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师,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籍贯及出生地内蒙古土右旗,大学文化(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2016年08月17日,王会师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8年。
人物经历
1974.07-1976.1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土右旗大城西公社插队知青。
1976.10-1977.10 内蒙古政法干部学校(内蒙古人民警察学校前身)学生。
1977.10-1982.10 内蒙古自治区乌盟公安局政治处秘书。
1982.10-1984.05 内蒙古自治区乌盟盟委办公室秘书。
1984.05-1988.08 内蒙古自治区乌盟盟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8.08-1991.06 内蒙古自治区乌盟盟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
1991.06-1991.12 乌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1991.12-1995.12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委常委、集宁公安局局长(副处级)。
1995.12-1996.12 内蒙古自治区乌盟公安局副局长。
1996.12-1997.09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7.09-2004.09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正处级)。
2004.09-2011.05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05-2013.0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01-2015.09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违纪被查
立案调查
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巡视员王会师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审查起诉
依法双开
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3日,王会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师在担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612.93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有罪的人指示下属故意放纵不使其受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62.779万元、美元5万元、黄金110克,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王会师的妻子郭春莲,利用王会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王会师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钱款,累计折合人民币220.2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开庭审理
2016年4月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会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8月17日,新华网消息,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000余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鄂尔多斯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会师涉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会师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会师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600余万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情、私利,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指示下属怠于侦查,使其逃避刑事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美元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