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义

王一义

王一义,男,曾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党委委员,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王一义,男,曾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党委委员,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2014年8月,涉嫌违纪被查,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一义开除党籍处分。

落款裁定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的《王一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人物履历

1984年,任《浙江科技报》总编辑;

1999年,调任浙江日报社编委委员、副总编辑;

1999年,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社长,

2002年,兼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后兼任浙江浙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1]

2010年12月,浙江省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大会选举王一义为浙江省报协六届理事会会长。

违纪被逮

王一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开除党籍

2014年8月,中共浙江省纪委对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原副社长王一义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王一义在担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以及浙江浙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涉嫌利用分管基建、项目开发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王一义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研究并报中共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一义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

一审宣判

据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王一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一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赃,可对王一义从轻处罚。王一义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一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含现扣押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人民币3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86万元、冻结的卢秋兰中信银行杭州钱江支行账户(帐号73×××19)存款人民币101354.94元及该账户对应的人民币140万元投资到期本金、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2

  1. 2008年中国十大传媒创新人物 — 搜狐网
  2.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原副社长王一义被开除党籍 —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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