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航

原海南航空公司空姐

李晓航

李晓航,女,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2012年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行为被一审判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2013年1月二审开庭。过程

李晓航,女,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2012年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行为被一审判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2013年1月二审开庭。

走私事件

过程

李晓航曾是某航空公司空姐。褚某曾任某公司工程师,并有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而受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晓航伙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

检方认为,李晓航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晓航和男友多次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入境却未申报,并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被控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

经2013年10月10日再次开庭,李晓航的律师称,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口供等,这些货物只有约11万元现货,其他绝大部分是“订单”。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

争议

“带货入境介于罪与非罪之间”

2013年1月23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表示,该案一审判决畸重,数额认定不清。他认为,判刑十年以上已经算是重罪。但该案中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主观恶意并没那么重,只有长期故意累犯,才会加重量刑。捎带货物入境的行为又很普遍,大部分该类行为与故意走私不同,性质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同时,该案中逃税100多万元的数额属推算结果,认定也不清楚。张起淮表示,按照中国的刑法原则,查不实的证据就不应算作犯罪证据。他建议对携带货物入境的行为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此案的判决量刑不重。他认为,该案三名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走私罪论处。同时,他表示,网友对“代购”有误解,“代购”合法,但是如果数额超过了免税额度,在过关时就要走申报通道,缴纳税款。如果是委托海外的朋友购买商品,不涉及商业行为,在免税额度以内,不属于犯罪。

审判

一审

2012年9月3日,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获刑11年。

二审

2013年1月23日,“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二审开庭,李晓航辩护律师张彦表示,李晓航主观上没有走私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二审采用书面审理,法院提讯当事人,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意见,尚未宣判结果。

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

2013年12月17日,北京法院重审“空姐代购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

终审

离职空姐李晓航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法院支持了市二中院二审判决,以走私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1]

参考资料 1

  1. 离职空姐代购化妆品终审判3年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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