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中,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甘肃省武山县人,1976年12月入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厅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党委常委、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5.07-1977.11 新疆阿克陶县红旗农场接受再教育
1977.11-1978.11 新疆阿克陶县交通局驾训班学习
1978.11-1981.03 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边防股干警
1981.03-1991.01 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刑警队干警
1991.01-1993.06 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3.06-1994.11 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局长
1994.11-1996.08 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局长(副县级)
1996.08-2000.02 新疆阿克陶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0.02-2001.09 新疆阿克陶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正县级)
2001.09-2006.09 新疆克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2006.09-2006.10 新疆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6.10-2012.06 新疆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06-2012.10 新疆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2.10-2013.06 新疆克州党委常委
2013.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
违纪被查
2007年9月至2013年6月,王新中任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克州党委常委期间,在阿图什市朝觐管理工作中,涉嫌违反朝觐有关纪律,违规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朝觐;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工程建设,为民营企业主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收受贿赂。2014年6月26日,自治区纪委决定对王新中进行立案审查。[2]
立案侦查
强制措施
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双开处分
2015年1月,王新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新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
二、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参考资料 2
- 新疆司法厅原纪委书记王新中被立案侦查 — 中国经济网
- 新疆和田官员观看非法宗教资料被开除党籍并撤职 —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