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招标一词第一次被正式写进成文法中,是在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该法第一条阐明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1],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标行为的法律文件。[1]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对招标行为进行了立法,[2]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一部涉及招标的行政法规。[3]该法第一条阐明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3]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一部涉及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法规。[4]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4]
地域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1]
招标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1]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
招标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
政府采购中的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的,适用该管理办法。[5]
参考资料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政策法规_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