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

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one's performance),[1]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个原则认为每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获得相应的回报,以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同时也确保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在社会主义原则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依据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即劳动者尽力为社会劳动,然后社会根据创建的价值来分配个人消费品。[2][3][4]按劳分配的思想最早由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提出,并得到其他后继者的持续发展。他们推崇按劳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剥削,促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更大的平等。[0]早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按劳分配持反对态度,认为劳动上的差异不应在占有和消费方面引起不平等,主张才能视为优越条件,实现平等需要从有才能者中削减部分产品。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接受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并提出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该根据个人劳动时间决定。[0][5]最后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确认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0][6]“新按劳分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产物。“新按劳分配”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社会主义劳动者处于何种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即无论是物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 之中劳动者的劳动力都由劳动者个人所有。[7][8]

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one's performance),[2]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个原则认为每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获得相应的回报,以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同时也确保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在社会主义原则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依据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即劳动者尽力为社会劳动,然后社会根据创建的价值来分配个人消费品。[3][4][5]

按劳分配的思想最早由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提出,并得到其他后继者的持续发展。他们推崇按劳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剥削,促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更大的平等。[1]早期,马克思恩格斯对按劳分配持反对态度,认为劳动上的差异不应在占有和消费方面引起不平等,主张才能视为优越条件,实现平等需要从有才能者中削减部分产品。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接受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并提出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该根据个人劳动时间决定。[1][6]最后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确认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1][7]“新按劳分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产物。“新按劳分配”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社会主义劳动者处于何种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即无论是物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 之中劳动者的劳动力都由劳动者个人所有。[8][9]

按劳分配具有反剥削性、平等性和历史进步性,[10][11]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工资和奖金、津贴等辅助形式。[12]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强经济管理和完善劳动组织以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10][12][13]虽然按劳分配具有历史进步性,但与未来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相比,也显示出了其历史局限性。[10][11][14]

发展历史

按劳分配的思想最早由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提出,并得到其他后继者的持续发展。他们推崇按劳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剥削,促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更大的平等。[1]

早期,马克思恩格斯对按劳分配持反对态度,认为劳动上的差异不应在占有和消费方面引起不平等,主张才能视为优越条件,实现平等需要从有才能者中削减部分产品。他们的反对基于两个考虑:劳动分配不能消除消费品不平等,而且未来社会应完全平等,按需分配。同时,他们没有区分阶级剥削所带来的不平等与按劳分配引起的消费品不平等,还未将劳动和劳动力区分开,与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报酬的理论矛盾导致不能接受按劳分配思想。[1][6][15]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社会的迅猛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的固有矛盾愈发明显地暴露出来。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他们之间的斗争日益尖锐,呈现复杂化的趋势。[16]1857年,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马克思置身其中,观察并得出其必然崩溃的结论,于1867年出版了《资本论》。[17]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接受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并提出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该根据个人劳动时间决定。在他的设想中,未来社会消除了商品神化现象,确立了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明确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个人的消费品份额与其劳动时间成正比。马克思提到,在未来社会中将没有货币资本的存在,生产部门将根据个人的劳动时间来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1][6][18][7]

自19世纪末以来,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者伯恩施坦考茨基等人扭曲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特别是关于国家和革命的理论。他们试图掩盖帝国主义矛盾,宣扬议会道路,认为资本主义可以通过和平手段转变为社会主义。为了捍卫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理论,批判第二国际修正主义的影响,列宁在瑞士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准备。1917年,列宁在芬兰拉兹里夫车站的草棚中,利用在瑞士的研究成果,完成了《国家与革命》。[19]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提出,社会主义原则中包括了两个基本要点:“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将这两个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按劳分配的核心就是反对以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剥削。因此,列宁认为,实施社会主义的前提是规定劳动量和劳动报酬。[1][20][21]

20世纪30年代中期,斯大林运用斗争手段,确立了他对党和国家的绝对领导地位。斯大林开始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树立其惟一理论权威地位。1936 年秋,联共(布)中央通过了关于政治经济学学大纲和教科书的决议。此时,理论创新已成为领袖专利。斯大林在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原则时,强调了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的关系。他认为,在阶级尚未完全消除、自愿为社会谋福利的劳动还未实现的时候,人们应当根据劳动来获取报酬。[1]1954年,根据斯大林的意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和修订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确认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劳动类型差异、劳动尚未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以及需要激励和消除劳动力流动性等。因此,按劳分配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都遵循了这一原则。[1][7][22]

含义

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one's performance[2],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基本原则,是根据个人为社会作出的工作贡献大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这个原则认为每个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来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样既能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也能保证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在社会主义原则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即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对社会总产品做出必要的扣除,然后按照各人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来分配个人消费品。[3][4][5]

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达到较高水平、各种劳动间存在差异以及人们对劳动意识的不同程度,仍然需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根据个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确定收入分配,多劳者获得更多的报酬,少劳者则相应较少。由于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经济关系的发展程度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不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所决定的。[3][23][5]

实践原则

完全平等原则满足每个人基本物质需要的产品应该按照每个人完全相同的劳动一一缔结人类社会一一完全平等分配应该完全平等地分配满足每个人基本物质需要的产品。该原则是基本经济权利经济人权的按劳分配原则。[24]

