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原省长

李嘉廷

李嘉廷,男,1944年4月生,彝族,云南石屏人,大学学历,1968年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与电器制造专业毕业。196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0]2003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0]

李嘉廷,男,1944年4月生,彝族,云南石屏人,大学学历,1968年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与电器制造专业毕业。196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

2003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1]

人物经历

历任黑龙江省工交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黑龙江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经委副主任,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省长助理。

1993年起,任云南省副省长。

1995年起,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

1998年1月-2001年6月,任云南省省长。[1]

免去职务

2001年5月,中共中央日前决定:免去李嘉廷的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

2001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嘉廷辞去云南省省长职务。[3]

严重违纪

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0人谋取利益,先后30次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或单独收受他人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案发后,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有部分查证属实;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重大案件[4]

已查明犯罪事实:一、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三、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李嘉廷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监察部报经国务院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5]

一审判决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诉。[1]

终审裁定

2003年6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6][1][7]

参考资料 7

  1.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 — 广西纪检监察网
  2. 图文:云南省长李嘉廷不再担任省委副书记职务 — 中新网
  3. 徐荣凯出任云南省代省长 李嘉廷辞去省长职务 — 中新网
  4. 收受贿赂1800余万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审 — 中国青年报
  5. 中纪委公布原云南省长李嘉廷违纪问题审查结果 — 新华网-新浪网
  6. “贪官难过女人关” 云南原省长李嘉廷堕落史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 北京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云南原省长李嘉廷死缓 — 南方日报-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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