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文: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第一个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具有全面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条约。[1][2][3]
1967年起,《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获得通过。1972年,联合国秘书长倡议妇女人权文书的制定,妇女地位委员会随后展开公约起草工作,历经多次国际讨论及修订。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成为首个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消除妇女歧视的国际条约。[4][5][1]截至2022年4月,已有189个国家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6]
主要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消除各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首要义务,即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本国宪法或相关法律,并确保其实现。第1条对妇女歧视作出定义,涵盖因性别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无论是否有意,凡妨碍妇女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均属于歧视。[1]
公约明确了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社会文化方面的改革,旨在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并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偏见。此外,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教育、就业、健康、法律地位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确保男女平等,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权利。为监督公约的执行,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报告。[1]
产生背景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产生之前,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人权条约包含性别平等的规定,并且也有专门处理歧视妇女行为的条约,但歧视妇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1]
1967年11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获得通过。1972年,联合国秘书长请求妇女地位委员会向各会员国征求关于制定妇女人权国际文书形式和内容的意见。次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任命了一个工作组,研究和制定该公约的相关事宜。1974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起草《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5年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的成果激励了委员会的工作,该会议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呼吁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有效实施程序。此后数年间,委员会持续推进公约的制定工作。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了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为基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草案。[5][1]
签订过程
1977年,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文书草案,大会随即任命特别工作组完成最终草案。[5][1]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联合国大会决议正式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成为首个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条约。[5][1]1980年11月4日,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7]

具体条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求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
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
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
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剥削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中有被选举权;(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且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2.缔约各方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各类教育机构中的同等条件,不论在城市或农村,专业和职业指导、学习机会和文凭取得等方面相同;(b) 课程、考试、师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同等;(c) 为消除教育中对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此目标的教育形式,并修订教科书和课程,调整教学方法;(d) 领取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平等;(e) 成人教育、包括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机会平等,以缩短男女之间的教育差距;(f) 减少女生辍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提供安排;(g) 参与运动和体育的机会平等;(h) 有接受特别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计划生育知识和辅导。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尤其是:
(a) 工作权利;(b) 就业机会平等,包括甄选标准相同;(c) 自由选择职业和专业、晋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的权利;(d) 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及待遇的权利;(e) 社会保障权利,特别是退休、失业、疾病、残疾、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带薪假期;(f) 工作条件方面的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生育权利的保障。
为避免妇女因结婚或生育受到就业歧视,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解雇女性员工,或因婚姻状况而歧视,并予以制裁;(b) 实施带薪产假或同等福利,并保障原工作、年资或津贴;(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如托儿设施,使父母兼顾家庭义务与工作责任;(d) 为怀孕期间从事有害健康的工种的妇女提供特别保护。
应根据科技发展,定期审查与本条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修订、废止或推广。第十二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权利;(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第十四条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以及她们在家庭生计和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惠,尤其应保证她们有权:(a)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的知识、辅导和服务;(c) 从社会保障计划中直接受益;(d) 接受各种培训和教育,包括识字教育和社区服务,提升其技能;(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通过就业和自营职业途径获得经济机会;(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g) 获取农业信贷、销售设施、技术支持,并在土地改革方面享有平等待遇;(h) 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缔约各国应在民事事务中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及行使这种能力的机会,特别是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权利,并在法庭诉讼各阶段平等对待。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一律无效。缔约各国在涉及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缔结婚约的相同权利;(b) 有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d) 在子女事务上作为父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e) 在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方面享有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关教育和信息;(f) 在监护、看管、收养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g) 夫妻有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职业和专业的权利;(h) 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和处置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第五部分
第十七条
