号案》开拍。该剧开拍前一个月,导演陈国军调看了所有白宝山案件的纪实资料,研究了白宝山在狱中长达76页的自述。这些资料将被运用到剧中。关于剧中白宝山这一条线,《中国刑侦一号案》全部使用真实的纪实风格。[46]2002年,该剧播出并引发了一定的热议,白宝山的扮演者丁勇岱也凭借本剧为观众留下了经典的荧屏反派形象,有人评价他“演活了超级杀人犯”。[10]

参考资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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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牛伯成剖析白宝山 丁勇岱演绎杀人犯 — 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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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一半纪实一半演义 陈国军拍《中国刑侦一号案》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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