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性交以外的淫秽性下流行为

猥亵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行为[1][2],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3]。猥亵包含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2]。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4]。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当众手淫、兽奸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等行为[3]。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行为[2][3],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4]

猥亵包含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3]。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5]。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当众手淫、兽奸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等行为[4]

为惩罚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4]

界定

目前法律没有对猥亵下明确的定义,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4],通常认为,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抠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8]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猥亵的界定主要涵盖如下观点:观点一认为:猥亵是指行为人挑逗他人来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时,存在违背他人羞耻心、性道德思想的行为,该定义主要缺点是未能准确界定刑法中猥亵的内涵,如兽奸行为传统上认为是猥亵,但现代刑法不再将其作为强制猥亵罪,该定义不能将兽奸行为排除于猥亵范畴。观点二认为:猥亵主要侵犯性羞耻心上,常见的情况有直接施展猥亵、逼迫他人进行猥亵、自己猥亵、观看其他人猥亵,该观点未对猥亵进行定义而仅属列举。观点三认为:猥亵是将奸淫排除在外,通过其他拙劣手段猥亵他人,败坏风俗、损害性观念,妨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如在女性的性敏感区抚摸、舔吸等,该观点没有准确界定和囊括刑法中的猥亵。观点四认为:行为人对他人的性行为进行试行,不断地挑逗、刺激他人性欲,使他人毫无性保护可言,违背善良风俗及性道德思想,该观点也不能准确阐释猥亵的内涵与外延[9]

出租司机猥亵女乘客
出租司机猥亵女乘客

分类

猥亵分为非强制猥亵和强制猥亵,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而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3]。猥亵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行为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但“其他方法”不需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10]。有关于猥亵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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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的区别

非强制猥亵

针对非强制猥亵,一般属于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判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6]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判罚,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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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猥亵罪是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强制猥亵示意图
强制猥亵示意图

非强制猥亵

2014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景洪市泼水广场参与泼水活动中,一名年轻女孩小李在与朋友泼水时,突然一名陌生男子对着她的脸部猛烈地泼水,让她的眼睛睁不开,小李便蹲在了地上。结果该男子突然开始拉扯小李的衣服,并用手摸了小李的腰部和胸部,便衣民警见状后立刻将男子抓获。因猥亵妇女,该男子后被景洪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1]

当场抓获违法违规人员
当场抓获违法违规人员

强制猥亵

2021年3月11日凌晨5时许,一男子饮酒后步行至平罗县城关镇一女性出租屋内,趁该女性熟睡之际,以抚摸、亲吻被害人田某某乳房的方式对田某某实施猥亵,因害怕该女性呼喊,该男子逃离现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男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2]

评价

“有些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甚至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佟丽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13]

“猥亵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名词,强调结果的严重性,以用来与普通亲昵行为相区别。”——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4]

“猥亵等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伴随一生、难以磨灭,而实施这些伤害行为的人,通常就是身边的’熟人’。”——邓学平(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5]

对猥亵说不
对猥亵说不

侮辱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等,与侮辱男性没有太大区别。而强制猥亵、强制侮辱,行为人目的却不同,在于寻求畸形的性刺激,满足其下流猥琐的心理需求[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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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介绍

强奸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主观上一般是为了追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及感官刺激,也会表现出奸淫的目的,但绝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一定要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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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是指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与强制猥亵不同的是,不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法为条件,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仍可以构成本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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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解读
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

参考资料 17

  1. 参考 1
  2. 趁人不备、使用工具未实质接触方式 猥亵妇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3. "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 这些概念该如何界定? — 华商报
  4. 拒绝猥亵 独居女性防狼须知! — 民主和法制网
  5. 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 中国人大网
  6.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 — 江苏检察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国人大网
  8. 网络猥亵儿童也应认定为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9. 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认定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10. 如何理解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_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11. 云南男子泼水节猥亵妇女:朝脸猛泼趁机摸胸 — 海口网
  12. 起诉书(路建兵强制猥亵案) — 12309中国检察网
  13. 有些猥亵甚于强奸 — 中国青年网
  14. 法律人士剖析“疑似猥亵女童”事件焦点问题 — 河南长安网
  15. 父亲对幼女“又亲又摸”到底是不是猥亵?专家这样说 — 网易新闻
  16.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区别浅析 — 人民法院报
  17. 【案例评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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