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省级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1]
驻厅纪检监察组
湖南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省水利厅。
1、督促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省纪委及时报告。
3、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各综合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级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省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各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巡视工作。[2]
内设机构
| 名称 | 工作职责 |
|---|---|
| 办公室 | 1.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组织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化建设,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督办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工作,承担保密、机要、密码、史志编纂、国家人民安全防线、印章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4.组织厅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协调舆情处置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水情教育工作。指导《中国水利报》湖南记者站工作。 5.负责厅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厅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6.负责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 8.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9.负责厅信访工作。 10.负责厅值班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3] |
| 规划计划处 | 1.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水利战略专项规划和重大水利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2.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3.组织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等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4.组织审查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归口管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组织指导重点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5.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投资计划,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建议。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年度建议计划,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 6.负责全省重大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水利改革重大专题(课题)研究。 7.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统计、水利普查等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4] |
| 政策法规处 | 1.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厅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2.拟订地方性水利立法规划草案,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性水利立法协调、后评估等有关工作。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答复工作。 3.组织全省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订,组织编制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重大综合性课题调研。 4.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厅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指导和法制协调。 5.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建立水行政执法制度,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6.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协调跨市州水事纠纷。 7.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8.负责组织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9.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支持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工作。 10.承办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 |
| 财务处 | 1.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订全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省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监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及监督考核。 4.负责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建议。 5.组织实施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水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6.指导监督厅部门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7.组织指导厅内部审计工作。 8.参与组织提出省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配合水利财政资金的下达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6] |
| 人事处 | 1.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厅管干部的提任、晋升、考核等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因私出国(境)审核和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机构改革、岗位管理、人才引进、招考招录以及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4.组织实施水利水电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厅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专家工作。 5.指导厅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工和厅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统计工作。 6.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保险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厅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健康体检等工作。 7.归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 8.组织实施厅绩效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厅表彰奖励工作。 9.组织协调驻村帮扶、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7] |
| 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 1.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监测工作。 2.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3.负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4.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权制度建设。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5.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指导拟订区域与行业节水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6.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 7.推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8.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和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9、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10.指导水文工作。 11.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8] |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1.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 3.指导重要堤防、重要水库、重要水闸的建设与除险加固,并负责初步设计审批。负责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4.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组织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厅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7.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8.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规范应用。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9] |
| 运行管理与监督处 | 1.组织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2.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3.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4.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和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编制工作。 5.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6.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考核工作。 7.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8.组织指导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稽察。 9.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0] |
| 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 | 1.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拟定省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年度考核细则。 2.负责拟订全省实施河(湖)长制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落实省级河(湖)长决定的事项。 4.负责协调省河长制工作委员成员单位、省级河(湖)长责任联系单位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负责指导地方河(湖)长制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督办,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考核。 6.承担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指导省河(湖)长制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权限内河道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并监督实施。 9.组织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滩涂、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 10.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指导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编制并监督检查。11.承办省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1] |
| 水土保持处 | 1.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2.负责拟订水土保持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及重点区域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 4.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6.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7.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8.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2] |
