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16年8月29日通过的一项组织法,取代了1902年的菲律宾组织法,成为菲律宾宪法直到1934年Tydings-McDuffie法案通过(形成菲律宾自由邦并从美国独立)。该法案建立了第一个完全民选的菲律宾立法机构。该法案规定,菲律宾只有“建立稳定的政府”才能获得独立,而这将由美国政府自己决定。该法案还将菲律宾立法机构改为菲律宾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从而使其更具自主权。行政部门则继续由来自美国的菲律宾总督任命。新成立的菲律宾参议院于1916年10月3日举行选举。原菲律宾议会的选举已于1916年6月6日举行,当选的议员自动成为众议院议员。[1]在1898年,菲律宾被西班牙割让给美国,1899年至1902年的菲律宾–美国战争之后美国控制了菲律宾。琼斯法案是一个“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虽然美国为了自身权益保留了其主权权益的某些特权。该法案中载有美国联邦政府承诺给予菲律宾独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声明。[2][3]
正文
参考资料 3
-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g16Z2NqMjAxNDAyMDEyGgg5czV1MnFmN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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