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王辉,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无为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公安厅副巡视员。2021年10月2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辉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0]

王辉,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无为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2021年10月2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辉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1]

人物履历

1970年12月至1977年03月,部队服役;

1977年03月至1979年11月,休宁县农机局干部;

1979年11月至1981年04月,休宁县人民法院干部;

1981年04月至1985年11月,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科员;

1985年11月至1994年01月,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副局长(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大专学习);

1994年01月至1996年06月,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局长;

1996年06月至1998年03月,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年03月至2004年01月,黄山市公安局局长;

2004年01月至2012年12月,铜陵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央党校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习);

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2013年12月退休。[2]

违纪被查

2019年4月17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开除党籍

2019年10月6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辉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顶风违纪,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辉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4]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2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辉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

一审宣判

2021年10月26日,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辉在担任铜陵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在土地开发、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王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7.44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辉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家人已代其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王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1]

参考资料 5

  1. 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一审获刑14年 — 安徽纪检监察-今日头条
  2. 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安徽纪委监察网
  3. 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日头条
  4. 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安徽纪检监察网
  5.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辉决定逮捕 —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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