| 农村水利水电处 | 1.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大型灌区、大型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的项目设计审批,并组织指导项目建设与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灌溉试验等工作。 3.负责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工作。 4.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5.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6.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7.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指导绿色小水电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 8.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3] |
| 水库移民处 | 1.指导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研究拟订全省水库移民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2.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组织权限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 3.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协调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 4.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权限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工作,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工作。 5.负责全省水库移民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库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稽察、绩效评价和移民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 6.指导水库移民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库区移民信访维稳工作。 7.协调处理全省三峡移民工作,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4] |
| 水旱灾害防御处 | 1.负责协调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编制洪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干旱灾害预案。 2.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 3.组织指导编制“四水”、洞庭湖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4.指导“四水”、洞庭湖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 5.组织指导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发动、检查督查等。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6.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 7.组织指导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 8.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以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 |
|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1.组织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开展水利科技评估、科技奖励、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及科普工作,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3.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4.负责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拟定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选派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涉外人员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外事接待等工作。 6.指导省水利学会工作。 7.承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6] |
| 直属机关党委 | 1.负责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2.承担厅党组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厅属系统党建工作。 3.负责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拟定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4.负责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机关纪检工作,领导在长直属单位纪检工作,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7.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负责统战和双拥工作。 8.负责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7] |
|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办法。 2.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3.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5.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活动场地的管理工作。 6.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7.联系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8] |
| 湖南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1.负责厅机关院内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大院建设管理、治安、保卫、安全、消防等工作。 3.负责厅机关人武、人防、国防动员等工作。 4.负责厅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产等物业管理工作。 6.归口厅机关机动车辆的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7.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 8.负责管理厅机关职工集体户口、联系办理职工适龄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9.负责管理厅机关幼儿园。 10.负责联系社区。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19] |
| 湖南省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 1.为水旱灾害防治规划、水旱灾害风险图编制和应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及重要水库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2.承担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事务性工作;承担重要水库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水量调度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的事务性工作。 3.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会商,参与提出水旱灾害防御相关经费建议,承担水情旱情综合分析工作,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预警工作。 4.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防旱抗旱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山洪灾害日常防治事务性工作。 5.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技术研究及相关项目建设,协助推广水旱灾害防御新技术、新措施和先进经验。 6.负责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为省水利厅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应对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7.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20] |
|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 | 1.组织开展洞庭湖保护与治理研究。承担洞庭湖保护与治理、河道湖泊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洞庭湖区河道湖泊观测、试验和科学研究。 2.参与洞庭湖区水利规划、省管河道湖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开展洞庭湖保护治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3.承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事务性工作。 4.承担洞庭湖区洲滩保护与利用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省河道湖泊水域岸线、采砂、保洁、涉河事项指导监督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洞庭湖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指导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洞庭湖区跨市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协调有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6.承担长江湖南段堤防及护岸工程建设、保护、运行管理指导的事务性工作。 7.承担洞庭湖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协调指导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洞庭湖区、长江湖南段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持工作。 8.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工作。[21] |
| 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 | 1.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2。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 3.参与拟定全省水电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4.参与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查、核准或审批。负责全省各类水电站工程及配套电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5.负责全省各类水电站工程验收工作。 6.承担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无电地区光明工程等项目的有关工作。 7.参与所属地方电网及其供电营业区的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全省地方电网的体制改革及改造等有关工作。 8.负责全省水能利用工程的统计工作。 9.指导省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2] |
|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农村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发展战略、目标和措施。 2.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全省乡镇和灌区供水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供排水工程建设规划,提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组织审查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村镇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 4.指导全省节水灌溉和灌溉试验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规划、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负责组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和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并监督实施。 5.指导全省山丘区灌排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山丘区灌排泵站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更新改造规划,承担大中型灌溉泵站更新改造安全论证、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并监督实施。 6.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涉水项目建设业务。负责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事项。 7.指导全省基层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负责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参与水价改革工作。 8.负责管理省中心灌溉试验站。 9.承担省农村安全饮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3] |
| 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中心 | 1.受委托承担省本级水利水电规划和行政审批、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组织工作; 2.受委托承担新编、修编省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技术评审组织工作; 3.承担全省水利水电重大项目及重大研究课题的技术审查工作; 4.负责组建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和专家培训管理工作; 5.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4] |