为审查执行本公约的进展,应设立一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在本公约相关领域具备声望和能力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在本公约生效时为18人,在缔约国达到35个后为23人。专家由缔约各国自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资格任职,选举时应顾及地域、文化和法系的代表性。委员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名单中选出。每个缔约国可提名本国公民一人为候选。第一次选举应在本公约生效六个月后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于选举前至少三个月通知缔约国提交提名。秘书长将所有提名人员按字母顺序排列,注明推荐国,分送缔约国。选举应在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缔约国,得票最多且超过出席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的当选为委员。委员任期四年,首届选举产生的委员中,9人任期两年,由主席抽签决定。在缔约国达到35个后,委员会将增选五名委员,选举按第2、3、4款进行,其中两人任期两年,由主席抽签决定。如出现缺额,相关缔约国可自其国民中指派一人,经委员会核可后填补遗缺。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后,委员应从联合国资源中获得报酬。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便其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缔约各国应就本国执行本公约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及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供委员会审议:(a) 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提出首次报告;(b) 此后至少每四年提交一次,并在委员会请求时随时提交。报告中应说明影响本公约履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自行制订议事规则。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为期不超过两周的会议,以审议缔约各国按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报告。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并可根据对缔约国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应连同缔约各国的评论载入委员会报告中。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报告转送妇女地位委员会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机构对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本公约各项规定,有权派代表出席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就公约执行情况在其工作领域内提交报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条 如有对实现男女平等更为有利的规定,不受本公约规定影响,例如:
(a) 缔约各国的国内法律;或(b) 任何其他对该国生效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第二十四条 缔约各国应在国家层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本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存者。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本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通知,请求修订本公约。联合国大会应根据请求决定所需采取的步骤。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本公约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书,并分发给所有国家。不得提出与本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保留,撤销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若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经一方请求可提交仲裁。自请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当事各方未就仲裁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时可声明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对该缔约国提出声明的其他缔约国也不受第1款约束。依本条第2款声明保留的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上述资料来源:[8]
成员
截至2022年4月,已有189个国家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它们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下面是部分国家:[6]
阿富汗阿根廷澳大利亚中国埃及法国德国印度日本肯尼亚墨西哥尼日利亚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南非瑞典土耳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英国美国资料来源:[9]
监督机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负责监督各缔约国对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由23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缔约国提名并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四年。成员选拔注重地域公平和文明及法系的代表性。尽管委员由各国提名,任职却不代表本国利益。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为女性,具备广泛的专业背景,有利于在审查和评论缔约国报告时体现多样经验。[5]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执行报告,针对审查情况提出建议。委员会每年举行两周会议,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报告活动情况,报告还供妇女地位委员会参考。[5]
公约意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宪法和其他立法中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中的广泛权利,从而为消除性别歧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其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广泛定义,确保了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平等待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定期审查缔约国报告、提供具体的实施指导、以及调查相关的歧视指控,确保了该公约的实际执行。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要求各国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推动了社会对性别角色的再认识,促进了长期存在的社会和文化观念的变革。这些措施共同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立法、政策和文化层面推动实现妇女权利和实质性平等。[1][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10]
生效日期:根据第16(1)条规定,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10]
批准情况:请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10]
原始文本:可查阅联合国大会第54/4号决议或联合国条约科的认证副本。[10]
相关文件:参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0]
内容简介: 联合国大会通过该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推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强调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保持一致。议定书推动缔约国承诺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权利和程序,并合作支持委员会根据议定书进行的各项议事工作。大会还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以确保委员会有效履行议定书赋予的职能,并在其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议定书现况的资料。[10]
中国代表团第九次定期报告
2023年5月12日,中国代表团在瑞士日内瓦就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定期报告情况接受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11]
日本的皇室典范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不符
参考资料 12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ohchr.
-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ohchr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UnitedNations
- 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公约和委员会 — 联合国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和非国家缔约方 — cedaw
- 中国加入了哪些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 人权网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联合国
- 批准状态交互式仪表板 — indicators
-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54-a
- 中国参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审议 — 今日头条-光明网
- 联合国机构审查日本天皇继承制,敦促日方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改变,日政府抗议 — 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