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介
江西省湖南商会(英文名: HuNan commerce a s socistion of jiangcxi provicei)是经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批准同意、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主要是由湖南省籍在赣经商办实体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江西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会以,拓展赣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区域合作,促进湘赣两省投资、经贸、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江西、服务湖南、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商会本着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办成交流、合作、学习的平台,办成展示、奉献、发展的舞台,办成湖南人在江西的家。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湖南商会(英文名Hunan Commerce Associaton of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经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主要由湖南籍在赣经商、兴办实体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江西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南昌市福州路4号江西省惠苑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加强湘赣两省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四)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湖南商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客商来赣投资。
(五)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
(六)开展有偿服务,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湖南省在赣投资从事生产、经商活动的私营业主及民营企业,在赣创业的湘籍企业家;从事企业管理的湘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的湘籍突出人才、知名人士;在湖南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商、商务往来的江西本地企业与人员;热心于加强赣湘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与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特邀顾问、荣誉顾问、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0周岁。正、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 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会员违法违纪、侵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叫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决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b]
江西省湖南商会(英文名: Hunan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是经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批准同意、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南异地商会,于2009年1月16日成立。主要是由湖南省籍在赣经商办实体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江西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等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江西省湖南商会诚邀您的加入,有关入会事宜如下:
一、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湖南商会入会申请表(表格下载)
2、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4、企业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5、企业简介1份
6、提供反映企业风采的宣传资料
二、入会要求
1、凡在江西省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市场信誉良好的湘籍企业和个人都可申请参加入会。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热爱商会,自觉遵守《江西省湖南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请认真阅读以上信息,如有疑问,请您与江西省湖南商会秘书处联系。
所获荣誉
2022年12月,入选2021—2022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1]
参考资料 1
- 喜报!湖南92家商协会获评全国“四好”商会(附名单) — 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