| 湖南省水资源中心 | 1.受委托承担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台账维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技术指导工作; 2.受委托承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评价和技术指导工作; 3.受委托承担省级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4.协助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5.负责对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节水载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协助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承担全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数据维护工作; 7.承担全省水资源统计、分析和水资源管理等技术培训工作; 8.承担水资源管理年报编制工作; 9.协助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完成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25] |
|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 1.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2.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承担水利勘测(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的资质与人员资格审查等业务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承担厅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4.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5.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工作。 6.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7.协助厅建设管理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6] |
直属机构
| 名称 | 主要职责/简介 |
|---|---|
| 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1.为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查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验收的事务性工作。 2.承担移民系统信息化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3.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事务性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水库移民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安排方案;承担水库移民工作、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事务性工作;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5.协助水库移民工作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信访维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务性工作。 6.协助推动水库移民对口帮扶工作;承担水库移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扶贫攻坚、安全生产的事务性工作。 7.协助协调三峡移民工作。 8.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的事务性工作。 9.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27] |
|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前身为省水利局水文测量队,始建于1941年,后改称为湖南省水文总站,1949年8月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长沙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94年12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2019年9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又更名为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作为湖南省水利厅管理的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8] |
|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1.承担水利水电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2.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方面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3.承担灌溉试验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 4.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安全监测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 5.开展水利水电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6、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29] |
| 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 | 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简称施管局),组建于建国初期,1987年12月,省编委湘编直〔1987〕159号文批复原省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机关改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是厅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12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省编委湘编办〔2014〕103号文批复明确施管局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施管局的业务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承担水利运行监督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水利安全生产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水利水电技术人员培训、水利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资产经营管理等。[30] |
|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 | 提供服务:普通门急诊、留观、特约中、西医专家门诊、综合内科、颈腰疼痛特色专科服务、省市医保门急诊住院、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及其动态管理、家庭契约式服务、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理疗(牵引、按摩、针灸、推拿、多种仪器的光、波、磁治疗等)。[31] |
| 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 | 以英雄名字命名的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地处郴州、衡阳两市交界处的湘江一级支流舂陵水中下游,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32] |
| 湖南省江垭和皂市水库管理处 | 1.组织开展江垭和皂市水库库区的运行、维护及管理事务性工作; 2.承担江垭和皂市水库的保护与治理中长期目标、任务及对策的研究工作; 3.配合开展江垭和皂市水库库区防洪技术及事务性工作; 4.承担江垭和皂市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用水管理相关技术事务性工作; 5.协调开展江垭和皂市水库的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质监测等技术事务性工作; 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江垭和皂市水库库区水事执法,维护水事秩序; 7.承担江垭和皂市水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管理事务性工作; 8.承担江垭和皂市水库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9.协调开展江垭和皂市水库库区的信息化、现代化管理研究与实施工作; 10.承担江垭和皂市水库有关涉水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11.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33] |
现任领导
| 姓名 | 职务 | 工作分工 |
|---|---|---|
| 朱东铁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 主持省水利厅全面工作。[34] |
| 袁侃夫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负责机关政务、意识形态、宣传、财务审计、人事、党建、库区移民、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机关后勤服务、对口支援、水文化工作。协助分管党的建设工作。分管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厅人事处、厅水库移民处、厅机关党委、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厅后勤服务中心。联系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省水利水电医院。[35] |
| 杨诗君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水文、工程建设、重点工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监督工作。分管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厅运行管理与监督处、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联系省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省江垭和皂市水库管理处。[36] |
| 肖伟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二级高级监察官 | 负责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主管驻厅纪检监察组。[37] |
| 曾扬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负责规划计划、水网建设、洞庭湖治理、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技术审查、水利改革工作。分管厅规划计划处、厅水资源处、厅技术评审中心、省水资源中心。联系省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38] |
| 朱毅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 | 协助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39] |
| 尹黎明 | 湖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负责政策法规、扫黑除恶、“放管服”改革、河湖管理、河湖长制、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乡村振兴、科技发展、对外学习交流合作、水利信息化工作。分管厅政策法规处、厅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厅水土保持处、厅农村水利水电处、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水利工程管理局、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联系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40] |
| 以上内容更新截至2025年6月[41] | ||
获得荣誉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月27日,被湖南省绿化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林业局表彰为全省绿化先进集体。[42]
2021年12月,湖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入选为2016-2020年湖南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43]
2022年1月,湖南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荣获“全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44]
参考资料 44
- 湖南省水利厅
-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 湖南省水利厅
- 办公室 — 湖南省水利厅
- 规划计划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政策法规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财务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人事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运行管理与监督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土保持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农村水利水电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库移民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旱灾害防御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直属机关党委 — 湖南省水利厅
-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资源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 — 湖南省水利厅
- 湖南省江垭和皂市水库管理处 — 湖南省水利厅
- 朱东铁 — 湖南省水利厅
- 袁侃夫 — 湖南省水利厅
- 杨诗君 — 湖南省水利厅
- 肖伟 — 湖南省水利厅
- 曾 扬 — 湖南省水利厅
- 朱 毅 — 湖南省水利厅
- 尹黎明 — 湖南省水利厅
- 机构概况 — 湖南省水利厅
- 关于表彰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绥宁县人民政府
- 喜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荣获湖南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 https://www.toutiao.com/a7037055820747506207/?chan
- 99个集体200名个人!水利部表彰全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中国水利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