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宝协”,成立于1992年,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0]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宝协”,成立于1992年,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河南宝协以“服务、规范、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团结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厂商)和广大从业人员,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目前,已发展单位会员300多个,个人会员450多个,会员分布广泛,涵盖河南全省及新疆、北京、广东等地,还包括港澳台地区。会员涉及珠宝企业、珠宝协(商)会、检测机构、学校、科研单位及专业媒体等多个领域。河南宝协拥有多个服务机构,包括河南豫石珠宝职业培训学校、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河南宝玉石》刊物、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网、河南省宝协珠宝摄影站等。[1]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宝协”,成立于1992年,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1]

协会简介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宝协”,成立于1992年,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河南宝协以“服务、规范、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团结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厂商)和广大从业人员,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目前,已发展单位会员300多个,个人会员450多个,会员分布广泛,涵盖河南全省及新疆、北京、广东等地,还包括港澳台地区。会员涉及珠宝企业、珠宝协(商)会、检测机构、学校、科研单位及专业媒体等多个领域。河南宝协拥有多个服务机构,包括河南豫石珠宝职业培训学校、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河南宝玉石》刊物、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网、河南省宝协珠宝摄影站等。[2]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Henan”缩写为“GAHN”。[3]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通过服务,实行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遵循市场规律,为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6号院 11号楼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按照“团结、自律、服务、发展”的办会方针,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本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弘扬我国的宝玉石文化,繁荣珠宝玉石首饰市场,实现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全省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的勘探、开采、加工、贸易、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研究、展览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资源利用、供需形势、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教学科研及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

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

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作,提高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竞争力。

(四)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信息。

(五)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

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

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

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

组织并开展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不定期举办展览会、交流会、恳谈会、展销会,引进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行业的发展,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

组织建立全省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

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三)

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

协调本协会与市县区协会(商会)、本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

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 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相关的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爱好的个人;

- 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 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 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

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 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 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3

  1. 河南省宝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落幕 赵国安荣任新会长 — 凤凰网河南
  2. 协会简介
  3.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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