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喜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具有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出于对律师职业的信仰,毅然辞去公职,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知识广博周备,行为方正不苟”,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王双喜 律师
担任公职
王双喜
2008年被河南省表彰为“全省优秀军队转业干部”。
专职律师
典型案件
①、2009年10月13日,根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无国籍人绍夫子(又名邵福枝)涉嫌(婚姻)诈骗罪一案进行辩护,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②、2009年7月23日,2011年7月15日,分别代理孔德贤与聂鸣、聂兰、杜超、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改)房产行政登记系列上诉案件,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
③、2009年11月20日, 2009年11月23日,代理张祥福、张子青与王玉成、郭凤青、贾照敏、王含莹、辉县市运输集团、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件,法律文书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
④、2009年10月28日,2010年06月23日,分别代理苗国生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新市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
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⑤、2011年10月27日,2012年4月25日,分别代理王殿奎、张全素与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文顺(曾用名王文刚)土地行政登记系列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10—11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56—57号行政判决书;
⑥、2011年10月25日,为潘嘉全等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⑦、2013年3月15日,2013年7月29日,分别代理黄文发不服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原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系列案件,法律文书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