比例平等原则:满足每个人非基本的、比较高级的物质需要的产品,应该按照每个人所贡献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平等而相应不平等地分配,从而使分配给每个人满足其非基本物质需要的产品的不平等,与每个人贡献的劳动时间的不平等之比例,完全平等。该原则是非基本的、比较高级的经济权利的按劳分配分配原则,是非人权经济权利的按劳分配分配原则。[24]

关于“劳”的理解

关于“劳”有着不同的理解,通常将“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动或者劳动本身,而将其分为复杂或简单的区分,而不对劳动的质量进行评价。这种理解并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原则,也是造成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原因之一。[25][26]

计划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由国家进行,每个职工都被认为是平等的。因此,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开始放权给企业,使得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此时,把“劳”继续理解为个体的劳动就不合适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因为企业的贡献对应着分配的大小。同时,企业也对个体员工进行按劳分配,根据个体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候工程师的收入比工人低、劳模的收入比守门人低等现象。[25][26]

马克思将“按劳分配”的“劳”理解为一般劳动,即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本身很难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因此通过劳动成果来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更加合理的。劳动成果体现了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属性,能够直接接受社会的检验。因此,按劳动成果分配才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25][26]

由“谁”来进行分配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国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财政政策对企业进行分配,但市场机制则主导了分配过程。市场机制将劳动成果进行了分配,将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排除在分配之外。因此,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更加充分的。[25]

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通过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得以实现。不同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如计件、计时、奖金等。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逐渐成为制度,取代了原来的平均主义。然而,国营企业的按劳分配依然存在问题,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导致了一些能干的人员跳槽。[25][27]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职工可能获得不同的分配,即使付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相同。这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高级工程师收入不如清洁工,劳模收入不如学徒工。这些现象冲击了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调整,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等。随着劳动力市场逐步完善,这些不合理现象可能会逐步缓解,但不太可能完全消失。[25]

国家参与分配

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体现了资产阶级权利,容易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因此,国家需要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以及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调整收入差距。这并不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是完善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仍然是最根本的任务,但同时也要关注贫富差距和社会稳定问题,这需要国家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25][28]

反剥削性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分配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大部分被资本家占有,劳动者只能获得自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部分,剩余的剩余价值则被无偿占有。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按照劳动投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原则确保了劳动者能够充分分享自己劳动的成果,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公平和公正。[10][11]

平等性

按劳分配确保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机会为社会作出贡献,并根据其劳动能力的大小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劳动都被视为平等的,每个人根据其付出的劳动量获得相应数量的消费品。按劳分配实现了劳动报酬的平等,确保每个人在分配关系中获得平等对待。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平等原则[10][11]

历史进步性

按劳分配具有历史进步性,但与未来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相比,它也显示出了其历史局限性。按劳分配实现了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权益,即等量劳动交换的权利。从权利原则来看,按劳分配和商品交换采用了同一原则,即不同形式的劳动可以以同一量的劳动来交换。然而,这种平等交换权益实际上仍存在不平等之处。[10][14]

实现条件

按劳分配是通过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报酬来实现收入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存在着多种形式,因此按劳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工资和奖金、津贴等辅助形式。社会主义工资是指国家和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者之间用货币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它是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的货币化表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采用货币工资的形式,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存在所决定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主义工资逐渐增长。[12][27][5]

观点理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产物。按劳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体现。因此,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保证并提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观点在调整收入差距,提高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文章中较为常见。[29][30]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全社会的大部分劳动者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只要大部分的劳动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参与劳动,那么他们就可以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得到了体现。[31][30]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在整个国民收入的消费基金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必须使通过按劳分配进行分配的部分占主体地位。[32]这种观点也可以表述为按劳分配所得在国民收入中占主导地位,[33]或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的生活消费品分配中按劳分配占大部分,[34]也就是说,分配的对象大部分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分给劳动者。[30]

第四种观点认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内涵是在整个社会的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按劳动获取的收入比例高于按资本等其他要素获取收入的比例。[35]这种观点将按劳分配收入等同于劳动收入,并将劳动收入与资本等其他要素的收入对立起来,认为只要劳动收入超过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取得的收入,占全社会用于分配的消费品中的大部分,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只要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节制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所得即可。[30]

第五种观点认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按劳分配,从其他非按劳分配形式中获得的收入只是补充。[32][36]或者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依靠按劳分配收入。[37]也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让劳动收入成为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和基本来源。[33][30]

第六种观点认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以公有制企业职工按劳分配的收入量作为其他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以及非生产部门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参照标准。[37][30]

“新按劳分配”论

“新按劳分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产物。“新按劳分配”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社会主义劳动者处于何种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即无论是物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 之中劳动者的劳动力都由劳动者个人所有。由劳动者通过长期的学习劳动和生产实践所掌握和占有的以科学知识(不仅包含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以及无法表达的“默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生产要素不可分割地与劳动者的劳动力结合在一起,并在其实际劳动过程中表现为劳动者的精神生产资料即劳动力资本。[8][9]

