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三部宪法。该宪法于1795年8月22日由法国国民公会通过,并于同年9月6日经过公投通过。宪法的序言是1795年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该宪法直到1799年的雾月政变前还依然有效。相比于失败的法国1793年宪法,共和三年宪法更加温和。宪法建立了一个选举权建立于缴税数额之上的温和共和国,这点与法国1791年宪法相似。宪法还规定设立一个两院制立法机构(元老院和五百人院)来减缓立法的进程;以及一个五人督政府。为了缓和民众运动,宪法恢复了两级选举制。中央政府持有巨大权力,包括紧急禁止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力。开篇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包括了对奴隶制的明确禁止。所有纳税的法国男性年满25岁的人都有资格参加初选,但需要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他们选出了30,000名选举人,年龄超过30岁,收入相当于150天的税收,这些选举人再投票选出五百人院的议员。五人督政府由抽签产生,构成了行政部门。该宪法最终被共和八年宪法取代,后者建立了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