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行政法务范畴政策和监督与该范畴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实体,其司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职权
1.公共行政及公务人员事务;
2.立法事务、法律推广、司法援助、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
3.登记及公证;
4.民事及刑事身份资料;
5.市政事务;
6.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刊物的制作及出版;
7.法律及司法培训。[1]
参考资料 1
- 行政法务司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门户网站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行政法务范畴政策和监督与该范畴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实体,其司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公共行政及公务人员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行政法务范畴政策和监督与该范畴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实体,其司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公共行政及公务人员事务;
2.立法事务、法律推广、司法援助、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
3.登记及公证;
4.民事及刑事身份资料;
5.市政事务;
6.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刊物的制作及出版;
7.法律及司法培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