研究意义

社会主义原则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各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体现了劳动者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贡献,同时也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由于社会生产力未能达到最高水平,各种差别和影响仍然存在,因此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承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核心地位,而且是根本否定剥削制度。[3][23][5][38][13]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按劳分配将劳动者的劳动和个人收入直接挂钩,使劳动者关注自己劳动的成果,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推动了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进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10][12][38][13]

加强经济管理和完善劳动组织

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完善劳动组织。按劳分配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科学计算和监督,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和质量检查制度。此外,劳动者的报酬不仅取决于个人工作成果,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按劳分配能够激发劳动者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并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10][12][13]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参与劳动,反对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能够加强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改造旧的剥削分子,并防止新的剥削分子的产生。同时,按劳分配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都需经过一定的分配方式来实现。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必须通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来最终在经济上实现。[10][12][38][13]

苏联实践

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按劳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则,并将其确立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按劳分配的核心思想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劳动者之间的公平。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重视将个人物质利益与按劳分配相结合,以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并推动全社会参与到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

为了激励劳动者,苏联采取了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等具体形式,在集体农庄中也逐步实行了货币报酬制度。货币报酬包括基本劳动报酬和补充报酬,既保障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需求,又激励他们在尽可能少耗费资源的情况下提高生产效率。为了实现经济平等,苏联致力于让非熟练技术工人尽快掌握熟练工人的技能,以提高整体劳动生产效率,避免收入差距扩大。此外,为了解决家庭中,不同劳动能力和赡养人数之间的福利差异,实行了社会基金制度,通过增加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超过个人报酬的增长速度,实现最终分配结果的均等化。[39][40]

新中国成立初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55年期间,中国的党政干部和解放军官兵一直采用供给制度,后来借鉴苏联的经验,普遍改为工资制度。工人中实行了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而国家干部中则实行了各种级差的工资制度。在对级差工资制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问题上,毛泽东在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参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读书小组时,发表了许多谈话。他在读到苏联教科书中有关工资制和物质鼓励的内容时说:“在根据地的时候,我们实行供给制。人们还健康些,并不为了追求待遇而吵架。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了级,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41][42][43][44]

文革后期

“文革”后期理论问题指示中,中国已经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但在劳动报酬制度方面仍存在问题,如八级工资制和按劳分配,这与旧社会差别不大。然而,“四人帮”将其极左解释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条件”,并推行了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政策,严重打击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41][42][43][44]

邓小平在反对“四人帮”的时候,批驳了他们的极左谬论。在他的一次讲话中,他指出了劳动报酬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并提出了问题。他认为,应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并思考物质鼓励的问题,提出是否应该为那些技术水平更高、贡献更大的工人提供更高的待遇和级别,是否应该增加技术人员的待遇。如果所有人的工资都一样,无论他们的贡献、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如何,那就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样做如何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41][42][43][44][45]

毛泽东在早期强调了供给制度的优点,但后来看到了级差工资制度带来的问题。邓小平则反对平均主义的倾向,提出应该根据个人的贡献和能力分配待遇。这些讨论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合理地运用工资制度和物质奖励,激励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性。[41][42][43][44]

改革开放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进一步在按劳分配问题上进行整顿,指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他批评了将政治态度作为评定工资等级的主要标准的错误做法,并强调应该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在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应该主要考虑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考虑,但主要应该体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付出较大努力和做出较大贡献。如果处理分配问题主要不是根据劳动而是根据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也不能按资格分配。[41][42][43][44][45]

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历史条件,邓小平提出了许多关于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形式、共同富裕实现形式等问题的创造性见解。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需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要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兼顾的原则,既要倡导奉献精神,又要实施合理的分配政策,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这些都是在邓小平对按劳分配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后对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提出的具体政策建议。[45][41][42][43][44]

其他分配方式

除了按劳分配方式,还有其他几种分配方式并存包:[27][4][46][47][12]

个体劳动所得分配:个体劳动者运用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自劳自得的分配方式。[27][4]

非劳动所得分配: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企业主获得的一部分非劳动收入。[12][27][4]

按资本和劳动价值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三资企业中采用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12][27][4]

按资金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可以以投资或集资入股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入股者获得股息或红利。[27][4][47][12]

按经营成果分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按经营成果分配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27][4][46][47][12]

参考资料 47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卡·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序言 [131] —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6. 参考 7
  7. 参考 8
  8. 参考 9
  9. 参考 10
  10. 参考 11
  11. 参考 12
  12. 参考 13
  13. 参考 14
  14. 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 — 中工网
  15. 参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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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参考 18
  18. 参考 19
  19. 参考 20
  20. 参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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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参考 26
  26. 参考 27
  27. 参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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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参考 30
  30. 参考 31
  31. 参考 32
  32. 参考 33
  33. 参考 34
  34. 参考 35
  35. 参考 36
  36. 参考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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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苏联的实践 — 中国社会科学文库
  39. 参考 40
  40. 参考 41
  41. 参考 42
  42. 参考 43
  43. 参考 44
  44. 为“按劳分配”正名——1977、1978年的按劳分配理论讨论始末 — 中国改革信息库
  45. 参考 46
  46. 参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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