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征,男,汉族,1964年2月生,大学学历,山东鄄城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8年11月,王永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月,经批准,决定给予王永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4月,王永征涉嫌受贿一案,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曾任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党工委副书记等职。
2000年7月,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5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
2006年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1年11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
2016年11月,工作待安排。
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17年2月,任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违纪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依法双开
2019年1月,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永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永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永征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3]
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 4
- 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中国政府网
-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永征决定逮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永征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